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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各方当事人均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对标的物实际价值产生错误认知,但合同尚有继续履行可能时,不应解除,但可对合同价款予以适当调整。

2021-10-25 17:45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11)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17)最高法民终502号   湖南省天宏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正浩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重大误解 、继续履行、合同撤销

本院认为:

依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煤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款项,综合考虑当事人对煤矿资源储量认知情况、案涉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从维护交易稳定和公平公正角度出发,本案合同不应解除,但对煤业公司支付价款应予适当调整。

③因本案当事人确定的煤矿转让方式为整体出让,包括了煤矿全部资产,即煤矿采矿权、土地及房屋、机器和设备设施等,出让价格亦系按煤矿全部资产确定,而非单独依据煤炭资源储量确定,故本案不能仅依煤矿保有资源储量减少比例对合同款调整,而应先按采矿权占总评估值比例及总成交价确定采矿权在总成交价中的份额,再依此份额和煤矿保有资源储量减少比例确定税务局应返还合同借款。因各方当事人均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对煤矿实际资源储量和价值产生错误认知,故对煤业公司关于赔偿利息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继续履行,税务局向煤业公司返还合同价款220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