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履约保证金非工程款范畴
2021-10-20 17:13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376) 评论(0) 收藏 举报(2020)最高法民申3227号 重庆市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育才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瑞劳务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一)二审法院对天瑞劳务公司应收工程款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1.天瑞劳务公司主张,二审判决漏算了天瑞劳务公司向秀山育才中学交纳的保证金20万元。经审查,一方面,天瑞劳务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要求秀山育才中学退还保证金的诉请;另一方面,根据双方签订的《秀山育才中学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该20万元属于履约保证金性质,而非工程款范畴。天瑞劳务公司可另行主张。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