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物品与集团理论》读书笔记

《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物品与集团理论》


 曼瑟·奥尔森

 12个笔记


 新版译序


  • 新版译序经济干预的倡导者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在哲学意义上也是自由主义的信奉者。他曾强烈反对在第一次世界*战中英国政府强制征兵的做法,认为公民自己有决定是否参军的权利。这种对个人权利的无上信仰竟然出现在颇多政治智慧的凯恩斯那里,可谓极端。在凯恩斯之前,克努特·维克塞尔作为老牌的自由主义者,认为任何一项政府财政开支如果得不到议会的“一致同意”,那么都不应该付诸实施。这可以看作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一致同意”理论的先河。然而,本书的作者曼瑟·奥尔森认为这些观点并不是自由主义哲学的合理演绎,似乎他自己倒是自由主义哲学的一个合理推演者。以工人参加工会为例,在他看来,每个人“工作的权利”,即不参加工会、不付会费而工作的权利,这和人们“不参军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是一样的,后者在这里表现为人们不为他们认为不需要的政府服务而纳税的权利。在奥尔森眼里,工会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与产业主讨价还价,是和参军作战从而战争结束带来和平以及政府财政支出而产生服务这两个事例有共同之处的,即不管个人是否参加工会、是否参军、是否纳税,他们均能分享这三者带来的“收益”。故这三种“集体的行动”都有强制的意味,以防“搭便车”。奥尔森是在探讨了集体行动的“强*逻辑”之后再涉及工会这一利益集团的行动的,并以此为例而兼及其他。同样的问题,同样的结论,关键是不同的逻辑和方法。奥尔森虽然没有给自己贴上自由主义的标签,但他与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样赞赏市场。市场的力量和价值人所皆知,而不管那人是左派还是右派,言下之意似乎他自己既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他孜孜以求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希冀突破极端的非左即右的“两分法”,寻找到他心目中的“第三条道路”。但他的集体行动理论天然建立在个体的“经济人假定”之上,这是一切经济学理论的前提和基础,即每一个人都通过成本—收益计算追求自己的行为最*化。进入公共选择领域或集体行动领域,亦复如此。于是问题就出现了:任何一种人类组织形式都不是由同一、均质的“原子”构成的,个体的行为最*化并不能确保集体行动的利益最*化。曼瑟·奥尔森的这本名著《集体行动的逻辑》要回答的就是诸如此类的问题。奥尔森最特立独行之处在于他对集体行动逻辑的执著,他一生似乎专此一项、旁及诸他。集体行动的问题似可归结为一个具有哲学色彩的问题:为什么个人的理性行为往往无法产生集体或社会的理性结果?奥尔森看到的是亚当·斯密所推崇的“看不见的手”的失灵,即市场失灵,“搭便车”问题只不过是另外一种说法而已。《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成功地推翻了一个延续多年的所谓正统理论,它甚至被视作“公理”: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一定会自愿和自动地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各类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小到家庭、*到公司,甚至再*到国家,都要受到其构成单位之行为的制约。集体行动的逻辑框架实际上已经可以涵盖所有的人类组织形式。沿着奥尔森的逻辑,那项所谓的“公理”恰恰应反过来描述:现实中不存在这样的国度,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都会组成利益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和讨价还价而获得最优的结果。奥尔森还观察到:其一,当社会较为稳定时,即其规模和边界不变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出现愈来愈多的集团和组织;其二,小型集团具有较强的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而这种优势随着社会稳定时间的延长而递减;其三,总体而言,社会中的特殊利益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益,并使政治的分歧加剧;其四,代表的利益愈广泛,该组织或集团会更倾向于增加社会总收益;等等。