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自然科学是怎样可能的?
《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读书笔记5
第二编 纯粹自然科学是怎样可能的?
原文
自然就是物的存在,这是就存在这一词的意思是指按照普遍法则所规定的东西来说的。
笔记
- 自然即物的存在:康德认为自然是由各种事物构成的整体,这些事物的存在构成了自然的全部内容。
- 存在:康德认为“存在”不仅仅是指某个东西“有”或“在那里”,而是指这个东西是按照自然界的规律(比如物理、化学等规律)来存在的。
原文
假如自然是指自在之物 本身的存在,那么我们就永远既不能先天认识它,也不能后天认识它。不能先天认识它,这是因为,应该归之于自在之物本身的东西,我们怎么能知道呢?这并不是用分解我们的概念的办法(分析命题)所能做到的,因为我要知道的不是我关于一个物的概念里所包含的东西(因为那是属于它的逻辑上的东西),而是在物的实在性里加到这个概念上去,并且使物本身在我的概念以外的存在性上得到规定的东西。我的理智以及它所唯一赖以把物的诸规定连结到它的存在上去的条件不能预先给物本身订出任何规则来。物本身并不去符合我的理智而是我的理智必须去符合物本身。因此必须是物本身预先提供给我,我才好从物本身看出这些规定来;而这样一来,物就不能被先天地认识。
笔记
我们为什么不能先天认识自在之物本身?
- 通过分析我们的概念(即分析命题),我们只能了解概念内部包含的逻辑关系,而不能触及自在之物本身的实在性。
- 我们的理智无法预先给物本身制订规则,也就是说不是物去符合我们的理智,而是我们的理智去符合物本身。
- 要认识自在之物,必须是物本身预先提供给我们,通过它们直接呈现给我们的经验。只有通过经验,我们才能观察到自在之物的具体规定性。
原文
后天地认识自在之物本身的性质也同样是不可能的。因为,物的存在所遵循的法则,如果是应该由经验来告诉我的话,那么这些法则就是做为有关自在之物的,既然如此,它们就必然在我的经验之外应用于自在之物本身。再说,经验固然告诉我什么东西在那里存在以及它怎么样存在,但是它永远不告诉我它必然应该这样地而不是那样地存在。因此经验永远不能使我们认识自在之物本身的性质。
笔记
我们为什么不能后天地认识自在之物本身?
- 我们认识物,仅仅是通过经验得到的
- 我们所得到的物遵循的法则,不仅仅在我们经验内存在,在经验外也作用于物本身。即是“自在之物独立于我们的感官和经验之外”
- 经验只告诉我们什么东西在哪里存在,怎样存在,但是经验不具备普遍必然性
- 经验只告诉“什么东西存在”,“如何存在”,无法揭示其内在本质
所以我们无法经由经验获取自在之物本身
原文
自然课入门有应用到现象上去的数学,也有纯粹论证性原则(或从概念得出的),构成纯粹自然知识的哲学部分。但是也有很多不是完全纯粹的、完全独立于经验源泉的东西,如 运动、不可入性(物质的经验概念的根据)、 惰性等概念,这些概念使它不能被叫做一种完全纯粹的自然科学;此外,它只涉及外感官的对象,因而不提供在严格意义上的普通自然科学的例证,因为普通自然科学必须把一般自然归结为普遍法则,无论它是外感官的对象或者是内感官的对象(是物理学的对象也罢,心理学的对象也罢)。不过,在这种普通的物理学原理中,有些原理实际上具有我们所要求的普遍性,比如像这样的命题: 实体常住不变,以及 一切发生的事永远按照经常不变的法则事先 被一个原因所规定,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普遍的自然法则,它们都完全是先天存在的。因此,事实上已经有了一种纯粹自然科学,而现在的问题是: 它是怎样可能的?
笔记
自然科学入门可分为
- 纯粹自然知识的哲学部分
- 应用到现象上去的数学
- 纯粹论证性原则
- 不是完全纯粹的、完全独立于经验源泉的东西
- 例如运动、不可入性(物质的经验概念的根据)、 惰性等概念
- 只涉及外感官的对象,不提供严格意义上的普通自然科学的例证
在普通的物理学原理中,也有一些先天存在的、普遍的自然法则。后续还需要讨论的这些法则是怎样可能的?
