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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罚款的性质系违约金,而非结算条款

2021-10-16 12:11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600)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17)最高法民申394号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罚款   性质   结算条款||违约金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三)原审判决对罚款的事实认定和判令双方按比例承担是否正确。华通公司与中铁二公司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合同中有关罚款承担的约定条款亦无效。《经营承包合同》中双方关于罚款的约定不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华通公司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罚款的性质应认定为发包方对施工方主张的违约金,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原审判决考虑到华通公司与中铁二公司双方对《经营承包合同》无效均存在一定过错,确定该笔罚款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确定的分担比例及数额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