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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质保金利息可参照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方法计算

2021-12-07 14:57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355)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21)最高法民申1643号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四)质保金的利息应何时起算的问题。

中建公司主张,由于分包合同未明确约定质保期,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在2016年7月陆续交付使用,所以5%的工程质保金退还时间应该是2018年7月21日之后满2年。而一审判决将分包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部分也自2016年7月21日起算利息,显然是错误的。本院认为,因涉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质保金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因此原审判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从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