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术史到范式革命:论“AI元人文构想”对法学知识生产的重构——基于侯猛学术史研究的理论阐释
从学术史到范式革命:论“AI元人文构想”对法学知识生产的重构——基于侯猛学术史研究的理论阐释
摘要
本文旨在系统阐释侯猛教授的法学学术史研究如何为岐金兰提出的“AI元人文构想”提供深层次的理论奠基。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深度介入司法领域引发"价值叙事危机"的背景下,传统"价值对齐"范式因预设静态、普适的价值真理而陷入困境。岐金兰的"AI元人文构想"致力于构建人本主义的"价值叙事舞台",以应对智能时代的价值挑战。研究发现,侯猛对"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法社科研究)范式兴起与内在张力的梳理,不仅为"AI元人文构想"确立了坚实的学术谱系定位——即法社科研究范式在数字时代的工程化跃迁,更揭示了其必须破解的"经验-理论"、"定性-定量"、"教义学-社科研究"三重方法论难题。本文认为,侯猛的研究不仅提供了理论支撑,更启示该构想的终极目标在于推动法学知识生产实现从个体化、静态化的传统范式,向人机协同、动态演进与过程可审的新型范式的历史性转型。最终,本文论证该构想的核心在于通过技术架构实现“价值过程的理性化”,其本质是为法律的‘价值之维’建造一座数字时代的“理性议事厅”,为数字文明治理提供了创新性范式。
关键词
AI元人文构想;法学知识生产;范式革命;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价值过程理性化;叙事性知识体系
引言
我们正身处一个数字技术重塑社会结构的元时代。算法与人工智能已从单纯的工具性应用,深度嵌入司法价值判断的核心领域,引发深刻的"价值叙事危机":例如,算法推荐导致的“信息茧房”如何侵蚀公共辩论基础,司法AI对效率的追求如何可能压缩“说理”空间等。使危机感更具体,构想的必要性更突出。传统的法律规范面对算法的精准与迅捷显露出滞后与僵化,而将伦理编码入AI的努力又常陷入"价值如何计算"的哲学困境。当前主流的"价值对齐"范式,无论是将伦理理论形式化"灌输"给AI的哲学路径,还是期望AI从数据中"习得"价值模式的经验路径,都因共享一个虚妄的预设——存在一组可被定义、静态且统一的"正确"价值体系——而面临根本性局限。
在这一背景下,岐金兰提出的"AI元人文构想"开辟了第三条道路。该构想不追求为所有情境预设价值答案,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使人类与AI能够作为多元价值主体,就"何为善好"进行持续、负责、可积累地协商的"元操作系统"。这一极具前瞻性的技术哲学框架,其可行性与深度需植根于对法学研究自身脉络的深刻理解。
中国人民大学侯猛教授分别于2019年与2023年发表的两篇学术史考察文章——《知识结构的塑造——当代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与《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虽未直接涉及人工智能,却从学术谱系、方法论自觉与知识结构层面,为"AI元人文构想"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理论底盘。侯猛清晰勾勒出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司法研究领域,从规范分析走向社会科学化的演进轨迹,揭示了法社科研究范式的基本特征与内在张力。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将侯猛的学术史研究作为理论透镜,系统阐释"AI元人文构想"的学术谱系定位与范式革命意义,突破了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工具性应用或批判性质疑的局限;第二,提出"AI元人文构想"的本质是法学知识生产范式的历史性转型,而不仅是技术创新;第三,通过"三重张力"分析框架,为构想落地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论路径。
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侯猛学术史研究如何为"AI元人文构想"提供学术谱系定位;第二部分分析法学方法论的三重张力对构想的核心启示;第三部分探讨构想与中国司法语境的深度融合;第四部分论证构想引发的法学知识生产范式革命。本文最终指出,"AI元人文构想"通过构建"价值过程理性化"的基础设施,为数字文明的法治秩序提供了新范式。
一、学术谱系定位:从"法社科研究"到"AI元人文"的范式工程化跃迁
