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利息研究三
2021-12-07 17:00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70) 评论(0) 收藏 举报本篇博客主要总结一下工程款起算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款利息的结算依据依次为:
(1)约定;(2)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看交付;(3)未交付的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4)起诉之日
这里面有如下几个注意事项:
1. 计算工程款利息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且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绝对不会走到第二步及第三步、第四步;
此时,当合同约定要件全部(至少所有主要条件)达成时才开始起算工程款利息。因此当条件不成就(如合同约定确定结算款后才支付工程款,而实际未确定的)权利人无权要求起算工程款利息。
特例:中途退场且工程已经明确移交情况下,相当于双方达成了新的结算条款,因此未约定情况下,应以交付之日(也就是新条款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一般约定工程款确定后计算利息的,都会自鉴定之日或起诉之日计算。
2. 当合同对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看交付,此时不管双方是否已经结算、提交竣工文件等,都应当以交付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
3. 当合同无效时,除工程款数额之外的合同约定均无效,所以直接看交付,自交付之日起算,未交付的一次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起诉之日计算。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