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低于成本价中标不属于合同无效的事由
2021-10-25 10:40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221) 评论(0) 收藏 举报(2017)最高法民5152号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四川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低于成本价中标
案件概述:建机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错误,应当撤销并改判驳回恩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对涉案合同效力未予审查错误。涉案工程招标只有建机公司一家单位投标,招投标程序不合法;诉争工程作为医药生产厂区建设项目,缺少药监部门审批程序,且一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交付二年之后才取得施工许可证,至今也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属于违法工程;涉案工程属于低于成本价中标;《招标文件》第3.2条“恩威公司有权分包任一工程”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预设了恩威公司肢解发包的权利,且肢解发包的项目总价超过总承包人施工部分的总价。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合同效力问题。《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程序上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情形,但不属于导致案涉合同无效的情形。建机公司在一、二审中并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申请再审提出一、二审未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存在错误,理由不能成立。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