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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模拟清单不能作为变更事项影响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

2021-10-12 21:30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465)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19)最高法民申4614号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 模拟清单  合同变更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诉人诉称
中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签订合同时没有施工图,实际施工工程量相对于模拟清单工程量属于工程变更,应对工程变更据实结算,二审法院采用综合单价1205元/㎡的计价原则错误。
 
本院认为:
      (一)关于二审法院确定的结算依据和计价原则是否正确的问题东合时代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图纸未到位的事实,对此中太公司系明知。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中载明:承包方式为建筑面积综合单价1205元/㎡(不含模板工程费用);综合单价包干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界面和工作内容经监理、发包人、承包人图纸会审后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施工图会审后发生的经监理、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及经济签证按实结算,且约定了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计价方式。根据上述约定,只有施工图会审后发生的经监理、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才属于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现中太公司主张整个工程为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