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何坑劳动者失败
https://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435301559
请注意,这是一个坑劳动者的公司,运营者 经常告劳动者, 而且 屡战屡败的 牛逼 公司
[法院判决详情: https://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435301559
](https://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435301559 "法院判决详情: https://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435301559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9层902室
收起

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乜京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8-19
相关公司:
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民初字第58151号
原告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韩良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冰,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乜京华,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
原告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乜京华(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雨民、张冰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2014年11月3日入职原告,应聘岗位为财务部会计,入职时,被告填写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写明其于200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学习,并取得大学学历,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交学历证书,证明其学历真实。被告写明其于2011年至2013年在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并取得了学士学位,但也未向原告提交学士学位证书证明真实学历。被告写明其2008年至2012年在东亚卓佳会计咨询从事会计咨询岗位,薪资水平为30 000元,经原告向东亚卓佳核实,被告并没有在该公司从事工作。被告填写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明确:“本人承诺以上所有信息真实有效,且可以作为审查依据,若出现问题原因承担法律责任,自填表之日起一个星期之内把所需资料交给公司。”原告始终未收到被告的入职资料,且原告未提供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原告经核实后发现被告作虚假陈述,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也不应向被告支付工资。原被告劳动争议期间,被告家人多次电话威胁、辱骂原告员工及其家人,并带领多名无关人员到原告公司进行非理性闹事,当地派出所也介入解决双方争议。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荡然无存。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不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工资13 428.57元。
被告辩称:在填写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的时候,原告要求提交最高学历,被告在提交本科学历后,询问原告是否需要提交其他学历,但原告说不需要。被告2008年3月在东亚卓佳集团下属的公司上班,该公司没有设立人事部,在香港有统一部署,原告向一个北京公司前台询问,不清楚一个前台能知道什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试用期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被告担任财务职位,每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绩效奖金1800元+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等按2200元最高限额实报实销,试用期内月薪按转正后工资待遇80%发放,另约定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
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用工通知书,内容为:“你于2014年11月3日入职成为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因你入职时提交的入职资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和在试用期内工作上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情形,根据《员工手册》第五章各项管理制度之《人事制度》中第二条第五款第(7)项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以下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a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健康状况、资格证书等应聘资料中存在虚假情况,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12月26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提交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中填写有被告的个人信息,教育培训经历填写有“起止时间:2001-2003,学校:中国人民大学,专业:会计,是否取得学历:大学;起止时间:2011-2013,学校:中国石油大学,专业:工商管理;是否取得学历:学士”,主要工作经历填写“起止时间:2008-2012,工作单位:东亚卓佳会计咨询,工作岗位:会计咨询”,落款有被告签名,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被告认可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的真实性,称当时其携带了中国石油大学的工商管理本科学历和中国人民大学的会计大专学历,并问原告用不用提交,原告说只要交最高学历就行了。被告提交了两份公证书,内容分别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颁发的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公证事项为前述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被告另提交了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原告对上述被告提交的与学历有关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原告提交了被告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显示发证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学历为中专,单位或住址为无单位。被告称其1998年曾取得会计证,后因出国没有年检而作废,在东亚卓佳工作期间不需要持有会计证,离开东亚卓佳后重新考取了会计证,但发会计证的学校附带了一个中专学历。
原告提交了2015年3月10日的电话录音,称系与东亚卓佳咨询有限公司前台行政进行的通话,内容显示原告以背景调查的名义询问被告是否曾在东亚卓佳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工作,通话对方自称为前台行政,表示其2012年入职,没有听说过被告的名字,但同时表示其公司HR部门都在香港,并向原告告知了香港电话,建议原告向那边打电话。被告认为原告询问的是公司前台,而前台工作流动性较大,无法了解被告是否曾在该公司工作,且被告工作期间是跟香港人事部直接联系。
被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5222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工资13 428.57元,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除用工通知书、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公证书、毕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电话录音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填写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存在虚假情况,并于本案中主要针对其中的学历情况和工作经历提出了意见及举证,但被告提交的与学历有关的证据显示被告填写的学历情况和其实际取得的学历情况相符;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中对话人自称前台行政,虽称没有听说过被告的名字,但同时表示其公司HR部门都在香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电话录音中的人员身份及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故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所述的事由,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原告应继续支付被告工资,但仲裁裁决的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工资数额有误,本院重新予以核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乜京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原告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乜京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工资一万零九百二十九元一角四分。
三、驳回原告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正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师一哲
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
人民陪审员 陈 思
二О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涛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