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批判实在论和唯物辩证法
巴斯卡的批判实在论打破了经验主义将科学压缩为经验规律和事件恒常联结的做法,重新确认现实具有独立于认识的结构、层次、生成机制与因果力量,也正确指出科学认识总是通过从现象向更深层结构不断追溯而发展的。但是,他的不彻底性在于:虽然承认科学知识、理论模型以及对于具体机制的认识具有历史性,并在社会科学中进一步承认社会结构的活动依赖性,却仍然倾向于把“机制”“因果”“自然种类”,乃至结构-行动与对象-方法关系,当作相对稳定的元本体论和元方法论框架。因而,他没有同样彻底地历史化科学借以提出问题、判定解释、组织对象以及反思自身的范畴形式。
此外,为了强调研究对象的独立性地位,巴斯卡又矫枉过正地诉诸范畴的本体论性质。我们认为,客观性并不要求每一个有效范畴都在某种上帝视角的本体论中找到独立对应物,而在于这些历史形成的范畴能否作为实践的必要中介,使主体真实地把握、变换和进一步展开对象自身的关系、约束与可能性,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受到独立物质现实的限制与否定。因此,不仅科学结论具有历史性,机制概念、因果观念、解释标准、方法论规范、科学哲学,乃至“结论与方法论”这一区分本身,都必须被置于科学实践不断将自身前提对象化的历史运动之中。
一、巴斯卡历史化了理论知识,却没有充分历史化“机制”和“因果”本身
巴斯卡允许我们说,对某一真实机制的理论认识可以不断变化。科学家最初提出想象的机制模型,随后通过实验和进一步研究确认、修改或否定它,并不断进入现实的更深层次。但是,他仍然倾向于假定一种相对固定的解释语法:实体或结构具有因果力量,因果力量表现为倾向,倾向通过生成机制产生事件,而科学的进步主要就是越来越准确地发现这些真实机制。
问题在于,科学史并不总是同一机制逐渐获得更准确描述的历程,而往往还包括对“什么算作机制”“什么算作因果”“什么能够成为解释项”这些判定标准本身的反思。牛顿力学中的超距作用、十九世纪以来的场概念以及后来更为抽象的物理形式主义,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一个预先固定的“真实机制”逐渐脱去错误外衣。随之发生变化的,还有因果传递的载体、基本对象的个体化方式,以及什么样的数学结构能够承担物理解释等问题。相对论以前,“同时”可以作为一个几乎无需反思的绝对谓词使用;而相对论的革命,并不仅仅是纠正了关于某些事件是否同时发生的错误判断,而是重新组织了“同时性”本身的理论位置、测量条件和客观意义。
因此,彻底的科学理论不能只承认“关于机制的知识具有历史”,还必须同时考察“机制”作为科学解释范畴本身的历史性质。今天看来最自然、最基本的因果解释形式,明天完全可能被揭示为某一种历史科学实践的特殊表达。机制不是一个哲学家可以预先固定其含义、然后要求一切成熟科学最终向其兑换的元语言。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解释范畴缺乏历史性限度反思的倾向,同样体现在巴斯卡对先验论证的使用上。当先验论证不再受到实践的约束而持续运转,或许便构成了巴斯卡后期著作最终走向某种形而上学神秘主义的因素之一,尽管对此的充分论证超出本章的范围。
二、社会科学暴露了“机制实在论”的严重困难
上述问题在自然科学中尚可被实验实践部分掩盖,因为自然科学往往能够通过隔离、控制与重复,逐次将某个抽象机制落实为更加具体的过程流程,直至因果关系获得相对充分而公认的解释。
但是,在社会科学中情况则完全不同。对于特定社会结构的解释,可以依照其深度和具体程度大致划分为功能式解释、结构式解释和机理式解释三个层级。功能式解释主要说明某种制度、观念或社会形式在总体再生产中发挥什么作用,例如某种法律制度具有维持交换秩序或稳定统治关系的功能。其问题在于容易把结果反过来当作起因。如科恩所主张的,必须充分说明制度的选择过程与自我维系机制,否则功能解释很容易滑向目的论。
