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无约定情况下,质保金起算可从届满之日起算
2022-03-23 11:11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609) 评论(0) 收藏 举报(2019)最高法民申1030号 天津滨海新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三)关于新太公司是否应支付质保金利息的问题。根据双方约定,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案涉工程于2012年7月30日竣工验收,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此时工程竣工验收已超过5年,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案涉工程所有质保期均已届满,新太公司应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施工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工程各分项对应的质保金数额及质保金利息起算时间,虽然防水项目质保金的给付时间在2017年2月20日之后,但二审判决整体认定新太公司对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从2017年2月20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当。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