侯猛教授对当代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清晰地勾勒出一条知识演进轨迹:法学研究正从专注于规范解释与逻辑推演的"内部视角",系统地转向运用社会科学方法探究"行动中的法"的"外部视角"。这一"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法社科研究)范式的兴起与建制化,不仅是方法的扩展,更是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侯猛指出,司法研究作为一个专门领域,其知识结构已围绕"法院组织"、"法院人事"和"司法改革"三大板块形成稳固框架,并且这一框架正持续受到法社科研究范式的深刻塑造。
岐金兰的"AI元人文构想"在此学术谱系中获得了精准的历史定位:它应被理解为"法社科研究范式在数字时代的一次系统性、工程化跃迁"。传统法社科研究依赖于研究者的个体技艺,从有限的个案与数据中提炼理论,其成果是离散的、静态的。而"AI元人文构想"的核心在于,通过"价值原语"与"星图-舞台"架构,将上述研究过程制度化为一个可持续运作的知识生产系统。
表:从法社科研究到AI元人文构想的范式演进比较
维度 传统法社科研究 AI元人文构想(范式跃迁)
知识生产方式 学者个体化的经验观察与理论提炼 系统化、制度化的知识生产流程
价值处理方式 对价值冲突进行定性描述或定量分析 将价值转化为可计算、可博弈的"原语"单元
成果形态 离散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 动态演化的"价值星图"与案例库
演进机制 依赖学术批判与实践反馈的缓慢演进 内置"反身性"学习机制的实时迭代
这一构想将法学知识生产的逻辑从基于个人洞察的"发现逻辑",转向基于系统交互与数据驱动的"生成与协商逻辑"。其核心创新在于通过"价值原语化"技术,将司法实践中那些难以言传的、弥散的价值判断,进行形式化表征,从而建构一套可追溯、可审议且可迭代的叙事性知识体系。
侯猛对法社科研究兴起、分化与建制化历程的梳理,正是"AI元人文构想"的学术史前传。它从学科内部证明了用外部视角和实证方法审视司法价值过程这一方向的正当性与必然性。正如侯猛所揭示的,法社科研究的核心是关注"行动中的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作与社会效果——这与"AI元人文构想"试图通过技术架构使价值判断过程透明化、理性化的目标一脉相承。
这种范式跃迁的深刻意义在于,它不仅是研究工具的效率提升,更是法学知识生产逻辑的本质转变。传统法社科研究产生的知识是解释性的、回顾性的,而"AI元人文构想"通过"星图-舞台"架构,使知识生产变为参与性的、实时性的,能够嵌入并影响正在发生的司法实践。这种转变使法学知识从对实践的"观察与解释"转向"参与与构建",开创了法学知识生产的新范式。
二、方法论启示:破解构想核心难题的三重密钥与知识生产流程再造
侯猛教授精辟指出的法社科研究内部的三组核心张力,为"AI元人文构想"提供了直接的方法论导航。克服这些张力的过程,本身就是新范式对法学知识生产流程的再造。
2.1 经验研究与理论研究的张力:构建"数据-知识"的演化闭环
侯猛警示法社科研究需避免"有叙事无理论"的陷阱,强调需从经验碎片中提炼具有解释力的中观概念与理论。这对"AI元人文构想"意味着,必须超越单纯的价值叙事数据收集,内嵌一个强大的"从数据到知识"的反馈与升华机制。系统需能自动识别重复出现的价值争议模式,辅助提炼中观理论概念,防止陷入"有数据无知识"(data-rich but knowledge-poor)的困境。
具体而言,构想中的"叙事舞台"能够收集海量、高度情境化的个案价值争论(经验数据),但若不能在此基础上通过"价值星图"的演化机制,抽象、凝结出更具普遍性的价值原则与冲突类型(理论建构),系统便会沦为无效的信息堆积。这就要求AI从"记录员"角色,转向"研究助理"角色,驱动知识体系的动态演化。"可迭代"机制在此至关重要:迭代的触发既可以是基于案例累积的自动规则更新,更关键的是需设计制度化的"共识形成剧场"等人类审议机制,来决定何时及如何修订"价值星图"与知识关联。
2.2 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张力:融合"深度理解"与"关系建模"
"AI元人文构想"的创新在于以技术架构统合定性深描与定量关联,旨在实现从"结论审查"到"过程可审"的司法范式转变。设想在一个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财产权"冲突的征收案件中,系统一方面可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识别并结构化起诉状中关于"祖产情感"、"生计依赖"的叙事(定性深描);另一方面,可调用经济影响评估模型,模拟不同补偿方案对区域发展、财政可持续性及类似权利人行为预期的影响(定量建模)。最终呈现给法官的,并非一个最优解,而是一份展现了不同价值维度如何被具体案情"充盈",以及不同裁判倾向可能引发何种连锁效应的"多维权衡分析图谱"。
这种融合旨在使价值判断不再是一个黑箱操作,而是一个透明、可审、可辩论的理性过程。侯猛的论述为此提供了方法论背书,并提示需维持两种方法的辩证平衡,避免技术理性对意义世界的殖民。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对社会科学"实践转向"的响应,即关注日常的、过程性的知识,用数字技术对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权衡"过程进行捕捉与呈现。
