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脸被偷、AI造谣、隐私被开盒、AI写的稿子侵权……以后都有说法了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我国首部由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系统性涉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5个部分、24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新闻发布会。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它的核心逻辑可以用一句话概括——
控制力在哪,责任就在哪。
AI不是“人”,它更像一个能力很强但会胡说、会模仿、会记东西的实习生。法律一般不罚实习生,而是看背后的人:谁指挥、谁得利、谁能控制、谁被提醒后还不改。
下面按场景逐一拆解。每个场景先看《意见》原文,再看真实案例。
一、总原则:谁有错,谁赔
【原文】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时,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使用者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等因素。”
【大白话】
不是“AI一出错,开发公司就赔”,而是先看谁有过错。但“过错”怎么判断?要看AI的自主化程度、风险大小、各方的控制能力。控制力越强、获益越大、风险外溢越大的主体,注意义务越高。
【类比】 你请了一个助理。助理是初级还是高级,能独立做多少决定,你给了他多大权限,出了事怎么分责任,是不一样的。AI的“自动程度”越高,使用者的控制力越低,责任重心就越往开发者、提供者那边移。
【案例】 小王用AI问“怎么投资”,AI胡说八道,小王亏了钱。如果平台没有明显过错,一般平台不赔。但平台明知这个AI专门给医疗、投资建议,却不加风险提示,那就因为“有过错”要赔。
二、AI换脸换声:能认出是谁,就侵权
【原文】
“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大白话】
判断标准是 “可识别性” ——大家一看一听,能不能认出这是谁。不要求百分之百像,只要能跟特定人建立关联就行。
【类比】 你戴个口罩去骗人,但所有人都知道是你,你还是你。AI换个脸,大家照样认出是某明星,那就是侵权。
【真实案例①:擅用肖像供用户“换脸”牟利】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付费“换脸”软件,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其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肖像权侵害,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
【真实案例②:AI声音侵权案】 配音师殷某桢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方使用原告声音、开发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合法授权,构成侵权,判赔25万元。
【真实案例③:AI短剧“偷脸”事件(平台处置,非法院判决)】 2026年3月30日,汉服妆造博主“白菜汉服妆造”发文称,AI短剧《桃花簪》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AI处理,用于角色“刘大”的相关剧情。4月3日,红果短剧平台发布声明,认定出品方违反内容合规使用规定,全面下架该剧,并暂停出品方上传所有剧集15天。该事件目前处于平台治理和当事人维权阶段,尚未进入诉讼程序。
三、AI幻觉造谣:通知了还不改,平台才担责
【原文】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大白话】
这叫“避风港规则”在AI场景的参照适用。AI自己胡说八道,平台不能事先审查每一句话,所以不能一出错就全怪平台。但权利人通知之后,平台有条件停止生成却不做,就要对扩大的损害负责。
【类比】 小区公告栏有人贴大字报骂你。你告诉物业,物业不管,那后续还挂着的伤害,物业要担责。
【真实案例:南京“AI幻觉”名誉权案】 南京执业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自己姓名时,百度“AI智能回答”直接显示其“因犯爆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配有其着律师袍的照片。李小亮多次投诉未果后起诉百度。该案经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一审、南京中院二审,2026年3月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判令百度公司书面道歉。法院指出,百度“AI智能回答”并非简单搜索结果展示,而是通过算法对文字加图片主动加工、合成、推送的内容生产行为,百度系内容生产者与发布者,而非单纯技术提供者。主审法官还当庭追问:“为何在豆包、DeepSeek等同类AI上提问,没有出现这些评价?”直接否定了平台“技术绝对不可控”的抗辩。
四、隐私泄露:公开的碎片不能随便拼
【原文】
“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大白话】
公开的信息本身不一定私密,但用AI把碎片拼成完整拼图,拼出了你不想让人知道的隐私,那就侵权。这里的“私密性”不是原始信息的属性,而是综合后的结果。
【类比】 你家钥匙的碎片分别掉在不同地方,每块碎片都在“公开场合”,但有人全捡回来拼出钥匙进了你家门——这当然不行。
【真实案例:杭州AI换脸绕过人脸识别公益诉讼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浙01民初2028号案件中,被告胡某甲、胡某乙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头像照片、身份证信息,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并通过在手机中植入虚拟相机应用程序绕过人脸识别,强制登录他人购物平台账号,获取收货地址、购物车信息等数据并出售牟利。法院认定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该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两被告在《法治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款。
