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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转包中的管理费可按照不当得利原则分担(即转包方有权追索其劳动成果)

2021-10-14 12:47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270)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19)最高法民再396号    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转包  管理费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2.关于管理费的问题。高业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管理费。根据各方的陈述及认可,汕头路桥公司收取了实际施工人的管理费5800000元,虽然双方的转包合同无效,但因汕头路桥公司在将工程转包给高业公司后,的确对施工及财务进行管理,原审酌情认定高业公司按完成实体工程量占总工程量35%的比例承担管理费2030000元,并无不当,汕头路桥公司多收取的管理费应在高业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