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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商品房、商业地产、仓储、车位、回迁房全部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围

2021-10-09 21:35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536)  评论(0)    收藏  举报

1.(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商品房、必须招标的项目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审查的问题为:一、案涉《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效力如何;二、二审判决对案涉工程价款数额认定是否正确;三、二审判决对工期延误责任及亿祥公司损失认定是否正确;四、二审判决星宇公司向亿祥公司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是否妥当。
一、关于案涉《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案涉《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于2014年8月19日,属于双方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合同,虽然在签订该合同时,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但是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施行,案涉民间资本投资的商品住宅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投标不再影响合同效力,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未加重星宇公司责任或减损星宇公司权利,故星宇公司关于案涉合同效力相关申请理由不足以导致本案再审。
 
启示:这也说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具有溯及力。
 
2. (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经查,北海美凯龙公司为民营企业,案涉项目系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案涉工程的性质是商业用房、仓储及车位,并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程序之后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无证据证明《施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3. (2020)最高法民终458号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 回迁房、 必须招标的项目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诉称: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工程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有效,实际上这些文件都是无效的。1.案涉工程有政府资金投入,是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因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一审法院以案涉工程没有政府资金投入为由认定案涉工程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理据不足。案涉工程除包含商品住宅外,还涉及回迁房的建设,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铭远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回迁房部分系唐山市路南区政府投资,南通二建代建。案涉工程是河北省棚户区改造项目之一,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友谊路拓宽西新东楼项目情况的说明》及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向铭远公司拨款的证据证明,友谊路拓宽西新东楼项目的建设资金中,有政府投资的回迁安置房建安成本19007.5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涉工程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
 
本院认为:(一)案涉施工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铭远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且有国有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案涉工程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且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友谊路拓宽西新东楼项目情况的说明》及打款凭证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有关“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规定以及该委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有关必须进行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围的具体规定,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铭远公司将案涉工程直接发包给南通二建,并于2015年将案涉施工合同在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合同与双方2012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他协议基本内容一致。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均为有效。铭远公司主张案涉施工合同因未进行招投标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无任何兜底条款。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00w+10%)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资金+该资金占主导)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即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满足上述条件但不需要招标的情形:招投标法66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