原文
自然这一词还有另外一个意义,这个意义规定客体;而在前面说过的意义上,它指的仅仅是一般物的存在的各种规定的 合乎法则性。因此,从质料方面来说,自然就是 经验之一切对象的总和。我们现在所管的仅仅是这个,因为,再说,那些永远不能成为经验的对象的物,如果我们要按其性质来认识它的话,就不能不借助于一些概念,而这些概念的意义永远不能具体地(通过任何可能经验的例证)表现出来;那样一来,关于物的性质,我们就不得不自己做出一些概念来,而这些概念的实在性,也就是说,这些概念是实际涉及对象的,还是仅仅是思想的产物,就永远不能确定了。不能成为经验的对象的东西,关于它的知识一定会是超自然的知识,像这样的知识,在这里与我们毫不相干。我们管的是自然知识,它的实在性是能够由经验证实的,虽然它是先天可能的,并且是先于一切经验而存在的。
笔记
自然的意义
- 物的存在的各种规定的合乎法则性:指自然界中事物存在的规律性和秩序,强调事物遵循一定的法则和规律。
- 规定客体
- “规定”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对事物进行界定或定义,
- “客体”指被认识、观察或研究的对象
在这里“自然”被明确界定为一个具体的、可被研究的对象或领域。所以说“自然就是 经验之一切对象的总和”
还可以这样总结,
自然的意义
-
自然作为合乎法则的存在:“自然”指的是事物存在的合乎法则性,即事物按照一定的规律存在和变化。
-
自然作为经验对象的总和:“自然”指的是所有可能经验对象的总和。我们关注的是这种意义上的自然,因为只有这些经验对象才能通过经验来验证其真实性。
然后康德还提到了,关于经验之外的知识,仅仅是思想的产物,永远不能确定。而我们要讨论的“纯粹自然科学”,它的实在性是能够由经验证实的、是先天可能的,先于一切经验而存在的
原文
自然的本质,在这种比较狭窄的意义上说,就是经验的一切对象的合乎法则性,而就其是先天地被认识来说,它又是经验的一切对象的 必然的合乎法则性。然而,上面曾指出过:假如对象不是当做可能经验的对象,而是当做自在之物,那么对象上的自然法则就永远不能先天地被认识。不过我们在这里不是谈自在之物(它的性质如何,我们不管),而是谈作为可能经验的对象的物,而这些物的总和就是我们在这里所称的自然。现在,当问题在于先天认识自然的可能性,我请问这个问题这样提出来是否更好一些:作为经验之对象的 物,它的必然的合乎法则性怎么可能先天地被认识?或者: 经验(一般是就它的一切对象来说),它本身的必然的合乎法则性怎么可能先天地被认识?
笔记
先抛开自在之物本身,只谈可能经验的对象的物,也就是上下文中谈论的自然。将先天认识自然的可能性这个问题,换个说法:经验本身的必然的合乎法则性怎么可能先天地被认识?
原文
我就很容易被误解,人们会以为我是在把自然作为自在之物本身来谈,那样一来,我就会弄得走投无路,徒劳地给任什么都没有提供给我的物去寻找法则。因此我们在这里所将对待的只是经验以及它的可能性的普遍的、先天提供的条件,并且从而我们将把自然规定为一切可能的经验的全部对象。我想,人们将理解我:我这里找的不是为观察一个既定的自然之用的规则,因为这些规则已经以经验为前提了;也不是我们怎样(通过经验)能够学到自然法则,因为那样一来,这些法则就不会是先天的法则,并且不会提供纯粹自然科学;而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怎么同时又是一切普遍的自然法则必须由之而产生的源泉。仔细看起来,问题不拘按照哪一种方式提出来,它的解决,就纯粹的自然认识来说(这是问题的关键),其结果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关于物的经验知识,只有按照主观法则才有可能,而主观法则对于作为可能经验之对象的物(当然不是对于作为自在之物本身的物,何况自在之物也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要谈的),也是有效的。如果我说:当一个事件被知觉到的时候,它总是按照一个普遍的规则而与它由之而发生的、在它之先的什么东西有关,假如没有这一条法则,一个知觉判断就绝不能算为经验;或者我说: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一定有一个原因。这两种说法是完全一样的。不过最好还是选择第一个公式。因为,既然我们能够先天地、先于一切既定的对象而具有的,是对唯一使有关这些对象的经验成为可能的那些条件的知识,而绝不是对可以在可能的经验以外制约这些对象的那样的一些法则的知识,那么我们就只有这样才能对物的性质先天地进行研究,即我们必须探讨唯一使这样的一种知识作为经验而成为可能(仅仅就形式来说)的那些条件和普遍的(虽然是主观的)法则,并且由之而规定作为经验之对象的物的可能性。假如我选择第二种表达方式,去寻找使自然作为经验的对象而成为可能的那些先天条件,那么我就很容易被误解,人们会以为我是在把自然作为自在之物本身来谈,那样一来,我就会弄得走投无路,徒劳地给任什么都没有提供给我的物去寻找法则。因此我们在这里所将对待的只是经验以及它的可能性的普遍的、先天提供的条件,并且从而我们将把自然规定为一切可能的经验的全部对象。我想,人们将理解我:我这里找的不是为观察一个既定的自然之用的规则,因为这些规则已经以经验为前提了;也不是我们怎样(通过经验)能够学到自然法则,因为那样一来,这些法则就不会是先天的法则,并且不会提供纯粹自然科学;而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怎么同时又是一切普遍的自然法则必须由之而产生的源泉。
笔记
经验的可能性依赖于先天的条件,这些条件同时也是自然法则的源泉。但是我们只能通过研究这些条件来理解经验对象的性质,而不能超越经验去探讨自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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