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应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规定考虑停产停业损失,损失数额一般为企业前三年平均利润补偿六个月的数值确定
2021-11-09 13:28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70) 评论(0) 收藏 举报(2019)最高法行再289号 灵川县金满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
关键词: 停产停业 集体土地 拆迁
本院认为,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铁皮石斛种苗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土地租金损失、工人培训及市场开拓费用损失是否应予补偿以及补偿标准有争议。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明确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是否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没有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故在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为充分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一般应以企业前三年的平均利润为参考数据来认定,补偿六个月。由于金满园公司是首次大规模生产铁皮石斛,铁皮石斛生长周期较长,不能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利润情况,故本案中停产停业损失将参考024号评估报告的预期利润来计算。024号评估报告认定2013年6月20日盘点现场清点的654309瓶铁皮石斛种苗数量为金满园公司每年生产量,扣除污染苗5%,再扣除无效苗20%,每年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苗木为497275瓶。024号评估报告还说明2013年6月3日至2015年初,金满园公司每瓶铁皮石斛种苗预计利润为6.03元。故金满园公司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前第一年可销售种苗数量×每瓶利润÷12月×6月=497275×6.03÷2=1499284.125元。
关于工人培训及市场开拓费用与征地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补偿范围,土地租金差价损失不是直接损失,原审不予支持正确。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