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挂靠情形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代理人身份出现,发包人仍将工程款打给合同向对方的情形不能说明三方形成了事实合同
2022-05-05 17:31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74) 评论(0) 收藏 举报(2018)最高法民终391号 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主张:
(三)实际施工人沈某某与发包人手拉手公司、昌达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2年1月16日,冶金公司与手拉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时,实际施工人沈某某也在合同中签字。手拉手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也是直接退给了实际施工人沈某某,说明手拉手公司、昌达公司对沈某某是实际施工人是明知的,实际施工人与手拉手公司、昌达公司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
(三)沈某某称其与手拉手公司、昌达公司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系冶金公司与手拉手公司签订,在冶金公司和沈某某提交的协议上,沈某某也只是以冶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签名,而手拉手公司和冶金公司提供的协议上并无沈某某的签名。实际履行中,沈某某也只是收到了100万元的保证金,而手拉手公司是向冶金公司支付工程款,冶金公司再将其中部分拨付给沈某某。说明手拉手公司还是在与冶金公司履行合同。沈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手拉手公司已经与其达成了履行案涉施工合同的合意,本院对沈某某称其已经与手拉手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不予支持。(四)本案一审判决判令手拉手公司向沈某某支付工程款,并确认沈某某有优先受偿权。手拉手公司上诉请求第一项即为撤销一审判决,故沈某某所称手拉手公司上诉请求并未涉及应否向沈某某支付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沈某某与冶金公司的关系应依法另行处理。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