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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同一地块存在对多个地块分别存在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应当分别判定

2023-01-30 10:00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61)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19)最高法行申9069号  海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要求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尤显突出,而闲置土地造成的供求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通知、送达等程序或者其他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龙成开发公司主张19.74亩土地包含在已开发建设达80%的98.86亩土地范围内,不构成闲置,但《合作开发琼海市烟塘镇新区合同书》只是约定龙成开发公司与烟塘镇政府合作开发98.86亩土地,并未签订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办理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案涉19.74亩土地虽然在这98.86亩土地范围内,但其经分割后已单独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成为一宗独立的土地,确定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当然应当以宗地为单位,而不是以整体项目为单位。不能以整体项目中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另外宗地的投入,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本宗土地上的投入;更不能以整体项目开发达80%,否定本宗土地未动工开发的事实。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龙成开发公司主张闲置是因为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造成,但龙成开发公司不能证明因政府未批准案涉土地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而致其没有获得报建许可,并导致其无法动工开发,且在1997年至2017年长达20年的时间里,龙成开发公司一直未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且原98.86亩土地根据原琼海市规划局向烟塘镇政府作出的《关于烟塘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批复》,大部分已经报建成功并开工建设完毕,故案涉地块是否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闲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阻却申请开发的理由。龙成开发公司还主张本案与信达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2018)琼96行初157号案件应合并审理,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391号行政裁定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信达公司的起诉。原审没有合并审理,对本案实体处理没有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