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①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劳保统筹费应视为工程款的一部分;②工程停工后场地看护费用可由违约方承担
2022-04-29 14:05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891) 评论(0) 收藏 举报(2021)最高法民申2496号 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劳保统筹费 工程款||工程价款
申请人主张:
功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1.陕西德利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陕德建咨发(2019)088号《鉴定意见书》存在多个版本且多处与事实不符。鉴定意见存在将研发楼使用的普通铝合金按断桥铝合金计价、外墙保温不合格部分全额计价、土方回填量大于开挖量、钢材计价用量错误计算及认定冬季施工错误等问题。2.案涉工程至今仍未正式竣工验收和移交,根据案涉合同有关“竣工结算报告未经双方认可前未付的工程款不计算利息”的约定,原判决判令功达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的利息错误;同时在案涉工程未竣工、移交的情况下,应由西安五建公司承担看护费用。根据合同中有关“乙方同意该工程办公楼垫资到主体封顶”的约定,功达公司不应该支付钢材占用费。另,功达公司已支付的1993.1万元全部为工程款,不应扣除200万元履约保证金。3.劳保统筹费属于功达公司向政府缴纳的专项费用,原判决判令由功达公司直接向西安五建公司支付劳保统筹费实属错误。4.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审判决西安五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西安五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功达公司所有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二)关于功达公司应否向西安五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等费用的问题。首先,功达公司认为工程至今仍未竣工验收和移交,依双方合同约定其不应向西安五建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不应支付钢材占用费和工地看护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因功达公司资金紧张而停工,后已无法正常竣工结算,但工程款利息是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原判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停工原因等情况判令功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其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2民初798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功达公司承担西安五建公司应支付给案外人西安海嘉工贸公司的资金占用费2349680.26元。功达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亦认可该调解的真实性,并明确陈述了支付钢材占用费的原因,故原判决判令功达公司支付钢材占用费于法有据。再次,案涉工程停止施工后,西安五建公司派人长期看护工地,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方即功达公司承担,原判决结合杨凌示范区当地的工资水平判令功达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符合本案客观实际。
(三)关于劳保统筹费的认定问题。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防止发生施工单位在收取建设单位付款后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的情况,该费用由统筹费用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由该管理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分配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和支付离退休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实践中,一般将劳保统筹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进行约定。在本案当事人对劳保统筹没有约定,且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作为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的劳保统筹费应当由功达公司支付给西安五建公司,并无不当。
(四)关于西安五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因功达公司资金问题导致案涉工程不能按期完工,项目长期停滞后被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储;2018年8月25日功达公司将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土地移交杨凌资源和规划局并取得相应对价。据此,原判决在认定功达公司对工程质量无异议的前提下,支持西安五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