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业主单位不能以施工单位未签字为由推翻验收记录;但若工程质量却有问题的,不影响业主向施工方主张保修责任。
2022-04-12 10:43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016) 评论(0) 收藏 举报(2021)最高法民申1272号 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弘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主张:
1.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未竣工亦未验收,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27日,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9月13日,双方参加的会议记录中明确约定在佰欣公司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砌体分项工程、消防水暖安装工程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而砌体分项工程、消防水暖安装工程不可能在半个月内完成。因此,弘胜公司在会议召开后半个月时间内向佰欣公司提交的“关于预验收佰欣商务中心楼二期工程的申请报告”并非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的目的是预验收,并非竣工验收。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弘胜公司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佰欣公司拖延验收为由,将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在案涉工程仍由弘胜公司控制的前提下却认定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在于佰欣公司,认定错误。弘胜公司不按会议记录约定及时交付未完工工程,致使后续工程不能完成,案涉工程不具备付款条件。
2.原审不准许佰欣公司对工程质量申请鉴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施工过程中,弘胜公司中途多次擅自变更施工材料,不按施工图纸及现行施工规范施工,致使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且嘉峪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整改报告》显示,案涉工程存在诸多的质量问题。原审以鉴定结论无法成为判案依据为由认定工程质量鉴定已无必要,同时要求佰欣公司对工程进行安全性鉴定,无法律依据,剥夺佰欣公司的诉讼权利。3.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错误。佰欣公司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进行了验收,但施工单位并未在《地基基础验收报告》《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工程结构验收记录》签字盖章,而且该验收属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序验收,当时验收通过,并不能代表此后不出现质量问题,也不能就此认定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弘胜公司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
1.关于案涉工程竣工时间认定问题
2016年9月双方签订的《会议记录》约定,弘胜公司对于砌体分项工程、消防水暖安装工程不再施工,由佰欣公司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并约定针对以上因素造成竣工验收的问题,弘胜公司不负责任。2016年9月27日,弘胜公司以佰欣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分别向佰欣公司、工程监理公司提交“关于验收佰欣商务中心楼二期工程的申请报告”,该申请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已按图纸设计内容及相关要求全部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佰欣公司工作人员在报告上签名并注明属实,监理公司在报告上加盖公章、由工程师注明同意验收。但佰欣公司之后并未组织验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弘胜公司补充竣工验收材料。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认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弘胜公司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弘胜公司派人看护施工现场并不影响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佰欣公司以弘胜公司未交付工程为由认为未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在于弘胜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佰欣公司关于竣工时间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
首先,佰欣公司在原审中申请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进行鉴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对于工程质量的鉴定,鉴定机构只出具客观检测数据,建议进行安全性鉴定。经原审释明,佰欣公司拒绝对案涉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佰欣公司以未准许鉴定为由认为原审剥夺其相关诉讼权利,该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佰欣公司组织各方对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工程进行了验收,佰欣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在《地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工程结构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虽施工方弘胜公司未在上述验收文件中签字盖章,但弘胜公司未对上述验收过程提出异议,而且本案中弘胜公司系以佰欣公司第一项目部名义施工。因此,佰欣公司以弘胜公司未签字作为其不认可验收的理由,该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本案中,佰欣公司未提出关于工程质量修复的反诉请求,在各方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的情况下,原判决以上述验收报告和记录认定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工程结构质量合格,由佰欣公司向弘胜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该认定不影响佰欣公司对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依法向弘胜公司主张权利。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