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双方均存在过错导致合同僵局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解除合同
2022-03-30 11:04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891) 评论(0) 收藏 举报(2021)最高法知民终1431号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检索词:合同僵局 合同解除 违约
上诉人主张:
(一)原审法院未对双方无争议的已完成的178个功能点予以认定,导致对开发任务完成度认定错误,涉案254个功能点中未实现的仅为43(24+19)个,已实现的为210(178+32)个,完成率达83.07%。(二)开发任务最终未能全部完成的责任全部在于麦点公司,原审判决认定责任在于鼎捷公司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鼎捷公司不存在调研不充分、设计不合理的情况。2.开发任务的功能点完成率达83.07%,项目实施已基本完成且已上线试运行。麦点公司系统操作人员不配合、不懂操作、系统数据缺失导致部分约定功能未完全开发完毕、上线试运行阶段问题频出。麦点公司在鼎捷公司一直协助修复系统功能性问题的情况下长期拖欠应付合同款项、单方关闭鼎捷公司权限,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致使鼎捷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最终导致合同终止。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麦点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的问题
麦点公司以鼎捷公司迟延上线、二次开发内容存在功能缺陷为由,主张鼎捷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麦点公司享有解除权。
关于麦点公司主张的迟延上线问题,虽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软件上线时间,但双方在履行中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上线时间,即麦点公司并未对迟延上线提出异议,反而与鼎捷公司协商变更上线时间,在约定时间届满后与鼎捷公司沟通运行不畅的原因,继续配合鼎捷公司履行合同,故鼎捷公司不构成迟延履行。此外,一般而言,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行业中,因当事人单方提出或者双方协商增加、变更、修改所开发软件内容等原因会引起履行迟延,而且合理范围内的履行期限迟延对于合同目的实现未必具有根本的影响。在麦点公司未举证证明履行期限对其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决定作用,且在约定期限截至后仍配合鼎捷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麦点公司主张其因鼎捷公司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关于麦点公司主张的未完成约定开发任务、存在功能缺陷的问题,根据二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约定开发的功能点没有全部完成,一些功能点双方还存在争议。国创鉴定的报告也证实了上述双方确认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软件未完成开发,存在功能性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开发任务未能完成,鼎捷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如鼎捷公司经过评估在《销售合同》《自有产品换货单》中确认的T100全模块软件核定使用功能人数为40,此后扩展到100人,额外费用预估报价相对核定费用几乎翻倍,由此导致麦点公司无法承担增加费用而终止鼎捷公司的开发权限。但是,麦点公司也在配合鼎捷公司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如20180502邮件中,鼎捷公司指出麦点公司存在“库存数据没有能够准时到位”“业务人员发货不会操作”等问题,2018年5月16日至6月7日期间鼎捷公司通过邮件指出麦点公司员工存在计划排单不及时、未跟踪料件进度、各工序不及时报工、报工数据不正确以及部分员工不会报工、拒绝报工、不会操作等问题,要求麦点公司予以改正并保证上线顺畅。麦点公司配合不到位的问题实质影响了约定开发任务的完成。特别是,在双方仍在就约定开发任务进行沟通,鼎捷公司持续进行开发、修复的情况下,麦点公司在2018年7、8月单方终止鼎捷公司的开发权限。由于双方对于约定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均存在过错,麦点公司以此主张解除合同,亦不能成立。
(二)关于涉案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整体目的在于:鼎捷公司为麦点公司建立ERP系统;麦点公司向鼎捷公司支付报酬。虽然基于《配套服务合同》《客户需求确认》的二次开发任务主要由鼎捷公司完成,但是ERP系统需要根据麦点公司的具体需求、资源、管理流程实现,没有麦点公司的配合,鼎捷公司无法独立完成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涉案二次开发任务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虽然麦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所提出的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但其原审中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鼎捷公司也表示如果麦点公司拒绝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考虑如下因素,如果不允许麦点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对合同双方都不利,因此本院对麦点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是涉案合同自签订至双方发生分歧麦点公司关闭鼎捷公司开发权限后,合同履行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实际已经出现合同僵局;二是鼎捷公司、麦点公司对合同陷入僵局均存在一定过错,麦点公司不存在恶意违约;三是鼎捷公司没有拒绝解除合同,而是提出如果麦点公司执意解除合同,应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四是如果要求麦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上所述,需要其履行的配合等义务在事实上不适于强制履行,麦点公司长期不履行义务可能对双方均造成严重不利后果。虽然本院允许麦点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但是,麦点公司作为违约方所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可见法院在此情况下同意其认定为合同僵局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即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除终止履行外,主要应当依法处理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对已经履行部分进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恢复原状主要是指对于能够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在物理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对不能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进行折价补偿(即在价值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第二是双方如果采取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还因对方违约或者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恢复原状,麦点公司向鼎捷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160万元,鼎捷公司应予以返还。鉴于双方二审中同意本院一并处理外购软件合同、外购硬件合同和《销售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本院对于原审法院判令麦点公司返还上述合同项下交付的标的物的判项内容予以维持。麦点公司返还后,鼎捷公司二次开发成果基本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关于赔偿损失,鼎捷公司主张收取的款项是按照涉案合同全部合同价款计算的,在交付麦点公司的合同标的物已经返还鼎捷公司的情况下,鼎捷公司仅能请求除返还原物之外所遭受的损失,即因已经提供的二次开发和技术服务遭受的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应当根据鼎捷公司的已付开发和服务成本、后续维护义务的免除等因素,合理确定其金额。虽然鼎捷公司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功能点的开发,但是合同终止履行后也免除了其后期免费维护义务,鼎捷公司主张完全按照完成度计算其应收取的款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麦点公司在原审中请求其购买液晶一体机、数据采集器等硬件的费用损失,但不能证明上述硬件系其专为履行涉案合同而购买,原审法院对麦点公司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对于麦点公司主张的人员工资损失,属于麦点公司的经营成本,应通过营业收入收回,由于麦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人力成本与本案的关联程度,本院对麦点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不单独予以支持,但可以将有关人员工资成本作为酌定其损失的考量因素。鼎捷公司因对开发任务未能完成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综合上述情况,原审法院认定麦点公司赔偿鼎捷公司75万元在其合理裁量权范围内,本院不再予以调整。原审法院考虑鼎捷公司应返还的款项以及麦点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最终认定鼎捷公司返还麦点公司8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判令终止合同履行,并实际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法律效果,实质上支持了麦点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第一项确定涉案合同终止履行,用语欠准确,但考虑合同解除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且原审判决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