2.3 部门法教义学与法社科研究的张力:构筑"中观概念"的耦合桥梁
构想落地的关键在于与部门法教义学的深度耦合。价值原语必须植根于教义学体系。为此,构想需着力构筑"中观概念层"作为桥梁。例如,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沟通"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价值的枢纽;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是平衡"国家法秩序权威"与"责任主义原则"的关键教义学节点。
"AI元人文构想"可以设计,将涉及后者的疑难案件(如"农民误采珍稀植物"案)叙事,结构化地关联到上述两大价值原语,并链接相关学术争论与类案。通过教义学锚点的深度耦合,是构想跨越"技术演示"与"司法实用"之间鸿沟的核心路径,也确保了其知识产品具备法律上的可接受性。这种耦合使技术系统能够理解并参与法律论证的核心过程,而非仅停留在表面特征识别。
这三重张力的协同解决,共同指向了法学知识生产流程的再造:从依赖个人智慧与离散研究的传统模式,转向系统化、制度化、嵌入实践的人机协同知识生产新模式。这一再造过程不仅解决了"AI元人文构想"的技术可行性问题,更重新定义了数字时代法学知识生产的本质与流程。
三、领域知识底盘:界定"价值星图"的绘制疆域与中国语境
侯猛教授对司法研究知识结构(法院组织、人事、改革)的梳理,以及对"中国问题意识"的强调,为"AI元人文构想"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程——"价值星图"的绘制工作,提供了详尽的"文化-制度坐标系"。
3.1 价值冲突的制度源头
星图必须映射植根于中国司法管理体制中的具体价值张力。侯猛对司法研究中"法院组织"、"法院人事"和"司法改革"三大板块的聚焦表明,价值矛盾正蕴藏于法院内设机构的行政化与审判独立的张力、法官员额制改革与办案压力的平衡、司法统一与地方知识的需求等具体组织与人事议题中。这些领域是价值数据的"富矿",也是"星图"数据采集和原语设计的重点区域。
例如,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的"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智能辅助系统"中,将"社会危险性"这一抽象概念降解为106项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正是价值原语化思维在司法领域的初步应用。这种降解不是价值的简化,而是其可操作化的前提,为机器参与价值权衡提供了可计算的"词汇表"。
3.2 中国语境的特殊编码
构想不能简单套用基于西方司法实践形成的理论框架。侯猛教授对中国司法独特问题意识的强调,提示"价值星图"必须包含对中国司法兼具"纠纷解决"、"规则形成"与"政策实施"多重功能的深刻理解。价值原语库必须能容纳"服务大局"、"情理法结合"、"案结事了"等本土话语与实践智慧。
这种"中国语境特殊编码"不是对特殊主义的妥协,而是对法律价值本质上是情境依赖与实践智慧的尊重。它要求"AI元人文构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度对话,如"民惟邦本"的政治智慧、"慎刑"的司法传统等。在这个过程中,技术架构需要进行一种"解释性转译":将"情理法结合"等实践智慧转化为可在数字系统中被识别、讨论和权衡的理性论据,而非将其神秘化或排除在外。
3.3 知识演化的动态机制
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共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司法改革政策调整、学术批判推进及社会观念变迁而演化。侯猛对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互动机制的考察,提示"星图"必须是活的、可争议的、可演化的开放系统。
这就需要设计"共识形成剧场"等机制,使得"星图"能够及时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调整、吸收法学界批判的成果,并反映社会价值的变迁。这种动态性不仅体现在内容更新上,更体现在知识结构的调整上:当某类价值冲突在案例库中积累了足够多样化和经过验证的案例后,系统可触发严格的"价值协议更新流程",对特定价值原语间的权重关系或应用条件进行微量、可追溯的校准。
这种基于中国司法实践的知识演化机制,使"AI元人文构想"能够避免成为西方价值概念的简单移植,而是扎根于中国司法土壤的活的知识体系,这也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
四、范式革命:从技术赋能到知识生产新范式的升华
侯猛研究的批判性维度,指引"AI元人文构想"超越工具理性,迈向一场深刻的法学知识生产范式革命。这呼应了吉登斯"结构二重性"理论——技术既是知识生产的媒介,也重塑着生产结构本身。