结构式解释则进一步说明某种社会形式为什么由特定关系结构系统地产生。例如帕舒卡尼斯从商品交换关系解释形式平等、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形式,这已经远远超过简单的功能主义,因为它必须从正面揭示两种社会关系形式之间的内在生成联系。但是,这种解释依然高度抽象。它没有详细展示这种结构关系究竟如何通过产权制度、司法组织、国家行政等具体中介,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稳定下来。
真正意义上的机理式解释,则要求把这种抽象结构关系进一步展开为实际的历史过程:哪些制度承担了这一关系,哪些行动者在什么资源和约束下采取何种策略,哪些冲突改变了既有安排,以及这种结构如何经过一系列反馈过程复制、变异或瓦解。
只有到了最后一层,所谓"机制"才开始获得足够具体的经验内容,从而能够受到过程证据和历史材料的检验,其解释合法性也在既有实践条件下不再作为问题被提出。这并不意味着此处的判准是永恒的,而意味着它暂时退回不成问题的背景。而在前两层,"何为合理的机制解释"这一问题不仅难以获得公认标准,甚至本身就是理论必须讨论并随理论运动而变化的问题。例如,功能主义在何种条件下才是合法的?结构式解释为什么虽然缺乏细部过程,却往往仍被认为具有足够的论证效力?
问题在于,社会科学的大部分经典理论恰恰主要停留在前两层。马克思主义从较高层的物质生产关系下降到中层的阶级、国家、法权和意识形态结构;福柯则经常从中层的权力装置下降到主体化、身体规训和知识实践。它们都具有巨大的解释力,却很难对整个链条作一通到底的机理描述。
这并不只是理论家能力的局限,而是社会对象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现存结构本身就会遮蔽自己的形成历史。"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对机理的彻底解释往往要等到一种结构充分展开、甚至走向瓦解之后才真正成为可能,因而那些真正成功的机理式解释工作通常属于历史学,而非对当下社会形式进行分析的社会学。在这样的条件下,批判实在论对"机制"本身缺乏进一步审视,就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理论后果。
三、巴斯卡过度倾向于用因果效力解决范畴实在性问题,从而窄化了客观范畴的现实根据
巴斯卡处理自然种类、因果力量、grue问题、所谓"催眠力"问题,以至社会结构的不可还原性时,经常采取类似的策略:一个范畴之所以不是主观分类,是因为它最终可以在现实中找到一个具有因果效力的承担者作为依据。凡能造成差别者即为实在——这一因果判准构成了他判定范畴客观性的操作形式。这种做法和唯物辩证法当然具有共通之处。伊里因科夫就曾论述,马克思的"具体普遍"不是抽取诸多事物共同特征的纯粹形式操作,而是历史性生成的、具有分化出个体项之生命力的社会活动形式。我在先前章节中也已经论述:辩证方法中的"概念"或"词"指向实践之网上的特定矛盾地形,合理的范畴坐落于矛盾密度的等高线之上。然而,因果效力虽然往往能够构成合理范畴的充分根据,却并不是其必要条件。实际上,我们用来把握世界的范畴远比实体或机制型范畴更为宽泛。关系、比例、约束、边界条件、发展方向、可能性空间等,都可以具有严格的客观性,却不一定对应任何有力量的能动实体。也就是说,只要某个范畴构成我们理解和改造世界的必要锚点,即没有这一范畴,我们便无法在理论或实践中充分把握和改造对象自身的一组真实关系、生成路径或发展规律,那么它就具有充分的实在性和合理性。它的客观性并不来自某个孤立的本体论对应物,而来自它所组织的整个现实关系网络。
