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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背靠背条款有效

2021-12-07 14:12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470)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21)最高法民申1286号   银川鹏曦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利息应否支付的问题。鹏曦公司主张,鹏曦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和中建安装公司与富地公司之间的总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及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不能当然以总包合同的付款认定为分包合同付款的前提。本院认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富地公司付款迟延导致中建安装公司付款相应迟延,鹏曦公司不得要求任何索赔。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本条款的初衷在于和总包方共同承担业主迟延支付工程款的风险,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安排,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依照合同约定不予支持鹏曦公司要求中建安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鹏曦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