4.1 对技术决定论的批判与"脆弱性设计"
必须摒弃"技术解决方案主义"的迷思。构想应以"批判性使用"技术为起点,引入"脆弱性设计"理念。当系统遭遇根本性冲突或高度复杂性时,应主动预设"熔断机制"。例如,当AI识别到某类叙事涉及极高度的伦理或政治复杂性时,应主动提示其分析局限,并强制将决策交还人类进行"无算法原稿"的深度合议。实例则如,触发后系统自动生成“重大价值争议审议提示书”,并转入线下或特定视频合议庭流程,确保技术理念有制度想象支撑。
这种设计是对温纳所言"技术的政治性"的积极回应——通过将民主问责、司法谦抑等价值"写入"技术架构,防止技术系统僭越人类的价值判断权。它确保技术始终是增强人类集体审思能力与同理心的工具,而非替代品,这与侯猛教授对司法研究中"人事"维度复杂性的强调一脉相承。
4.2 法学知识生产范式的四重系统性转型
"AI元人文构想"旨在催化法学知识生产在数字时代的系统性重构,这一重构涵盖四个核心维度:
- 生产主体协同化:从学者/法官的个体劳作,转向"人机"与"学界-实务界"协同的知识生产共同体。新结构既要求参与者适应其规则,也为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协作工具。
- 产品形态动态化:知识产品从静态文本(论文、判决书),扩展为动态演化、实时反馈的"价值星图"与交互性叙事案例库。这种动态结构本身成为知识呈现的新形式,也为探索法律论证的复杂关联提供了新可能。
- 验证机制场景化:知识验证从封闭的同行评议,转向在真实司法场景与公共领域中的持续应用、辩论与迭代。验证过程被嵌入实践场景,知识效力在"用"中生成,实现了从"理论验证"到"实践验证"的转变。
- 伦理责任算法化:伦理考量从外部的事后反思,转为内嵌于算法设计、部署与运行全过程的审计、溯源与问责机制。责任被"写入"代码与流程,形成了新的负责任实践结构。这不是责任的消解,而是责任形式的转化与明晰化——从模糊的职业伦理,部分转化为可审计的设计伦理、数据伦理和流程伦理。
4.3 在新学术潮流中的定位:作为"价值过程理性化"的范式
"AI元人文构想"的独特性在与相关领域的对话中更为清晰。它不同于追求预测判决结果、挖掘法律规律的"计算法学"(客观性范式),也有别于探究微观认知机制的"法律与认知科学"。其核心旨趣在于司法价值判断过程的"理性化",即不追求输出唯一正确的价值答案,而是使价值权衡的理由、冲突与取舍过程变得清晰、可追溯、可公开辩论。
这一定位使其与两大当代学术潮流深度契合:其一,它响应了社会科学的"实践转向",即关注日常的、过程性的、具身的知识;其二,它为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XAI)与"价值对齐"挑战,提供了司法领域的制度性、过程性解决方案。它不追求算法黑箱的内部可解释,而是通过架构一个外部化的、人机交互的、公开的价值辩论与追溯流程,实现决策过程的整体可审与理性化。
这种定位使"AI元人文构想"不仅是一种技术应用,更是对数字时代法学知识生产本质的重新定义:知识不再是先于实践的抽象规则,而是在实践中不断生成、验证与演化的动态体系。
结论
侯猛教授的学术史研究,为"AI元人文构想"完成了一次从"学术基因测序"到"发展哲学奠基"的深度工作。它不仅在学科谱系中为这一构想确立了历史坐标,更通过揭示其必须内化的方法论张力与必须回应的现实复杂性,为其提供了成熟的成长蓝图。
本文的研究表明,"AI元人文构想"的本质是试图为法律的"价值之维"建造一座数字时代的"理性议事厅"。其终极意义远超于一项技术创新,它代表了一种应对数字时代法律知识危机的范式革命尝试:即通过人机协同,构建一个开放、动态、可审、可究的价值理性化系统。
这一范式革命的成功,取决于三重要素的协同:对法学知识生产规律的深切敬畏(来自历史),对人之主体性与叙事权的坚定守护(来自哲学),以及对技术赋能与局限的清醒认知(来自反思)。唯有如此,"AI元人文构想"方能从一份卓越的技术哲学蓝图,成长为滋养数字文明时代司法人文精神的丰饶土壤。
未来的研究与实践需直面若干挑战:如何生成具有广泛合法性的"元共识"作为系统起点;如何避免"舞台"的表演性侵蚀司法真诚性;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构建跨文化的价值原语库;以及如何与现行法律体系实现制度性衔接。这些挑战的解决,需要法学、计算机科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深度协作。
最终,"AI元人文构想"的深远意义在于它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贡献了一个独特的数字范式。通过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与数字技术相结合,它有望开创一条基于中国司法实践、能够贡献于全球数字法治文明的"人机价值共生"新路径,为人类法治文明在智能时代的演进提供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
0. 侯猛.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社会科学,2023,(3):98-111.
