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R-Laws-民法典:代理、委托、行纪、中介 的 区别 +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和 中介合同 等的区别

一般概念:

  • 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委托
    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委托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
    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 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发生根据
    因此,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合法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 "代理"与"委托"区别:
    • 当事人数量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代理人和相对人)
      委托则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法律性质
      代理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
      委托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主要规范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关系性质
      委托 往往是代理产生的基础且两者可以同时存在相互转化
    • 权利行使
      代理人代理权限内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人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

这些区别有助于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的不同之处。

  • 委托两方当事人代理三方当事人
    委托合同两个当事人的事。代理三个当事人的事。

  • 委托和代理是截然不同的两个制度。
    虽然二者之间有很密切的联系,但没有必要的联系。

    • 没有委托,也可能有代理。比如法定代理监护
    • 有委托合同未必产生代理关系
      比如代人随个份子(情谊行为),帮写篇文章(事实行为),帮人把旧家具扔掉(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委托关系但并没有代理关系
    • 人身性质的双方法律行为不能代理(比如离婚)。
    • 委托包括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就是双方约定,受托人替委托人办理事务的合同。这的事务包括情谊行为(不由民法调整)。
      但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由民法调整。
  • 代理的事项远小于委托的事项
    举例: 甲找乙律师 打官司。

    • 双方之间必有委托关系(合同,双方法律关系)
      甲对乙还要有一份授权书(单方法律行为)
      既有委托合同,又有授权书,双方之间就有了代理关系。
  • 代理权只有两个来源:法律的规定、被代理人的授权。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由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
    双方代理,需要由双方被代理人去选择;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效。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
    没有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超出授权期限。
    被代理人在这三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可以追认或不追认。
    第三方如果是善意的话,也亨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首先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而且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被代理人有一定的过错(曾经授权或曾经雇佣)才会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有效。
    对第三人,
    如果是恶意的,即他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构成狭义无权代理,而且自己没有撤销权;
    如果是善意,但存在过失,也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
    如果是善意,而且无过失,构成表见代理,有效。


《民法典》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区别:

  • 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完成的民事活动
    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范围受托委托人意志行事

  •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

  • 中介(居间)合同
    中介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只在促成合同成立时得到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不得请求报酬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和 中介合同的区别如下:

合同性质:

  • 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人进行交易直接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
  • 居间合同
    居间人提供交易机会帮助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但不直接参与合同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 行纪合同
    行纪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支付报酬
  • 居间合同
    居间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不得请求报酬。

主体资格+业务范围:

  • 行纪合同:对行纪人的**资格**有特定要求。业务主要涉及`动产和有价证券的买卖商事行为**.
  • 居间合同:对中介(居间)人资格没有限制。业务上除法律禁止的以外都可中介服务, 范围较广.

这些区别有助于理解这三种合同在法律上的不同应用和责任。


一、民法典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有什么区别?

  1. 合同主体:
    行纪人 与 中介人 都是受托人(受委托人的托付),而在"授权范围"进行相应民事活动:

    • 行纪合同,
      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相对人签订合同的
      即,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而并非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因此,行纪人要对该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 中介合同,
      但该委托所对应的合同,是委托人相对方签订的
      即,中介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而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因此,中介人不承担该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但是中介人有 中介合同法规定权利和义务。
  2. 法律行为 和 法律后果 的必然性
    行纪合同 的 行纪人,受委托人托付、所从事的是一项贸易活动,
    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介合同 的 中介人,则仅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
    这种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并不会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

  3. 报酬
    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虽然都规定了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或中介人支付报酬,但两者有巨大区别:

    • 行纪合同:
      只要,行纪人是受委托人的托付与相对方订立了贸易合同,
      那么,无论行纪人是否全部实现了委托人的贸易目的,委托人都应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 中介合同:
      中介人只有基于其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了合同成立的,才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
      且该报酬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平均负担的,
      但如果未促成合同订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只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二、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1. 行纪合同的定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对行纪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2.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规则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6. 行纪人直接与委托人进行商品交易的规则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
    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 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的义务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权利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
    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8.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

  1. 中介合同的定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中介人的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此外,还应当承担忠实义务,也即是说,中介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posted @ 2025-07-27 18:12  abaelhe  阅读(40)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