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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编、章、节、条、款、项、目在文章中如何应用(转)

卷、编、章、节、条、款、项、目在文章中如何应用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

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

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单、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章的应用:

章是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结构单位,其格式为“第X章”

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必须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可能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相互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适当。应当尽可能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情况下,附则中仅包含一个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置,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3、与章的应用相同的是,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独立结构单位。

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没有其他任何的结构单位,但却不可能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置,还可以在节下设置。

条的应用格式,是“第X条”,对于某些条文较少的规范,还可能以汉字序数的“一、二”的形式出现。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某些司法解释中,还可能会以阿拉伯数字的“1、2”这样的非常规形式出现,但对此,我们不提倡在制定内部规范时适用。

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结构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X条”的格式。

关于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条的长度应当适宜。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

3、条文之间也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

 

(四)款的应用:

款的应用频率可以说仅次于条,也是相当高的。款的应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相互间仅以句号区分。

作为附属的结构单位,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款的作用就是为了解决条的逻辑结构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结构时,可以通过款的设置使条显得内容更具有条理性,更清楚易懂。

款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款的设置如节一样,只应在必要时才予设置。

2、款的设置上有多种方式。

 

(五)项的应用:

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尽管同属于附属性结构单位,但是项在设置上却较款要更为灵活。即项并不严格隶属于款,我们既可以在款下设项,也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

而与项相同的是,项的使用同样是为了解决条的结构问题,使蕴含多重意思与多层结构的条的内容能够更清晰地得以表达。

项的应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号相区分。在个别情况下、特别是各项内容较少的时候,也会不进行分段,而在一段内连续排列,但这较为罕见。

项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项的应用应当有必要性

(1)当条文只有一层完整的意思(因此无设款的余地),但这一层意思又包含多个部分时(因此有设项的必要),可以考虑设项,这属于在条下直接设项的情形;

(2)条下已经设款,而款本身的内容也较多,结构也复杂时,有必要进一步设项,这是款下设项的情形。

2、项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完整性。

3、项的数目应有限制。

 

(六)目的应用:

目是项下的一个结构单位,也是目前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结构单位。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目严格隶属于目,不能脱离于目而独立存在。

目的应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区分。

posted on 2020-01-21 16:38  hoyong  阅读(3353)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