在最极端的情况下,一个范畴甚至未必增加独立的经验信息,而主要承担组织理论材料的功能。例如,即便接受对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强冗余论指控,这些范畴仍然具有组织劳动时间、工资形式、利润、积累和社会再生产之间关系的作用,使一组原本分散的经验事实表现为一个具有内在依赖关系的总体。自然科学中则可以选取力与能量的案例:牛顿力学将力置于因果解释的核心,而拉格朗日和哈密顿形式则通过作用量和变分原则重新组织同样的动力学系统。在这种情况下,询问“力究竟是不是终极真实的生成机制”就失去了意义。无论它是否属于最终的本体论基石,力仍然可以在一定尺度和实践范围内具有完全客观的理论效力。
四、范畴客观性的最终判定标准不是上帝视角下的直接指称,而是客观现实与历史实践者之间的对立统一
事实上,将范畴兑现为因果效力的承担者只是批判实在论缺陷的一个方面。倘若进一步考察巴斯卡的全部论证脉络,就会发现一种更普遍的倾向:凡是具有理论必要性的科学范畴,他都倾向于通过将其本体论化,即兑现为独立现实中的某种本体论对应物,来保证其客观性。机制、反事实推理、倾向、社会结构乃至合理共相,最终都被要求在不及物维度中取得存在论地位。
这种策略有非常明确的哲学动机。面对经验主义、语言主义和分析哲学中各种形态的唯心主义,巴斯卡必须反复强调科学对象独立于我们的认识而存在,科学不只是组织经验的概念游戏,以此对抗他所谓的"认识论谬误"。然而,这种反应最终走向了矫枉过正:它过快地把本来属于科学实践运动中的大量理论规定凝固成本体论规定,从而陷入一种"指称论唯物主义"的困境。
仍以力为例。我们并不知道,甚至可能原则上无法知道,在某种最终本体论中究竟有没有一个与"力"严格对应的基本存在者。况且,力之所以是合法范畴,与它是否具有根本性的本体论地位并无直接关系。真正重要的不是"力最终对应什么",而是力这个范畴在一定的理论—实验—技术实践中能否以非任意的方式组织对象的真实关系,能否支持测量、推演、干预和进一步研究。一个范畴完全可以是客观的、真实有效的,同时又不是终极本体论范畴。
这当然不意味着科学可以不要本体论。科学必须不断产生明确的本体论性断言:不是"我们暂时使用电子这个概念",而是"电子存在",或者"某种机制真实发挥作用"。没有这种关于"世界是什么"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任何稳定知识。但问题在于,这种本体论化不是科学知识的终点,而只是其运动中的一个必要瞬间。"对象就是如此"的判断,只是一种暂时冻结下来的规定;如果它仅以孤立命题的形式停留在字面上,就无法打开新的研究方向和问题缺口,也无法作为活的科学内容继续展开。它要真正进入科学运动,就必须重新受到既有概念、问题意识和实践条件的中介。只有当"世界是这样"进一步转化为"如果世界是这样,我们还应当观察到什么,又有哪些新问题因此成为可能"时,这一结论才真正成为科学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而一旦被现有实践范畴所中介,结论自身也就必然被实践化,重新进入实践域的矛盾运动网络。可以说,科学结论只是暂时将自己的内容安置于本体论之中,随后便立即重新进入实践域。
因此,巴斯卡的及物/不及物二分虽然正确坚持了知识与独立现实之间不可取消的区别,却不能直接充当科学运动本身的哲学架构,因为"不及物"范畴并不能直接参与辩证运动。它应当被扬弃为"科学结论"和"科学方法论"的区分:所谓结论,即被实践化了的、历史性的"不及物维度"。没有方法论的结论是盲目的,没有结论的方法论是空洞的。结论一旦真正进入科学活动,就立即重新进入及物的实践过程,被转化为新的问题、预测与启发法。反过来,方法也不是纯粹主观的认识程序,它本身沉淀着过去已经获得的对象知识,并在新的实践中不断成为新的理论对象。于是,结论会方法化,方法也会结论化;两者并非静态对应于"现实"和"知识"的两个世界,而是同一科学实践运动中不断相互转化的不同规定。
