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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双方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返还无约定的,应按照司法解释关于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确定

2022-03-23 10:16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3824)  评论(0)    收藏  举报

1. (2020)最高法民申5984号   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代志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主张:

伟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伟润公司请求抵扣8727723.4元工程价款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显然错误。二、二审法院对案涉工程价款计息问题认定有误。1、二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工程欠款从代志良、庞加礼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开始计算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法院判决中将质保金纳入欠付工程款一同计息显然错误。三、一、二审法院认定女儿墙内侧纸皮砖计入应付工程款有误。

本院认为: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是否正确。2015年12月30日伟润公司与代志良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伟润公司须在代志良报送结算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结算后的余款除质保金及法院已出协助执行的款项外,在60个工作日内付清。由于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而是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上述约定并未明确具体支付时间,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竣工验收,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代志良、庞加礼提起诉讼时间作为起算工程款利息的时间,并无不当。伟润公司认为应当以鉴定时间认定支付余款时间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属无效协议,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未按质保金不计算利息的约定进行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2.  (2021)最高法民申2565号   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坝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主张:

四、质保期2016年11月2日即已届满,质保金应于2016年11月16日前支付,原判决不从质保期届满后计算质保金利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7.4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保金一次性无息支付承包人。第19条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年。该约定对质保金的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即阿坝县教育局应在2年质保期届满后14天内核实缺陷责任并支付质保金,而质保期届满后阿坝县教育局未对工程质量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工程质量无问题,阿坝县教育局应当在质保期届满后14天内(即2016年11月16日前)支付质保金。在《施工合同》对质保金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判决却认定“因质量缺陷期已于2016年届满,故2017年后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此在计算应付工程款时不应再扣除5%的质保金。但因缺陷责任期届满时支付95%工程款的期限未到,故不应从缺陷责任期届满时计算质保金的利息”,明显存在错误。

本院认为:

三、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和质保金利息起算点的问题

第一,合同约定在结算审定后7日内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0%,建设单位办理完结算批复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另余5%的价款作为质保金,在2年的质保期内届满无质量问题后于质保期结束后14天内无息退还;审计工作必须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日期后二个月内审计完毕。福龙建筑公司在竣工结束后的1个月内第一次向阿坝县教育局提交了《竣工结算书》,在2017年1月再次向阿坝县教育局提交了《竣工结算书》,在此期间双方以来往函件、报告以及召开会议的形式对案涉工程变更增量部分的竣工结算进行过多次协商,由此看出相应的结算审定工作也并非在2015年2月2日内就审定完毕,双方实际上变更了合同中关于“审计工作必须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日期后二个月内审计完毕”的约定。此外,福龙建筑公司主张在2017年再次向阿坝县教育局提交《竣工结算书》是应阿坝县教育局的要求,即便该主张属实,福龙建筑公司也以行为表示同意了阿坝县教育局的要求。第二,原审认定的、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工程款总额为83570880.80元,该金额包括了合同内造价金额65742510.13元和合同外增项工程的造价金额17828370.67元,在一审判决之前,阿坝县教育局已付款总额为66024298元,已经超过了合同内造价金额,也即欠付的工程款仅为合同外增项工程的造价。然,双方在2014年12月2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一直为合同外的增项工程的造价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相应增项工程造价直至在诉讼过程中才予以确定。据此原审认定从福龙建筑公司最后一次提交《竣工结算书》之日计算审定时限有事实依据。由此确认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和计息基数亦无不当。对于质保金的利息起算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为审定的结算价的5%,虽然质保期在2016年已经届满,但结算价格尚未明确,原审认定从审定结算后计付利息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