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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工程承包人中途退场或未竣工的,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标准均已无法适用

2021-10-13 21:46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150)  评论(0)    收藏  举报

1.  (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公报案例)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全文:计价方式、固定、 本院认为:不公、无法适用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二、关于案涉合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一,就本案应当采取的计价方法而言。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按约定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即,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1860元/㎡乘以建筑面积作为固定合同价,合同约定总价款约68 345 700元。作为承包人的方升公司,其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
其次,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这是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本案中,方升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
再次,合同解除时,方升公司施工面积已经达到了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的结构工程面积,但整个工程的安装、装修工程尚未施工,方升公司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此时,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约68 345 700元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则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平,这也印证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
最后,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第二,就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而言。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根据方升公司的申请,委托了规划研究院咨询部就案涉工程方升公司已施工和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分别就相应的鉴定内容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在委托鉴定程序上并不存在违法环节。
 
 
2. (2017)最高法民申568号  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总价包干、未完工、解除 、合同价款 、折算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果认定涉案工程价款是否适当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5月11日,东源宝晟公司与惠州东江公司签订的《广晟·xx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合同总价包干60018000元(按建筑面积31823平方米计算)。前述合同未就涉案工程所包含的分部或分项工程相应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逐一作出具体约定。所以,在工程没有完工即予解除的情况下,因合同就已完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缺乏相应的具体约定,实际无法适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计算已完工程的价款。
虽然从理论上讲,根据已完工程占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比例将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款进行折算,确定已完工程价款似更符合合同约定。但建筑工程各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非常复杂,从造价角度确定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即使专业机构亦非绝对可行。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意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时,东源宝晟公司并未提出按此方式进行鉴定的要求。二审期间,其虽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但惠州东江公司明确表示认可一审鉴定结果,不同意亦不配合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无法实际进行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建筑行业交易习惯,在鉴定结果基础上对已完工程部分造价酌情下浮15%,实际上已经考虑了合同双方关于限制工程造价的意图。因此,东源宝晟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