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R-Laws-《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制假售假 与 拼多多+中国人寿财险 的欺诈行为不正当竞争得利 赔偿: 全国人大: 建议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经营者如果存在欺诈行为,需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对于假冒伪劣产品,最低赔偿金额为三百元
    如果经营者明知缺陷仍售致严重后果,消费者可依法获得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 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严重后果,
    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等规定进行索赔,
    并要求获得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处罚几倍赔偿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条款明确规定:
在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过程中,如经营者存在欺诈行径时,

  • 应本着消费者的需求酌情予以补偿,补偿的金额应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所需支付的款项或享受服务所需支付的代价金的三倍。

  • 当补偿的金额低于五百元时,需补偿五百元整
    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则应遵循该规定执行。

  • 若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依然要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出现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遭受严重影响的事件发生时,受害者有权依法依规要求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法规条例赔偿自身因消费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并且还有权要求获得损失金额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款。

  • 通常状况下,针对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按照商品或服务费用的三倍额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款。
    然而,如果补偿的金额低于五百元的话,则需全额补偿五百元。
    另外,若是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却依然提供给消费者使用,进而引发了严重的后果,那么消费者就有权依法依规要求获得自身因为此次违法行为而蒙受损失的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对于假冒伪劣产品,
    •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 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
      但在特定严重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更高额度的赔偿。
  • 《消法》规定:经营者欺诈,应三倍赔偿消费款,不足五百按五百赔。
    明知商品服务有缺陷仍销售致严重后果,受害者可据《消法》四十九条、五十一条等索赔并要求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对假冒伪劣,三倍赔偿保底五百。
    明知缺陷仍售致严重后果,消费者可依法获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 建议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全国人大网,来源:法制日报,2019年03月26日 08:45,法制日报记者-蒲晓磊


在3月5日的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说:“要依法严格监管和实行最严厉的惩罚,要在这方面创新一些制度,比如巨额惩罚制度、内部举报人制度,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就是没收和全部销毁被我们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使得假冒伪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
  • 方燕建议,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制度,通常具有惩罚恶意侵权人、威慑并预防类似侵害事件的再次发生、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及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等重要功能。
    方燕认为,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有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但仍然存在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
  • 对此,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分别进行完善。
    • 在立法层面,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步扩大至专利、著作权领域,并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使其在实际适用中更有操作性;
    • 在司法层面,应当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摒弃“填平式的补偿性赔偿”固有思维,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 郝世玲同样建议,加大惩罚性赔偿,把制假售假者罚到倾家荡产,
    尤其对涉及食品药品等人身安全的制假售假者要从重处罚,对屡教不改、累犯惯犯从重处罚。
  • 推广全社会共治打假模式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指出,应当推广全社会共治打假模式,来实现对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精准、有效打击。
    • 郝世玲指出,警方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发现,假货认定难,打假难,执法周期长、成本高。制售假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电子证据认定难。
      “现在制售假分子把生产仓储物流环节物理隔离,线上线下跨平台跨国境销售。侦查取证时牵一发动全身,很难一次性抓个现行,且证据易销毁,涉及社交电商平台等电子证据难以认定,关键环节取证难度极大,直接导致很多制售假案件无法立案。”郝世玲说。
    • 郝世玲认为,结合执法实际困难,为避免浪费执法资源,提高打击制售假和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效率,加大对电子证据认定的实践应用。基层办案民警的一些传统侦查方式不利于快速高效解决问题,要对与时俱进的新技术新模式增强学习了解和应用推广。
    • 王伟同样认为,单靠执法机关、品牌权利人、销售市场平台、消费者任何一方都无法独自解决,更不是事后的刑事处罚能堵住的。
      “执法机关需要依靠品牌权利人的鉴定报告才能断定涉案产品为假货,品牌权利人则需要借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权。而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电商平台又掌握了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办理知产侵权案件的相关技术能力及资源,社会各方的合作,缺一不可。”王伟说。
    • 王伟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更需要利用新技术、新模式去解决假货这一社会问题,综合协调社会相关方,搭建打假共治系统,充分发挥各方能力,加强政企合作,才能形成社会治理强大合力,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实现多元共治,最终形成知识产权多元保护体系。
  • 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这场战争,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作用不容忽视。
    方燕注意到,实践中,有的电商平台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主动防控疑似侵权商品,还联合权利人协助公安、工商打假,这一行为值得肯定。
    “这个措施是与时俱进的,也是更高效的,充分利用了现有技术,并且和其他执法部门相联合,更高效、便捷、快速锁定假货,对制假售假者都是一个打击,这是我们从立法层面以外的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措施,也是打击售假行为的前置措施,值得推广。”方燕说。

  •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民警郝世玲:
    警方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发现,假货认定难,打假难,执法周期长、成本高。制售假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电子证据认定难。
  •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委员王伟:
    制售假违法行为之所以猖獗,原因在于制售假犯罪成本较低、处罚相对较轻。
  •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同时发力。
posted @ 2025-07-03 22:27  abaelhe  阅读(21)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