这些奥尔森式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也是分析国家兴衰这一宏观现象的一把钥匙。集体行动理论是种微观理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微观基础,可以解释现有宏观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简言之,宏观现象是集体行动的逻辑造成的,而集体行动又受制于个体的行为,个体的行为则是经过成本—收益计算的。理论逻辑愈简明,其运用范围必然愈广泛,尽管其局限性及反例也不可避免,甚至比比皆是,但这均不碍事,关键是它可能给我们锻造了一个新的“*脑”。尽管由集体行动的逻辑进而涉及历史上国家兴衰这样宏观的问题,牵扯面林林总总、枝节旁生,但奥尔森还是一个较为纯粹的经济学家。他不相信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答案可以解决疑难问题,他似乎永远信奉行动主体的成本—收益计算,且这种计算是动态的。这不得不让我想到稍有不同的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学家出身的诺思,也许构建的分析框架过于宏*,并力图使之一般化,穷尽经济史中的一切问题。在他力不从心时,就引进了“意识形态”的概念,把“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尽管诺思意识形态的概念与奥尔森的稍有不同。于是,制度在诺思那里是动态的,似乎不可避免地相对于“经济人”而走向了“道德人”或“社会人”,只不过将“意识形态”的概念放进了“制度”的篮子里去了而已,或者,“意识形态”的概念穿上了“制度”的外衣。除了“搭便车”问题之外,集体行动理论没有涉及公共选择或集体行动的后果及其评价,譬如公共选举的结果明显不尽如人意。这并不单单指近年来出现了所谓“黑天鹅”事件,如英国的公投和美国的*选,还应包括几年前埃及的总统选举及此后的军方政变。实际上,二十多年前当我选择翻译此书时,这样的事件即在发生,如1991年阿尔及利亚的*选,伊斯兰激进组织拯救阵线上台,最后,军方政变推翻民选政府,并得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和人民的认可。这迫使人们思考:集体行动或公共选择究竟哪里出了问题或障碍?若如此书所言:个体的行为最*化并不能确保集体行动的利益最*化;那么反之亦反是:集体行动的利益通常并不是个体“各尽所能”的结果——虽然奥尔森并没有直接回答这样的逆否命题。距离《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译本首次出版,二十多年过去了,历史又不断上演着令人惊诧的相似的一幕一幕。同时,这二十多年来,因学术偏好发生了巨变,我远离了经济学术圈,资讯不畅、消息闭塞,直到后来才知道,奥尔森于1998年2月19日在办公室门外心脏病突发去世,不然他极可能是之后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这真令人惋惜、让人遗憾!我不禁又一次想起了罗纳德·科斯的话,*意是:如果你要使人们相信你的理论学说,你就得活得足够长。我以为,科斯足够长寿,一百零三岁去世,可科斯的名字及科斯定理在他六十多岁时就被写进了经济学教科书。但对于能否或可能获诺贝尔奖而言,科斯的话有些许道理。《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并没有因作者的意外去世而被人遗忘。多年来,这部经典著作在中国不断重版重印,其影响横跨社会科学的主要领域,甚至这本学术的、有点枯燥的书竟然与一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欢乐颂》扯上了干系,一度还卖断了货,多少让人有点匪夷所思。据说,电视剧的女主角安迪就是奥尔森的信徒,张口闭口多有言之。其实,细想下来似乎也不必*惊小怪,我当年不也如此这般成为枯燥理论的“艳羡者”吗?!强*的逻辑或*脑,自有魅力,自当风流。最近,范蔚文先生告诉我,出版社准备将奥尔森的几部著作同时再版,希望我这个主译者为《集体行动的逻辑》写篇新版序言。斗转星移,顿觉自己青年时代在改革开放的滚滚热浪下从事经济学术研究的岁月似乎就在眼前。我清楚地记得,那年回母校北京*学,找吴忠同学拿图书证去图书馆,借英文原版书复印。而翻译工作的另两位合作者郭宇峰和李崇新,前者当时正在上海外国语*学读研究生,后者则在上海统计局工作。如今,与他俩已经多年全无联系了,这又恍如隔世,似乎是很久远很久远的事情了。承蔚文先生美意,走笔如上,以纪诸事诸想。阳光底下无新鲜事,书依然读着老书。陈郁2017年7月*暑日挥汗于沪上

