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开“考核依据”的荒诞循环:法院为何用员工手册否定企业制度?
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法律悖论正在我的案件中上演:法院大篇幅引用《员工手册》作为绩效考核依据,却对《员工手册》中白纸黑字写明的"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考核规范"视而不见。
🔍 制度打架:FY的选择性失明
公司明明提交了详细的《绩效管理制度2019/2023》,这本应是考核的权威依据。然而法院却选择性地采纳了《员工手册》这一"半成品"作为裁判基础。更讽刺的是,《员工手册》本身明确承认自己不是完整的考核规范——它把制定具体规则的权利交给了人事部门。
这个荒诞循环的逻辑漏洞显而易见:
- 《员工手册》说"要制定考核规范"
- 公司已经制定了《绩效管理制度》
- 法院却用《员工手册》否定了专项制度的存在价值



⚖️ 争议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发现年终奖被巨额克扣(27万降到14万),开年后便连续6封邮件,直接问到人资经理和行长助理兼CIO,但他们均未会扣薪做出任何回复。而公司的劳动合同第9条约定:甲方发薪。。不无故扣减或拖欠

⚖️ 疑问太多,请依法答疑
FY经历了2次开庭,19个月出了一审判决,做为深圳市中心区FY的法官,法律水平绝对是能胜任的,但我对这分判决疑问太多了,所以请法官依法做判后答疑,监察室对本案启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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