五、版权冲突:不能用“是AI生成的”当挡箭牌
【原文】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在先作品权利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白话】
工具不背锅,用工具的人如果明知在抄还让AI抄,要赔。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时,应当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等予以佐证。
【类比】 你用翻译软件把别人的小说逐句改写,不能因为“是软件翻的”就说跟自己无关。你知道那是别人的小说,还专门让AI模仿,那你就得赔。
【真实案例:上海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 用户李某截取《斗破苍穹》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图片20余张,在AI平台上训练生成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并对外销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侵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5万元;AI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六、自动驾驶:有人开先看人,系统开先看厂
【原文】
“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大白话】
分三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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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驾驶(普通车或辅助驾驶未激活): 先看司机有没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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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驾驶激活但司机仍需监控: 车辆缺陷和司机过错共同导致损害,司机和车企/销售者可以同时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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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级自动驾驶在激活状态下: 系统在开车,人已经不是“司机”了。此时发生的交通违法,由生产企业接受处理,企业要举证“这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才能免责。
【类比修正】 普通车像你亲自开车,撞了先查你。L4激活状态像你坐在一辆没有司机、只有系统在开的出租车里,车自己撞了,先找造车的和运营的公司,而不是找你这个“乘客”。
七、产品责任:有实物的才按“产品”严格赔
【原文】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依法准确认定以实物为载体的人工智能产品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人工智能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大白话】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有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赔,不需要证明生产者“有过错”。但纯软件聊天助手不按产品责任处理,自动驾驶汽车、机器人这类有实物的AI产品才适用。
【类比】 汽车刹车有缺陷撞了人,车厂不能只说“我流程很规范”就免责,产品责任本身就是严格责任。
八、开源软件:公开说明风险,可以适当豁免
【原文】
“开源软件开发者、提供者以免费开源的方式提供涉人工智能软件研发所需要的部分代码模块,并公开说明其功能和安全风险,他人使用该代码模块导致侵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开源软件开发者、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大白话】
开源开发者把代码免费拿出来,只要说清楚了“这个能干什么、有什么风险” ,别人拿去乱用导致侵权,开发者一般不担责。
【类比】 你把菜谱免费公开,写清楚了“这道菜可能很辣,肠胃不好的人别吃”,有人不看提示吃出问题,不能怪你。
最后,记住这张“责任地图”
| 场景 | 核心规则 | 关键判断标准 |
|---|---|---|
| 一般AI侵权 | 过错责任,看控制力和注意义务 | 谁的过错?能否预见和控制? |
| AI换脸拟声 | 可识别即侵权 | 大家能不能认出是谁? |
| AI幻觉造谣 | 通知后不改才担责 | 权利人通知了吗?平台采取措施了吗? |
| 隐私“开盒” | 拼接公开信息也算侵权 | 碎片拼出私密信息了吗? |
| AI版权侵权 | 明知故犯使用者赔,平台收通知要删 | 使用者知不知道原作? |
| 自动驾驶 | 有人开看人,系统开看厂 | 驾驶自动化等级是多少? |
| 产品责任 | 有实物的AI产品按严格责任 | 有没有实物载体? |
| 开源软件 | 公开说明风险可适当豁免 | 有没有披露功能和安全风险? |
一句话总结:
默认看过错,特别看法定;
换脸看认出,幻觉看通知;
隐私看拼接,版权看明知;
产品看实物,系统开找厂;
开源说清楚,责任可豁免。
这份《意见》的核心不是“AI犯错谁赔”一刀切,而是: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按控制力、获益、过错和特别法律规定来分责任。 控制力越强、获益越大、风险外溢越大的主体,负担的注意义务越高。
对普通人来说,这意味着:你被AI侵权了,维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企业来说,责任边界清晰了,可以更放心地投入技术创新。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