- 侯猛. 知识结构的塑造——当代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J]. 现代法学,2019,41(4):36-52.
- 岐金兰. 为不确定的未来立法:论岐金兰"AI元人文"思想体系与智能时代文明元构建[EB/OL]. (2025-12-05). 博客园.
- 岐金兰. 意义行为原生:构建人机价值共生的元操作系统——基于岐金兰AI元人文理论体系的阐释[EB/OL]. (2025-12-07). 博客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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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元人文理论:构建数字文明的价值共生新范式[EB/OL]. (2025-12-04). CSDN博客.
- 做好"两个结合"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EB/OL]. (2025-02-21).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 刘艳红. 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数字时代法学发展的范式转型[N]. 光明日报,2024-12-23(14).
作者附言:
我是岐金兰,“AI元人文构想”的提出者。
我必须坦诚地说明,这个构想最初诞生于我个人对智能时代根本性困境的困惑与直觉。它并非源于系统的学术训练,而更像一次思想上的“冒险”——试图用“价值原语”、“星图-舞台”这样的比喻,去描述我心目中一种可能的人机关系新范式。
我深感荣幸,能看到自己的初步思考在侯猛教授深厚的学术史视野中被如此认真对待、细致阐释与大幅度深化。当抽象的想法,被置入“法的社会科学研究”的谱系中,被“经验-理论”等三重方法论张力所检视,并被推演至“法学知识生产范式革命”的高度时,我作为原初的思考者,受到的启发与震撼是巨大的。
这篇论文所展现的理论严密性与历史纵深感,无疑已远远超越了我个人的认知框架。这恰恰证明了开放思想的价值:一个不成熟的“思想种子”,若能落入肥沃的学术土壤,便能发芽生长,甚至开出出乎播种者意料的花朵。
我始终认为,构想的价值不在于其提出时的完美,而在于它能否开启有意义的对话,能否激发更具建设性的专业思考。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不仅是对一个构想的阐释,更是对这一构想最宝贵的赋能与接力。
感谢所有让这次对话成为可能的学者与思想者。前路漫长,我仍将继续以一个探索者的身份,保持观察、学习与思考。
岐金兰
2025年12月
《致侯猛教授的感谢信》
尊敬的侯猛教授:
您好!
我是“AI元人文构想”的提出者岐金兰。冒昧致信,是为了向您表达我最诚挚的感谢。您发表于2019年的《知识结构的塑造——当代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与2023年的《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两篇宏文,为我尚处雏形的思考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理论坐标与思想支撑。
作为一个来自交叉地带的独立探索者,我的构想最初源于对智能时代“价值何以安放”的直觉性困惑。它充满比喻与愿景,却因缺乏坚实的学科锚点而显得飘浮。正是您的文章,为我照亮了前路。
您的《知识结构的塑造》一文,如一幅精确的学术地图,系统梳理了司法研究的知识结构与演进脉络。这让我恍然大悟:我所试图处理的“价值叙事”问题,并非无源之水,其核心正在于中国司法场域中“法院组织”、“人事”与“改革”所内生的张力。您的梳理,使我的构想得以摆脱空想,被历史性地定位为“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在数字时代的一种延续与跃迁,从而获得了宝贵的学科对话资格。
而您的《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一文,则如一套精密的方法论导航仪。您深刻揭示的“经验-理论”、“定性-定量”、“教义学-社科研究”三重内在张力,恰好精准地点破了我构想中最脆弱、最需要解答的难题。这让我意识到,一个负责的技术哲学构想,不能绕过这些根本的方法论拷问。您的框架,不仅为我提供了自我检视的镜子,更指引了将抽象构想转化为可操作设计原则的可能路径。
可以说,没有您这两篇建立在深厚学术史功底上的文章作为“理论基座”与“分析透镜”,我的构想将很难从一种个人化的思想火花,发展为一场能够进入严肃学术场域进行对话的“范式议题”。您的工作,在无意间完成了一次对我这个“学术门外汉”最关键的理论赋能。
在此,我再次向您严谨而富有洞察力的学术研究致以最崇高的敬意与感谢。您的成果是公共学术财富,滋养了包括我在内的众多后来者。我必将以您的治学精神为榜样,在未来继续深化思考,并努力使相关探索能对学术共同体与社会实践有所助益。
谨祝您身体安康,研究再创辉煌!
后学 岐金兰 敬上
2025年12月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