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未在政府设立的交易平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但确实向社会招标信息的情况,原则上不能构成招投标违法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022-09-28 15:39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69) 评论(0) 收藏 举报(2019)鲁民再456号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江河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投标,该工程招标没有在政府设立的交易平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涉案工程项目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本院对此认为,原审在案的现有证据证实,涉案工程项目已经履行了招投标程序,长基公司发布了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递交了投标书,满足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要求。江河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工程项目招标未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的具体方式方法,除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外,也没有要求所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必须在政府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因而江河公司的该主张法律依据不足。即使涉案工程项目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规范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江河公司亦未充分举证证明涉案工程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因此,江河公司以此主张涉案施工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