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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根据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即使工程竣工交付,利息自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算

2021-12-07 09:51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409)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21)最高法民申4187号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工程款   利息   交付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主张:(三)案涉工程并未逾期竣工,原判决中建二局四公司承担1326万元巨额工期延误违约金,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当事人已协商一致,变更案涉工程工期,最终确定的竣工时间为2016年11月5日,而非原合同约定的2014年5月28日。2.案涉工程存在工期依法顺延情形,应依法依约顺延1033天,该期间应从延期竣工期间中扣除。3.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逾期竣工系多方因素所致,但判令中建二局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判决以造价鉴定意见出具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六)关于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期的问题。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但双方并未依约进行结算。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根据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本案中,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故案涉工程造价应当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据此,原判决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