 导论


  • 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这一点至少在涉及经济目标时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正如单独的个人往往被认为是为他们的个人利益而行事,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团被认为是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事。这种关于集团行为的理论不仅在一般性的讨论中时有所闻,也经常可以在学术著作中发现。许多持不同方法论传统和思想传统的经济学家都或明或暗地接受了这种理论。例如,在许多工会理论、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补偿权力”(countervailing power)概念以及对经济制度的各种讨论中,这种观点都占有重要地位。另外,它至少在美国的政治科学研究中地位显著。在美国,对压力集团的研究是建立在著名的“集团理论”上的,其思想基础为:集团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增进它们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最后,这种理论在许多知名的社会学研究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可想而知,认为集团会采取行动维护其利益,这是建立在集团中的个人的行动都是为了自身利益这一假设上的。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个人从利他主义出发而不考虑他们自身的福利,他们在集体中也不*可能去追求某个自私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然而,这种利他主义被看作是一种例外,至少在考虑经济问题时是这样的;个体商人追求更高的利润,个体工人要求更高的工资,或者个体消费者寻求更低的价格,没人会对此表示惊讶。认为集团会采取行动以维护它们的集团利益想来是从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行为这一被广泛接受的前提而作的逻辑推论。换句话说,如果某一集团中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那么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只要那一集团中的个人是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他们就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但是认为从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行为这一前提可以逻辑地推出集团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这种观念事实上是不正确的。如果一个集团中的所有个人在实现了集团目标后都能获利,由此也不能推出他们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即使他们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换句话说,即使一个*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他们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认为个人组成的集团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这一想法远非一个集团中的个人会有理性地增进他们的个人利益这一假设的逻辑推论。实际上,它是与这一假设矛盾的。在下一章中将对这一矛盾进行解释。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或者除非强迫他们这么做,不然的话,如果一个*集团中的成员有理性地寻求使他们的自我利益最*化,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在缺乏强制或缺乏上述的独立激励时,这样的*集团也不会建立组织以追求他们的共同目标。即使在一个集团中对共同利益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方法意见一致,这些观点仍然正确。
  • 因此,认为集团会增进其利益,这种在社会科学中流传颇广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至少当它像通常那样建立在集团会像个人一样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这种假设之上时。也存在着由利他的或无理性的个人组成的集团有时会从他们的共同利益或集团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这种逻辑可能性,尽管这多少有些荒谬。但是,如后所述,本书的经验部分会试图表明,这一逻辑可能性一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认为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会增进那些共同利益这种流行观点看来没有什么价值。上面所说的都不完全适用于小集团,因为小集团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小集团中,为了集团中成员的共同目的很可能会有某些自愿的行动,但在多数情况下,这类行动会在达到对集团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最佳水平之前止步不前。然而,在小集团中分担实现一个共同目标的成本时,存在着一个令人惊讶的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对以上所有逻辑判断的证明可以在第一章中找到。第一章还对集团和组织行为的某些方面作了逻辑的和理论的解释。第二章考察了对不同规模的集团进行分析的含义,并得出在许多情况下小集团比*集团更有效率、更富有生命力这一结论。第三章考察了赞成工会的论点的含义,并得出以下结论:某一形式的强制性会员制度在*多数情况下对工会是生死攸关的。第四章运用本研究中提出的方法对马克思(Karl Marx)的社会阶级理论进行考察并对其他一些经济学家提出的国家理论进行分析。第五章按照本研究阐述的逻辑对许多政治学家使用的“集团理论”进行分析,并证明对这一理论的通常理解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最后一章提出了一个与第一章概述的逻辑关系相一致的新的压力集团理论。这一理论说明*的压力集团组织的会员制度和力量并不是游说疏通活动的结果,而是它们其他活动的副产品。尽管我只是一个经济学家,而且本书中使用的分析工具来源于经济理论,但这一研究所作出的结论不仅对经济学家是有用的,而且对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也同样有用。因此,我尽可能避免使用经济学中的图表和数学语言。不幸的是,许多非经济学家可能会发觉第一章中的前面两个部分有些费解,但本书所有其他部分都应该是完全明白易懂的,不管读者的专业训练程度如何。

 公共物品和*集团


  • 然而公共财政研究者却忽视了以下事实,即实现了任一公共目标或满足了任一公共利益就意味着已经向那一集团提供了一件公共的或集体的物品。一个目标或意图对一个集团来说是公共的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这个集团中没有人能被排除在实现这一目标所带来的利益和满足之外。正如本章开头几段所指出的,几乎所有的集团和组织都服务于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如R.M.麦基弗所述:“人们……有共同利益,并把此视为他们的事业。……这一事业不可分割地包含他们每一个人。”组织的实质之一就是它提供了不可分的、普遍的利益。一般说来,提供公共或集体物品是组织的基本功能。一个国家首先是一个为其成员——公民——提供公共物品的组织;其他类型的组织也类似地为其成员提供集体物品。