唯物辩证法在这里所要求的是一种认识论和辩证法意义上的"实践域一元论"。所谓实践域一元论,并不是否认独立于人的客观物质现实,而是拒绝在科学认识内部建立一个与实践绝对分离的纯本体论领域。唯物辩证法不需要通过上帝视角下的实体对应来保证概念的客观性,而是考察:它是否成为历史实践中把握和变换对象真实关系的必要中介,是否能够展开出新的实践可能性,同时又能在这一展开中暴露自己的界限并接受现实的否定。范畴之所以不是主观任意的,不是因为哲学已经知道它在终极本体论中对应什么,而是因为离开这一中介,我们就无法充分展开对象已经显示出来的真实关系;而随着对象与实践的发展,这一中介自身又可以被否定、改造和扬弃。客观性因此既表现为现实对于实践的独立约束,也表现为范畴在实践中展开和否定自身的必要性。
五、巴斯卡关于现实分层的洞见必须推广到方法论本身
巴斯卡正确指出,科学解释具有不断深入的结构。一个层次上作为解释项的机制,在下一阶段又可以成为新的被解释项。以化学史为例,最终可以形成一条由可见化学反应到化合价、原子结构,再到亚原子结构的机制链条。
但是,如果真正贯彻这一原则,它就不能只应用于科学结论,还必须承认:科学用来完成这种追溯的解释形式、方法规范和哲学前提,同样会随着科学实践的发展而成为新的反思对象。
我们最初问的是“什么机制解释这个现象”;随着科学实践的发展,又会产生“为什么这种东西能够被称为机制”的问题;进一步还可以追问“为什么机制解释具有这种特殊的认知权威”“为什么我们把这些标准视为合理解释的规范”。于是,科学反思会从局部方法论进入方法论规范,从规范进入范式,从范式进入科学哲学,再进一步进入对科学哲学本身的反思。
但不能把这种方法论分层理解为与对象分层平行的另一条稳定上升路径,因为对象层面的反思与方法论层面的反思本来就是彼此构成的。正是由于对象研究不断产生新的结果,原本不成问题的解释形式才可能暴露出自身的历史性;而解释形式一旦被重新规定,又会改变什么能够成为新的科学对象。
凯德洛夫对周期律形成史的研究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最初,元素的原子量和化学性质只是对象层面的知识材料;但是,当这些材料之间出现无法由原有分类方式处理的矛盾时,“怎样比较元素”“个别、特殊与一般应当怎样组织起来”便成为由对象矛盾本身逼出的问题,从而导向从原子量到原子序数的扬弃。反过来,一旦新的框架形成,它又改变了什么才算一个元素的充分规定:元素不再只是若干孤立性质的集合,而越来越需要通过它在整个周期体系中的位置来得到规定,于是方法论上的系统化运动反过来进入了对象概念本身。
必须指出,上述辩证法所坚持的并不是“我们现在可以同时怀疑一切”。因为反思的可能性本身也是历史性的。许多前提只有在具体实践发生矛盾以后,才会第一次显现为前提,从透明的背景转变为值得被对象化审视的方法论—概念条件。也就是说,“反思”不是一个站在科学之外的哲学主体随时能够进行的纯粹逻辑活动,反思能力本身也由实践发展所生产。
因而,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先前章节已经论证过的区分:前提并不等于预设,辩证法所承诺的是“无预设性”,而非“无前提性”。任何具体科学实践都必须暂时固定大量前提,但不存在任何原则因为其当前的核心地位,就天然拥有永远不被反思的特权。
六、科学内部“结论—方法论”的分裂本身也是一种历史性的矛盾解决形式
如果把先前反思贯彻到底,那么甚至不能把“科学结论”与“科学方法论”看成科学的两个永恒组成部分。前面之所以需要用这一区分来扬弃巴斯卡的及物与不及物维度,是因为在现代科学的现实实践中,科学确实通过把一部分规定固定为关于对象的结论,同时把这些结论的生产、检验、修正和进一步展开组织为方法论,来维持自身的运动。但是,这种二分本身同样不是哲学可以预先规定的最终形式,而是科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处理自身根本矛盾的一种历史性方案。
