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

亲爱的同学:
您好!感谢您选择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方便您了解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顺利获得助学贷款支持,同时知悉您的责任和义务,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包括开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不需提供担保,只要您符合国家教育部门制定的借款条件,就可获得。
二、请您到高校报到后,尽快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资助管理部门请工作人员为您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电子回执。如您未于10月20日前完成合同电子回执录入手续,视为您放弃办理本学年贷款。
三、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及其他相关国家政策要求,您(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借款信息将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您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等情况,您的违约记录将作为不良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每逾期一个月报送一期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可能会影响、限制您(借款学生)办理信用卡、住房贷款、购车贷款等。同时,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开发银行已在《借款合同》中取得您和共同借款人完整的征信报送授权,并保留将您的共同借款人的征信信息(含不良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权利。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办理展期。请您根据您的升学计划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若您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请您或您的共同借款人于毕业当年7月31日前通过省(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可调整还款计划,原借款期限不变。未按时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
五、您承诺,当您或您的共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就学信息、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您或您的共同借款人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情形,或您或您的共同借款人出现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的情形,或您的共同借款人出现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情形等可能影响借款偿还的事项时,应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后20个自然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系统”,网址为https:// sls.cdb.com.cn)更新。如未按上述要求更新,造成的相应后果均由您承担。
六、您承诺,在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申请表》上所填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开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您立即清偿名下所有未结清的国家助学贷款,并按约定利率的130%补缴财政贴息。同时,开发银行保留进一步追偿损失的权利。
七、您承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并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开展贷款使用范围的审查。
八、您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国家开发银行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合理使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发放”、“受托支付”等信贷管理措施,完成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
九、毕业确认手续是您离校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您毕业当年6月30日前,您需登录“在线系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并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更新。
十、您同意在申请贷款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开发银行和县级资助中心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材料,并由开发银行、县级资助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保存;您同意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代理结算机构等,根据贷款本息回收、逾期告知等工作的需要,利用您名下所有有效的账户等,对您发送相关提示信息。
十一、如您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原代理结算机构与开发银行的合作发生变化,您同意由开发银行自行变更新的代理结算机构,授权开发银行在新代理结算机构为您开立或关联账户,并作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指定账户”使用。开发银行在选定新的代理结算机构并为您开立新的指定账户后,将通过公告、短信等方式向您告知,前述公告发出或短信送达即视为您已知晓并同意开发银行选定合作的新代理结算机构并为您开立新的指定账户。如因您的手机号码等联系信息错误或变更未及时通知开发银行,以及未及时关注告知信息等情况造成告知失败,从而引起的还款失败、产生逾期记录等相关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您同意,由代理结算机构为您完成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并将贷款资金中的学费和住宿费部分划转至指定的学校账户,并同意由代理结算机构扣划指定账户中资金用于贷款的还款。您同意,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代理结算机构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和证件影像等)用于助学贷款发放、身份认证、账户开立、账户验证、余额查询、贷款回收资金扣划、短信通知服务、反洗钱、对账、余额支付、账户交易受限和冻结以及向开发银行反馈借款学生账户信息、贷款信息等工作。
如您的助学贷款代理结算机构为银行,您同意,积极配合代理结算机构开立用于助学贷款发放和回收的银行账户;如您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当天未年满18周岁,您同意,积极配合代理结算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您银行账户的开立、认证,您申请贷款中除去学费、住宿费部分如有剩余资金,可在您完成银行账户的开立、认证后进行支用。
如您的助学贷款代理结算机构为银联商务,您同意银联商务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初始登录密码)为您开立全民付支付账户及预注册云闪付APP用户(此时全民付支付账户为“指定账户”,全民付支付账户指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下,为学生开立的个人支付账户;云闪付APP系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共同建设、共同维护运营的移动支付APP)用于助学贷款发放、资金划付和本息回收及登录云闪付APP。您了解,在您的助学贷款代理结算机构为银联商务情形下,如您在指定账户开立后的6个月内未登录云闪付小程序前往指定账户进行身份认证及实名认证,则您的指定账户可能被冻结;如您已通过身份认证及实名认证,您的指定账户即为激活状态,在您指定账户激活后的连续6个月内,如您未登录或使用您的指定账户,则您的指定账户可能被冻结,需要您登录云闪付小程序补全个人信息并再次通过实名认证后解冻。如您从借款发放日到借款偿还日,未登录云闪付小程序前往指定账户进行身份认证及实名认证,则代理结算机构有权从指定账户扣取您的助学贷款应偿还本息。
十二、您知晓并同意,《借款合同》签署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开发银行可另行通知有关条款的调整规则,您可通过在线系统提交有关的变更申请,开发银行审核通过后视为对《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有效变更。您知晓并同意,开发银行将通过公告、短信等方式向您发送前述通知,前述公告发出或短信送达即视为您已知晓并同意前述通知的内容。如因您的手机号码等联系信息错误或变更未及时通知开发银行,以及未及时关注告知信息等情况造成通知失败,相关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三、您承诺,不会在同一学年内同时或重复申请多笔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十四、您同意本约定与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您在本约定和承诺书上签名与您在“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手机APP中点击确认同意,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您同意,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贷款本息超过一年,开发银行有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将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十六、您应该保证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在线系统”更新、维护相关信息。若您今后继续申请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请您在续贷申请时登录“在线系统”更新您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对本学年的学习、思想等情况进行100~200字的简要描述。若您未完成上述操作,将无法办理续贷。
十七、您知晓并同意,开发银行及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名义向您要求现金还款,为保障您的还款资金安全,请您优先通过第三方代理结算机构终端等非现金方式还款。
十八、“诚信”是人生路上最宝贵的基石,是您未来职业生涯里最耀眼的名片。为了不让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留下污点,请您按时还款,履行约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开发银行专门设立了“95593”助学贷款客服热线,您只需支付当地市话费用就可以在全国各地拨打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助您成材!
我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以上内容。
posted on 2026-08-21 09:38 Angry_Panda 阅读(8) 评论(0) 收藏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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