 小集团


  • 然而,即使在最小的集团里,集体物品的提供一般也不会达到最优水平。就是说,集团成员不会以符合他们公共利益的水平来提供集体物品。只有某些特定的制度安排会激励个体成员购买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其数量之和最符合集团的整体利益。造成这一低于最优水平的倾向的原因是,根据集体物品的定义,一旦集团中的任一个体为自己提供了集体物品,就不可能把集团中的其他成员排除在对这种集体物品的享用之外。由于一个个体成员这样只能获得他为获取更多的集体物品而支出的费用所带来的部分利益,他在达到对集团整体来说是最优数量之前就会停止购买集体物品。另外,一个集团成员从他人那里免费得到的集体物品会进一步降低他自己支付成本来提供那一物品的动力。因此,集团越*,它提供的集体物品的数量就会越低于最优数量。

 传统理论的问题


  • 传统理论的问题霍曼斯认为小集团的经验可以运用于*集团,这一观点与许多为研究小集团而提出的假设相近。近年来对小集团进行了*量的研究,许多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为了检验上的方便)对小集团研究的结果只要乘上一个规模系数就可以直接运用于较*的集团。一些社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认为,小集团和*集团除了*小不同,其他方面是差不多的,因此它们的行为也遵循相似的定律。但如果这里对“特权”集团、“中介”集团和“潜在”集团所作的区别有意义的话,这一假设就缺乏理由,至少当集团有着共同的集体利益时是这样的。因为小的特权集团可以通过一种或另一种方式满足集体需求,而且相当小的(或中介)集团有很*机会可以通过自发行动来解决集体问题,但在*的潜在集团中,只要集团成员可以自由地推进其个人利益,就不采取符合共同利益的行动。本书提出的区别也说明要对第1章中所述的对自发社团的传统解释加以修正。传统理论强调了在现代社会中参加自发集团的(被断言的)普遍性,并用相同的原因来解释小集团和*组织。传统理论最复杂的形式认为对现代自发社团普遍性的参与是由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性差异”:即,当原始社会中的初级小集团衰落或分化之后,许多小集团原先执行的功能被一个*型的自发集团取代了。但是,如果我们摒弃了普遍的“参加者本能”,那么新兴的*型自发集团是怎样来招募成员的呢?应该承认,当小的初级集团分化和衰落之后,有些功能需要*社团来完成。而且完成这些功能无疑能给许多人带来收益。但这些收益会激励任何受益的个体参加甚至会创建一个自发的*社团以实现这些功能吗?答案是,不管自发的*集团实现的功能多么有益,潜在集团中没有一个个人会受到激励去参加这样的社团。不管一个功能有多么重要,也不能因此就认为潜在的集团可以加以组织以实现这一功能。相反,初级小集团能够采取行动实现有益于它们的功能。因此自发社团的传统理论的错误在于,它含蓄地认为潜在集团会以与小集团相同的方式采取行动以实现某种功能。对这种*组织的存在还必须以不同于较小集团的存在的因素来加以解释。这说明传统理论尚不完整,需要用本书解释的逻辑关系加以修正。以下事实更巩固了这一论点:自发社团的传统理论完全不符合经验性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型自发社团的参加人数远远少于这一理论提出的数量。这里提出的分析方法还可以从另一方面来修改传统的分析。这涉及集团意见一致的问题。在对组织或集团团结的讨论中经常假设(尽管常常没有明说),意见一致的程度是很关键的;如果分歧严重,就不会有合作、自发的努力,但当对需要什么以及如何获得的意见相当一致时,则几乎肯定会有有效的集体行动。意见一致的程度有时候被认为好像是集团行动或集团团结的唯一重要的决定因素。当然,缺乏一致意见肯定不利于集团行动和集团团结。但并不能由此而推论,如果对集体物品的需求和最有效的获得方式意见完全一致时,就一定能够实现集体目标。在一个*型的潜在集团中,即使意见完全一致,集团也不会通过成员自发的理性行动组织起来实现集团目标。实际上,本书假设的就是意见完全一致的情况。这当然是一个不现实的假设,因为意见完全一致充其量是不多见的。但正因为这一原因,在这一假设下得出的结论就更站得住脚,因为如果自发的理性行为尚不能使一个甚至有着完全一致意见的*型潜在集团组织起来实现其集体目标,那么在意见不完全一致或者根本就缺乏一致意见的现实世界中结论就更是如此了。因此区分一下是缺乏集团一致意见还是缺乏个体激励才造成了集团行动的困难是十分重要的。

