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断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应以行为人做出行为时的法律为依据,但当时法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无其他事由的情况下,法律修订后仍为违章建筑
2021-11-04 16:55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209) 评论(0) 收藏 举报(2019)最高法行申2035号 滕庆娇、滕满娇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关键词: 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原告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滕庆娇、滕满娇请求赔偿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损失,但被拆除房屋2003年建设,无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滕庆娇、滕满娇不能举证证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一、二审判决不支持其房屋损失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滕庆娇、滕满娇主张,涉案土地系柳沙三分厂分配所得,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系合法建筑。但是,滕庆娇、滕满娇并未提供土地属于分配所得、房屋建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据,且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亦不存在集体经组织对农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分配宅基地的法律基础,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滕庆娇、滕满娇又主张,一审判决适用建房时未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适用法律错误。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合法,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滕庆娇、滕满娇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于2003年,一审判决适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认定建设行为违法确实不妥。但是,2003年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同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根据该条规定,滕庆娇、滕满娇未取得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同样是违法建筑。一、二审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结果并无不当。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支持。滕庆娇、滕满娇还主张,涉案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同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在强拆过程中,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物品交接情况进行公证或见证,应认定滕庆娇、滕满娇提出的损失合理。但是,法律规定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赔偿的前提是,被拆除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滕庆娇、滕满娇于2003年建设的房屋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请求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