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2021-11-04 15:24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047) 评论(0) 收藏 举报(2021)最高法行申917号
案件概述
李亚洲以万宁市政府强制拆除其向万宁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公司)购买的候鸟嘉园二期红英花园xx房(以下简称xx房)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并提审本案,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万宁市政府强制拆除xx房的行政行为违法等。
本院认为:
本案中,李亚洲以万宁市政府强制拆除xx房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李亚洲向惠泽公司购买的xx房是惠泽公司在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的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且万宁市政府在强制拆除惠泽公司违法建设的案涉房屋时,惠泽公司尚未将该房屋交付给李亚洲,李亚洲也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万宁市政府对惠泽公司违法建设的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与李亚洲没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李亚洲不具有针对该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李亚洲因与惠泽公司签订《红英花园职工房合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遭受的债权损失,其可向惠泽公司主张赔偿,另循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一审裁定驳回李亚洲的起诉,并指引其另循其他途径救济解决,符合法律规定。二审裁定驳回李亚洲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妥。李亚洲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