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户口指南:http://www.ga.xm.gov.cn/was2/xmsga/jsp/module/userCentredMain/user_centrend_main2.jsp?tag=1&tab=1
http://www.ga.xm.gov.cn/cms/www2/www.xmga.gov.cn/wsbs/cjsdh/hjgla/index.html
来源:http://www.ga.xm.gov.cn/cms/www2/www.xmga.gov.cn/blhk/201502/2814541069x2.html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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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子(女)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五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2.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子(女)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三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三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3.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且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4.父母年龄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5.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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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ga.xm.gov.cn/cms/www2/www.xmga.gov.cn/blhk/201502/13151233v53u.html
| 婚生子女申报户口(未满6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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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的婚生子女未满6周岁申报户口,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提供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监护人或户主到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申请(隶属同安分局大同派出所、祥平派出所辖区的到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四、重要提示
1.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为市外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随本市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应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
2.《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婴儿姓名,姓氏应随父或母姓。非婚生育的子女,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应随落户方姓氏。
3.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儿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一致,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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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ga.xm.gov.cn/cms/www2/www.xmga.gov.cn/old/wsbs/cjsdh/hjgla/preview_tmp/102818.html
| 购房落户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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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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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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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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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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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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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或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 咨询电话(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203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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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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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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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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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 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厦门市常住户口。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5)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6)厦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取得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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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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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证。 2.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3.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同一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2)夫妻关系需出示结婚证。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5)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本人或其父母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 5.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有涉及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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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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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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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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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岛外购房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隶属思明区的,除大学路派出所外到思明公安分局办证大厅申请)。
(二)从市外购房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三)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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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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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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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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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每证3元。【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第37号,闽价【1994】费字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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