 工会增长:理论和实践


  • 那些反对工会的人可以说,这证明了工会强迫不同意工会政策的人留在组织中,并表明工人并不真正拥护工会,更不赞成强制入会制。但这一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事实一次又一次地证明在公平的选举中工会工人支持工会的章程。提出塔夫脱—哈特利法案的人显然认为工人在自由选举中能够推翻工会章程;所以他们要求工会在获得承认之前必须向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申请进行投票,然后需获得有选举资格的工人的多数票——而不光是投票人的多数票。这些希望破灭了。在法案生效的头4个月中,工会赢得了664场工会选举中的660场选举,超过90%的雇员投票赞成强制入会制。在头4年中,44795个工会通过这类选举获得承认;工会赢得了97%的选举。因此在1951年对这一法案进行了修正,不再需要选举。这样在工会活动极低的出*率和工人对于强迫他们支持工会的措施的热烈拥护之间就存在了一个自相矛盾的对比。超过90%的工人不出*会议或者不参加工会活动,然而超过90%的工人投票强迫自己属于工会并承担了相当的费用。耶尔默·罗森(Hjalmar Rosen)和R.A.赫德森·罗森(R.A.Hudson Rosen)所作的有趣的研究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矛盾。他们对国际机械师协会第九区作了一次民意测验并发现,许多工人告诉他们,自从不再对从不出*工会会议的工人罚款之后,出*率**下降,如一个成员所说的,状况“令人尴尬”。在这次广泛的调查中,对低出*率感到不满的成员最多;只有29%的工人对会议出*率感到满意。两位调查者从这里推出成员的行为是自相矛盾的。“如果普通成员认为应该参加会议并对不参加会议表示不满,那他们为什么不出*会议来改变这种情况呢?他们对之不满的情况完全是他们力所能及可以改变的。”事实上工人并没有自相矛盾;当他们希望每个人都出*会议而自己却不去出*时,他们的行为和态度都是理性的。因为如果一个强*的工会符合成员利益的话,出*率高对他们更有利,但是(当不执行对缺*者罚款时)一个个体工人没有出*会议的经济激励。不管他出*会议与否,他都可以获得工会成就带来的收益,而且他*概也不可能为那些成就增加点什么。工人不积极参加工会的活动,而又希望别的成员积极一些,并且绝*多数人支持强制入会制,这种情况显然是与公民对他们政府的态度相似的,投票人一般赞成较高的税收以资助额外的政府服务,但作为个人他们一般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尽量少纳税(有时甚至更少)。同样,农民经常提高产量,尽管需求是无弹性的,而且有悖于他们的共同利益,然后又投票赞成政府强制他们减少产量。
  • 这一分析的结论是,工会的产生不能用工人对就业机会稀缺感到悲观来解释,限期加入工会或其他形式的强制对工会的力量和稳定是极其重要的。是作为组织的工会,而非直接的工人,才需要帕尔曼认为是美国工会主义精华的“职业控制”。工作场所很小的地方,小工会不用强制就能生存。有时一些*工会通过建立很吸引人的保险计划或提供其他充足的非集体收益也能生存。在短期内工会甚至还可以因其他完全不同于本书描述的理由而生存下去;也就是说,强烈的感情引导个人采取了非理性的行动,如尽管某一单独的个人的贡献不能为工会的财富增添什么,而且尽管无论他们支持与否,都能获得工会成就带来的利益,他们仍然为之作贡献。但今天存在于这个国家中强*、持久的*型全国性工会不靠某一形式的强迫入会制看来是生存不下去的。毋庸置疑,意识形态方面的动机可以偶尔引起组织的繁荣,但不靠一定的强制手段,许多*工会看来不会比平等权利党或劳动骑士团持续更长,成就更*。

