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适用的情形是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安置补偿,经过若干年后,该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一般应予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2021-11-05 15:35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106) 评论(0) 收藏 举报(2017)最高法行申895号 胡忠于、重庆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关键词:
申请人请求:
胡忠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渝府地裁〔201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程序不合法。重庆市政府未举证证明作出行政裁决前渝北区政府已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房屋所在地于2016年才进行安置补偿,该宗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安置补偿,原审判决适用农村房屋赔偿标准显失公平。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适用的情形是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安置补偿,经过若干年后,该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一般应予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本案中,胡忠于被征收的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于2013年4月至6月经重庆市政府批准征收,2013年11月渝北区政府、渝北区国土分局依法发布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年11月渝北区国土分局对胡忠于的房屋进行清理丈量,并按照相应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划至胡忠于名下银行账户。渝北区政府、渝北区国土分局并不存在怠于行使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行为,涉案房屋征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故重庆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作出行政裁决,并无不当。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