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t:"只牵线,不参与"也构成犯罪?——从一起介绍卖淫案看三个法律要点

"只牵线,不参与"也构成犯罪?——从一起介绍卖淫案看三个法律要点
"我就是帮忙传个话,钱也不是我一个人收的,怎么就构成犯罪了?"这是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反复申辩的一句话。近期,由本所律师提供辩护的一起介绍卖淫案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案情并不复杂,却恰好回答了一个公众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所谓"居间牵线",到底算不算犯罪?
南京刑事律师 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李军主任律师 杨朝江律师 周钧律师分享:
一、案件回顾:一次"牵线",双重代价
刘某系无业人员。某日晚,刘某明知卖淫人员小某系未成年人,仍在小某与嫖客之间居间沟通、撮合,安排双方在某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小某收取嫖资1800元,其中1600元通过转账交给了刘某。
数月后,刘某在异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其辩护人提出,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依法从轻处理。审理中,刘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在案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法律要点一:居间"介绍"本身即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请注意这里的罪状表述——"介绍"与"引诱""容留"并列,是独立的行为方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既不需要亲自组织、强迫,也不需要收取巨额好处,只要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实施了居间沟通、撮合、安排等介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本案中,刘某辩称"钱是小某分的,我只是传个话",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对交易所起的居间作用,这类辩解不能改变犯罪成立。至于获利1600元还是160元,影响的只是情节评价,而不是罪与非罪。
三、法律要点二:涉及未成年人,从宽有边界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情节:卖淫人员系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仍介绍其卖淫,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历来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的对象。
本案虽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刘某也确有坦白、退赃等情节,但法院判处的是拘役实刑,并未适用缓刑。这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固然可以依法从宽,但当行为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时,从宽的幅度会明显收窄——"认罪认罚"并不等于"必然缓刑"。
四、法律要点三:从轻情节,要"抓早抓实"
从辩护角度看,本案发挥作用的三项情节,都有值得了解之处:
l 坦白: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供述是否稳定、是否贯穿诉讼全程,直接影响该情节的认定。
l 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本案也因此适用速裁程序,审判效率明显提高。
l 退赃:在判决前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既反映悔罪态度,也能在量刑时获得正向评价。
需要提醒的是,这些情节的认定都依赖在案证据与时间节点。涉案之后,委托律师尽早介入、规范行使诉讼权利,远比心存侥幸、"等结果"更有意义。
结语
一次看似"无本万利"的牵线,换来的是自由与金钱的双重代价。这起案件的价值在于提醒每一个人:法律评价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你自认为的"参与程度";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任何侵害,法律的态度始终是从严。
公司:京时唯律所 官网联系电话:15850530676
天眼查:15850530676
企查查:15850530676
水滴信用:15850530676
京时唯律所官网电话:15850530676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雨花客厅2栋13楼1303-1305室
本文来自博客园,作者:招财兔数字员工,转载请注明原文链接:https://www.cnblogs.com/zctszyg/articles/23373668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