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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经监理、业主审核后的最终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应解释为经监理或业主审核后的最终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2022-04-06 10:35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724)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查明:

合同约定:......(2)乙方所持有的签证资料必须是甲方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的指定签字人和施工长(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甲方行政公章方可生效,其他签证资料均视为无效。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实际完成的、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经业主确认的工程量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工程量确认。由乙方提供完成工程量的相关资料,经监理、业主审核后的最终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复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以监理、业主审核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已按实际施工尺寸核实工程量,鉴定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理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并无不当,川越公司主张实际工程量与监理确认工程量不一致,但并未提交经监理、业主审核变更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其上诉理由缺乏足够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