 制度经济学和压力集团——约翰·R.康芒斯


  • 制度经济学和压力集团——约翰·R.康芒斯也许在美国最倡导按职业而不按地理范围选代表的思想来自制度经济学家约翰·R.康芒斯。他对于职业—行业代表性的重视是与其对压力集团的支持直接相关的。康芒斯有时提倡由每一个利益集团直接选举代表,选出的代表构成为国家的有效立法机构。(G.D.H.科尔和其他的行会社会主义者则提倡采用有点类似英国的政治体制。)但康芒斯在多数场合仍主张只有压力集团才是对美国经济政策最有代表性、有益影响最*的力量。康芒斯思想的依据是他认为市场机制本身并不会给经济社会中各个集团带来公平的结果,他相信,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是这些集团议价能力对比悬殊。如果没有压力集团通过必要的改革来施加压力,政府所倡导的集体行动并不能消除这种力量对比悬殊的状况,因为立法机构是由政客核心人物和富豪所控制的。这样,压力集团自然成了康芒斯实现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不可或缺的工具。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是改革和进步的媒介。康芒斯相信,经济学家不应当谋求符合全社会利益的经济法规,而应加入某个压力集团或阶层,并提出符合该集团长远利益的措施。古典经济学家毕竟是通过对19世纪处于上升期的英格兰工商阶级的认同才对英国经济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就本书目的而言,康芒斯思想的最重要部分是他相信经济压力集团比那些以地域代表性为基础的立法机构更代表人民。康芒斯在肯尼思·帕森斯(Kenneth Parsons)的帮助下在其最新著作中对其思想作了归纳,他是这样写的:“关于压力集团应注意一个事实,即其总部近来在向政治首都华盛顿集聚。经济压力集团实际上已成为美国人民的职业性议会,比按地域选举出来的国会有更真实的代表性(着重号系引者所加)。它们是非正式的而又相当于墨索里尼(Benito Mussolini)的‘社团国家’——意*利职业国家。”康芒斯十分推崇经济压力集团,以致认为压力集团,尤其是工会、农场组织及合作社,是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机构,是民主的生命线,组织压力集团的自由的重要性远甚于其他任何民主自由。他认为,传统立法机构能抵御法西斯主义的冲击,主要是由于它容许形成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的自由。但是,比改善立法机构的其他理由重要得多的是它们能对自愿社团施加保护。……现在的人权是自由结社之权,……是使工会、农场主联合会、商业合作社、政党等自愿社团成为可能的公民自由权。正是这些社团而不是以往那种表现为个人自由行为的个人主义才成了现代自由主义和民主得以摆脱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和金融资本主义的避难所(着重号系引者所加)。康芒斯的这部分思想最近已由其最有思想的追随者肯尼思·帕森斯加以发展。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John Kenneth Galbraith)关于由压力集团通过政治行动形成的抗衡力量理论的某些方面与康芒斯的理论有点相似。

