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不予支付已完工的全部临时设施费
2022-08-16 09:09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576) 评论(0) 收藏 举报(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主张:
5.鉴定意见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已完工程计取费用错误,临时设施费应当全额计取,不能按照已完工工程造价计入,考评费、奖励费应当计入。安全文明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星宇公司已经按整个项目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基本费用,故基本费用应全额计取。豫建设标【2014】57号文件明确该文件下发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执行,造价机构未受理申报的,不再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测算确认,发承包双方按原标准执行,故考评费与奖励费应执行原文件标准足额计取。
本院认为:
(五)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考评费、奖励费计费问题。经查,鉴定机构已在《听证会对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的回复》第三项中就星宇公司该项异议作了答复,因星宇公司中途退场,鉴定机构按星宇公司已完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并无不当。在星宇公司未提交考评系数和奖励证书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无法计算安全文明考评费和奖励费,星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星宇公司关于应当计取考评费和奖励费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020)最高法民终1287号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如意四季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主张:
2.案涉工程合同解除系被上诉人单方违约导致,其应赔偿停窝工损失及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除2018年5月31日前的停窝工损失950万元外,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的停窝工损失、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撤场前的停窝工损失399.8696万元,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未办施工许可证、资金紧张等原因,导致停工。2020年7月2日,四季花城公司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自认是因其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资产被查封、资金链断裂等,导致2019年2月陷入停产状态,案涉工程停工。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撤场时的停窝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未作处理错误。并且,被上诉人多次任意解除合同,又多次要求复工,导致停窝工损失不断扩大。被上诉人未按《退场协议》的约定付款,未组织一次性验收,导致上诉人工地现场的塔吊、脚手架等不能撤场,场地不能交接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其应赔偿上诉人2019年2月28日至实际退场前的全部停窝工损失。(2)临时设施施工费用按定额规定计取为1439.3063万元,二十冶集团公司仅主张1000万元。此是为满足整个合同工期的施工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已取得监理及被上诉人认可,因合同解除系被上诉人原因导致,其应予赔偿。
本院认为:
关于二十冶集团公司增加停窝工损失、临建措施费及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其一,关于停工窝工损失。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确认和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将停窝工损失确定为950万元,扣除四季花城公司已支付的448万元,尚欠502万元,四季花城公司应予给付。对于二十冶集团公司主张的增加停窝工损失赔偿款399.8696万元。其中,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的停窝工损失已经包含在二十冶集团公司与四季花城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签署的《济宁如意四季城项目2015年至2018年停工期间产生费用确认》中,上述停窝工损失费用确认的结果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循,故二十冶集团公司在此费用确认的基础上主张增加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8月31日撤场前的停窝工损失,鉴于二十冶集团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开始停工,经四季花城公司发函催告,二十冶集团公司亦未复工,案涉合同已于二十冶集团公司2019年4月18日送达合同解除函后解除,此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反复发函、磋商,并未对复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二十冶集团公司将部分人员和相关施工机械设备滞留现场造成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其主张该部分停窝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二,关于二十冶集团公司主张的施工措施费(临建措施费)100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且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二十冶集团公司施工中存在多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以及擅自停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期超期等问题,因此即便二十冶集团公司另外存在一定损失,基于其自身过错和违约行为,亦应自行承担,对于其主张的临建措施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