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国有土地安置补偿中当事人自愿选择集体土地补偿方式的不得请求撤销,此补偿协议有效
2021-11-05 16:48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37) 评论(0) 收藏 举报(2018)最高法行申6676号 罗红敏、韩萍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陈述:
罗红敏、韩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申请人既无再审申请人自愿选择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确认书,也无再审申请人在协议上作的说明签字,也无征收工作人员现场询问签字记录。2.依据襄州旭改指[2014]3号文件可知,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的还房面积大于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还房面积。国有土地补偿远高于集体土地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显失公平。3.被申请人提供的公示照片模糊不清,不能看出公示内容,再审申请人没有见过关于征收方案和征收标准的公示内容。征收人员隐瞒国有土地补偿标准,使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欺诈行为。二、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未开庭审理,亦未询问当事人,没有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能认定再审申请人签订集体土地补偿协议时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三、撤销权并未消灭。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才知道被申请人滥用职权、隐瞒国有土地补偿方案,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再审申请人自知道之日起不足一月即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襄州区旭东片区所签订的集体土地补偿协议,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四、行政合同应当撤销。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2.再审申请人是国有商业用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申请人隐瞒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给再审申请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请求:一、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二、撤销襄州区政府旭东片区征收指挥部与罗红敏签订的襄州区旭东片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三、判令襄州区政府承担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
(以上三个看似很充分的理由都没有得到支持,值得警觉)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案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的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未告知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从案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看,协议是双方按照《襄州区旭东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协商一致达成,而该补偿安置方案既包含集体土地上的补偿安置办法,也包含国有土地上的补偿安置办法,协议签订时再审申请人应当知道存在国有土地上安置补偿标准。故,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再审申请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及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故,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