 现代压力集团理论——本特利,杜鲁门,拉瑟姆


  • 现代压力集团理论——本特利,杜鲁门,拉瑟姆康芒斯的压力集团观点最为流行的地方不在经济学家之中,却是在政治学家之间,因为政治学家已经发展了一种与康芒斯所倡导的极为相似的集团行为理论。认为集团利益是经济和政治行为的绝对基本决定因素的思想已为许多(也许是多数)政治学家所接受。厄尔·拉瑟姆(Earl Latham)在其著作《政治的集团基础》中指出:“美国的政治学著述者已日益接受集团是基本政治形式的观点。”拉瑟姆教授本人也持这种观点:“不止一次说过,社会结构是社团性的。集团是基础。……适用于社会的也适用于经济社区。”康芒斯关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中集团行为的思想与政治学中的思想倾向之间遥相呼应的关系不难加以说明。拉瑟姆教授就此所作的说明极为明确:集团观念……历来有助于向经济学注入一种人类制度知识,人们就是借助于此来采掘煤炭、生产肥皂、制造战舰、提供信贷、分配生产资源的。康芒斯、凡勃伦、克拉克(Clark)、安德鲁斯(Andrews)及其他从事银行、公司、农庄、行会、合作社、铁路、经纪所、交易所等经济集团形式实证研究的先驱者作了不少努力来纠正这样的见解:客观规律并不考虑人的因素,它就将每一个钱包都最*限度地装满,而这个限度又是由每一个钱包的主人对于社会总产品和劳务的贡献所规定的。一个世纪以前的经济理论从定义上设定了经济领域的性质,并能按演绎法演绎出它的特征,即一个经济世界的复杂性在于其成员是互相隔离的个人,在那里组合是一种病态。从理论上说,一个这样定义的(不是观测的)领域不至于不能运行。至此,我们从该观点看到,已经创造了一套崭新的词汇来解释经济社会的运行,该经济社会已不再由互相隔离的个人组成,而是由人和物的集合、聚类、集团和组合所组成。现代经济学撰稿人如不涉及“独占”、“不完全竞争”、“垄断竞争”以及经济社会中的其他集团现象,几乎不能对其主题展开讨论。这段引文中值得一提的并不是它忽略了垄断和不完全竞争之类实际上都是以像完全竞争一样个体化的假定为基础的这一事实,而是它相信集团利益和集团行为在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中都是首要力量。这种政治学传统的基本精神看来是,为了认识经济和政治中都起作用的基本力量,应当注意的是集团利益而非个体利益。对于康芒斯和拉瑟姆等人来说,集团利益最为重要,而个体利益则是第二位的。拉瑟姆似乎十分强调现代美国政治学的“集团理论”与传统的多元论之间的交互影响。最早的多元论思想家——“哲学多元论者”,一般被认为了解“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中社会的集团基础”。但是,他们一方面因能认识代表集团利益的经济和政治行为的基本必然特性而受到赞扬,另一方面却又因不能以科学精神洞察集团的“形式、变异和更替”而受到责难。现代政治学家因其论及集团形式的多元性,因而也应当被称为多元论者,但由于其“科学的”严密和理论的严密,还应冠以“分析”一词以将其区别于早期或“哲学”多元论者。因此,所有现代“集团理论家”都是“分析多元论者”,本书中对其所用的也正是这种称呼。

