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确认对发包单位有约束力
2022-04-12 10:57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43) 评论(0) 收藏 举报(2021)最高法民申1959号 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主张:
(二)原判决在工程主体结构等项目存在明显的严重质量问题情况下,未经质量鉴定,按通常情况推定工程质量合格,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法院未查明双方责任,判决从中建二局公司中途撤场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并驳回澳美基业公司的反诉请求,缺少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四)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及条件,在中建二局公司未完成施工、已完成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经澳美基业公司确认和验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直接认定澳美基业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澳美基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原审法院未准许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是否不当;(三)原审法院准许进行造价鉴定是否不当;(四)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及利息起算时间问题;(五)中建二局公司能否主张澳美基业公司与保华公司之间的工程款。
(二)原审法院未准许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是否不当
据原审查明,案涉一期、二期工程已完成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于一期商业部分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章,且质量验收记录已经监理单位确认。对于二期住宅部分,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四方签章,且已部分入住。监理单位系发包方澳美基业公司委托,代表和维护的是澳美基业公司的利益,其确认上述验收项目对澳美基业公司具有约束力。澳美基业公司提交的证据2系其单方委托制作,证据3、4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述证据均不足于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澳美基业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界定在整改维修范畴,并暂扣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中建二局公司亦对案涉工程已承诺履行整改保修义务。在此情况下,澳美基业公司对一期工程申请质量鉴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