科学内部存在一个无法被简单消除的矛盾:它必须说“事情就是这样”,又必须说“现有成果本身并不具有绝对性”。如果只有前一面,科学就会凝固成教义;如果只有后一面,任何结论都无法成为下一步研究的材料,理论无法积累,实验无法设计,技术实践也无法展开。如同先前章节对科学的论述,科学的特殊运动形式就在于,它以一种不自觉的方式贯彻了历史性而非反思性的辩证法,成功地在时间而非静态逻辑空间中,把这种抽象否定性转化为具体规定,使“现有知识可以被否定”不再只是一个导向毁灭性怀疑主义的命题,而成为一套能够现实运行的研究结构。
因而,“结论”与“方法论”的分化,可以被理解为科学对于这一矛盾的一种历史性处理。科学暂时把某些内容固定为结论,使其能够作为相对确定的知识进入后续实践;与此同时,又把另一些更稳定、更普遍、更形式化或者处于更高抽象层次的规定组织到方法论乃至范式之中。这样一来,研究者便无须在每一次具体科学活动中重新承担全部矛盾运动的张力,而科学整体仍然保留了重新审查既有结论的能力。方法论因此并不是附着在知识外部的一套形式规则,而是科学将自身否定性规定化之后形成的一种实践结构。
前文已经说明,这一二分本身并不稳定。长期遭遇严峻实践挑战的方法论、研究纲领乃至范式,都可能重新成为科学审视甚至解剖的对象;反过来,原本作为具体结论出现的知识,也可能在成熟之后沉淀为新的研究方法和操作条件。例如,某些统计学结论一旦稳定下来,便可以转化为数据分析的前提。于是,结论可以方法化,方法也可以重新对象化为结论,二者的界线始终处在科学实践的历史运动之中。
更重要的是,这种区分甚至未必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能够稳定成立。当科学遭遇足够深刻的危机时,“结论”与“方法论”之间原有的相对边界可能被彻底打破,科学由此重新进入两者尚未分化的矛盾状态:新的结论必须与新的方法论同时建立,而新的方法论又只有依赖新的对象图景和世界观才能获得意义。此时,科学必须在探索新的对象关系的同时,重新规定什么算作事实、什么算作解释、什么算作有效方法。福柯所谓不同“知识型”之间的断裂,尤其是现代自然科学世界观自身的发生过程,便接近这种对于既有总体认知秩序的根本冲击。只有当新的秩序逐渐稳定下来以后,结论与方法论之间的分隔才会重新形成,并支撑下一轮相对稳定的科学繁荣。
库恩关于“常规科学”与“革命科学”的区分,也可以从这一点得到解释。常规科学主要利用相对稳定的方法论,在其内部搜集事实、解决问题;革命科学则意味着原本作为研究前提的方法论和范式本身开始遭到质疑与重构。二者当然可能存在根本差异:越是上升到远离直接经验地面的抽象元理论层次,研究者就越难充分把握其中变化的内在规律,局部异常的不断积累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研究结构发生质变。但这种质变仍然是矛盾运动内部形态的转化,而不是从理性向非理性的突然跳跃。
我们之所以往往把科学革命体验为一种近乎不可理解的断裂,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们通常只对“结论—方法论”这一较低层次的反思结构具有相对明确的自觉。我们知道结论可以被方法检验,却较少能够清楚把握方法本身如何被更高层次的实践矛盾所否定和重构。一旦反思继续上升到范式、科学哲学乃至更深层的组织原则,原有的理性标准自身开始进入运动,人们便很容易把这种更高阶的矛盾过程理解为理性秩序的崩溃。
在这一意义上,辩证法与本书的主要目的,正是通过揭示辩证方法和矛盾运动的一般形式,使科学能够更加自觉地理解那些原本只能在危机中被动经历的深层结构性变化。恰恰在这一点上,批判实在论的局限再次显现:它能够很好地说明科学如何从现象追溯到更深层的现实结构,却难以同样有力地说明,当科学自身的解释形式、方法论规范乃至本体论框架进入矛盾运动以后,它们又如何被历史地对象化、否定并重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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