 第六章 “副产品”和“特殊利益”理论


  • *型压力集团的“副产品”理论如果*集团中的个人没有组织一种游说疏通团体来获取集体利益的激励因素,那么实际上有些*集团已经组织起来这一事实又如何解释?虽然许多有共同利益的集团诸如消费者、白领工人、农业季节工等尚未组织起来,但其他*型集团,像工会、农场主、医生等都至少程度不同地有了自己的组织。有许多集团虽然都有组织的要求但却仍未组织起来,这种情况看来与分析多元论者的“集团理论”是有矛盾的;而另一方面,其他*集团已经组织起来这一事实好像又与本书中的“潜在”集团理论有矛盾。然而,已经组织起来的*经济集团确实具有区别于那些尚未组织起来的*经济集团的共同特点,并且这种特点看来是支持本书潜在集团理论的。但是这种共同特点还要求本书提出的集团理论增加详细的内容。这种区别与所有具有明显的游说疏通组织的*经济集团的共同特点是,这些集团同时也是为了某种别的目的而组织起来的。那些强*的经济游说疏通团体实际上是使其获得力量和支持的组织的副产品,因为它们行使了为集体利益而作游说疏通工作之外的某些职能。*经济集团的游说疏通团体是那些有能力以“选择性的激励”来“动员”潜在集团的组织的副产品。具有“选择性的激励”的组织是:(1)具有行使强制性措施的权威和能力;(2)具有能向潜在集团中的个人提供积极诱导能力源泉的那些组织。除游说疏通职能外无任何其他职能的纯政治性组织显然无法合法地强制个人成为该组织成员。一个政党或任何纯政治性组织的成员是俘虏式的或强制性的,这种现象在民主政治制度中甚为罕见。但是,如果为了某种非政治原因,如果由于其行使的某种其他职能,那么,一个组织有理由采取强制措施发展成员;如果它依靠这种其他职能获得了强制入会所需的权力,那么该组织就能够得到支持一个游说疏通团体所需的资源。于是,这个游说疏通团体就是该组织所行使的、能实现强迫成员入会的任何职能的副产品。除为某个*集团通过游说疏通争得集体利益之外无任何其他职能的组织,不会具有它可向潜在会员提供报酬或积极的选择性激励的源泉。只有也出售私人或非集体性产品或向各成员提供社会或娱乐性收益的组织才会拥有这些积极诱导因素的源泉。只有这样的组织才能够联合提供或“搭卖”集体物品和非集体物品,这样做能促使*集团中的理性个人承担获得集体物品的部分费用。由于这个原因,有许多组织兼有游说疏通职能和经济职能,或兼有游说疏通职能和社会职能,甚至同时兼有此三种职能。因此,除依靠强制措施的*集团游说疏通团体之外,还有与提供非集体性或私人收益的组织有协作关系的那些集团。这种收益是可以向愿意承担集体物品的部分游说疏通费用的任何潜在支持者提供的。压力集团的副产品理论只适用于*集团或潜在集团,而不必适用于特权或中介集团,因为如第1章所述,这些较小的集团常常能够提供一个游说疏通团体或任何其他集体收益,而无须任何选择性激励措施。该理论适用于潜在集团,是因为潜在集团中的个人没有自愿牺牲自己的时间和金钱来帮助一个组织获得其集体物品的积极性;光凭他一个人是难以把握该集体物品是否能得以获得的,但如果由于别人的努力而获得了集体利益,他无论如何都能得以分享。因此,他只是在下述情况下才会以游说疏通形式来支持该组织获得集体物品:(1)他被迫向游说疏通组织尽义务;(2)他为了获取某种非集体性收益而不得不支持该集团。只有当这两个条件之一或全都成立时,一个潜在集团的潜在政治力量才能被动员起来。本章试图说明副产品理论是如何解释美国最*的经济压力集团的。本章指出,几种主要的*型经济游说疏通团体——工会、农场组织及专业组织能得到这些最*压力集团的支持,是因为他们行使了除游说疏通之外的某种功能。还指出,工会是一种起决定作用的政治力量,因为工会也管理雇主,迫使他们只雇用工会会员;农场组织主要通过农场合作社和政府机构来争取成员;专门职业者社团则部分依赖巧妙的强制形式、部分借助提供非集体性服务来吸引成员。本章最后指出,许多代表少数企业的行业组织用“特殊利益”理论来解释是以小集团有特殊的组织行动的能力为基础的。

 “特殊利益”理论和商界游说疏通团体


  • “特殊利益”理论和商界游说疏通团体社会中拥有最*量为其自身利益工作的游说疏通团体的部门是商界。游说疏通指数是根据1946年和1949年游说疏通法案填报报表的组织和个人的指数,它表明,在总数为1247个组织(不包括印第安部落)中有825个代表商业。同样,信手翻开《社团百科全书》的目录就可发现,“贸易、企业和商业组织”再加上“商会”,其页数是“社会福利组织”的10倍还多。*多数有关该主题的书籍在这一点上均意见一致。沙特斯耐德(E.E.Schattschneider)说:“几乎从每一份能找到的名单上都能看到压力体系的商业特点。”沙特斯耐德认为,面对其他集团组织松散这一事实,商人的组织程度如此之高显得格外重要:全国的黑人“只有一个化学微量”加入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消费者中只有1%的1/1600”加入了全国消费者协会,“美国汽车驾驶员中只有6%”是美国汽车协会会员,只有“*约15%的退伍军人”属于退伍军人组织——美国军团。另一位学者相信:“在华盛顿设有办事机构的众多集团组织中,他们所代表的利益没有一个比美国产业界更充分、更综合、更有效。”伯恩斯(James MacGregor Burns)和佩特森(Jack Walter Peltason)在其论文中称:“商人‘联谊会’是所有组织中种类最多、为数最*者。”V.O.基指出:“工商活动使每一个行业几乎都有自己的协会。”他也对商界组织在美国民主中力量之*感到惊讶:“商界在美国政治中行使的权力使热衷于民主的人士困惑不解:少数人行使了巨*的权力。”

 来自微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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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26-07-25 15:42  中华第一大可爱  阅读(11)  评论(0)    收藏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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