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看透股权节税》读书笔记

  1. 律师的职业天性是风险防范,我当时执拗地认为唯有安全的股权架构才是企业基业长青的基石。但我们的意见没有被采纳,5年后这家公司崩盘,老板锒铛入狱。这件事促使我反思:为什么我们设计的无比安全的股权方案未被企业家接受?随着人生阅历的丰富,我逐渐理解到,25岁的我还未能和企业家同频,企业家的决策是多维的取舍,除了法律风险,还有商业维度的考量。如果股权设计师无法站在与企业家同样的维度思考问题,虽然从单一的法律视角来看,建议是正确的,但未必是实用的,依然无法给予企业家真正的帮助。
  2. 这家公司在一年前曾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股权激励服务,但企业家非常不满意。因为股权激励后,不但团队凝聚力没有加强,反而出现了高管离职潮。我认真研读了那位律师的股权激励方案,非常敬佩他的专业和敬业,单从法律和财税硬规则维度看,他做得可谓尽善尽美,但忽略了股权的本质是“人性”​,股权设计的终极目标是为企业打造提供源源不断动力的底层系统,而法律和财税都仅仅是承载动力的容器。如果一个股权设计方案,缺乏了管理的维度,将目标仅仅设立在财税法的“合规”上,难免会失败。
  3. 痛的东西才会让人成长。我很感谢这些痛苦的经历,为了在咨询中解决这些棘手的实际问题,我一直向上向上,咬牙攻克法律、财税、管理、资本等领域的一个个难关。打通了这些领域后,我也彻底明白:股权设计中法律、财税、管理、资本是一体多面,只有在一个人的大脑中整合思考,合而为一,才会避免脱节、不留盲点,一次想全、一次做对,这才是股权设计的正道,任何以专业名义进行割裂的思考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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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看透股权节税》


 李利威

 116个笔记


 “利威股权丛书”总序


  • 我2004年硕士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机缘巧合之下代理了一宗股权诉讼,开始与股权结缘。随后18年的时间里,我先后取得了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又创办了股权咨询公司,但不管身份如何切换,我始终聚焦在股权这一个领域。18年专注股权带给我的最大收益就是,可以用10年作为“时间单位”去观察和陪伴一家公司,而股权设计恰恰是需要足够的时间周期才能检验效果的领域,如同建大厦打地基,只有大厦建完,遇到台风、地震,才知道地基是否牢固。25岁那年,我的职业是律师,参与过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设计。律师的职业天性是风险防范,我当时执拗地认为唯有安全的股权架构才是企业基业长青的基石。但我们的意见没有被采纳,5年后这家公司崩盘,老板锒铛入狱。这件事促使我反思:为什么我们设计的无比安全的股权方案未被企业家接受?随着人生阅历的丰富,我逐渐理解到,25岁的我还未能和企业家同频,企业家的决策是多维的取舍,除了法律风险,还有商业维度的考量。如果股权设计师无法站在与企业家同样的维度思考问题,虽然从单一的法律视角来看,建议是正确的,但未必是实用的,依然无法给予企业家真正的帮助。
  • 29岁那年,我的职业是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那一年,我感受到了职业生涯的痛苦,因为财税领域太专业了,专业到不使用专业术语就无法准确表达。而股权是每位企业家的命根儿,很多决策又无法让财务总监代劳。于是,专业人士不得不面临痛苦的抉择:股权设计是否要加入税务规划。如果加入了税务规划,如此专业的领域,会耗费与企业家沟通的巨大成本;如果不加入税务规划,企业又可能掉进税收的陷阱,未来将承担巨额的股权之税。
  • 36岁那年,我已开创了自己的咨询公司。有一次,我受邀为一家深圳公司做股权咨询。这家公司在一年前曾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股权激励服务,但企业家非常不满意。因为股权激励后,不但团队凝聚力没有加强,反而出现了高管离职潮。我认真研读了那位律师的股权激励方案,非常敬佩他的专业和敬业,单从法律和财税硬规则维度看,他做得可谓尽善尽美,但忽略了股权的本质是“人性”​,股权设计的终极目标是为企业打造提供源源不断动力的底层系统,而法律和财税都仅仅是承载动力的容器。如果一个股权设计方案,缺乏了管理的维度,将目标仅仅设立在财
  • 税法的“合规”上,难免会失败。40岁那年,我的咨询公司业务开始爆发式地增长。科创板、注册制等来自资本市场的喜讯,让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感觉上市并非遥不可及,于是开始积极打开股权结构,对内进行股权激励,对外开展融资并购。然而咨询业务的繁荣并没有让我欣喜,反而令我备感焦虑。俗话说,你只有吃过桃子,才知道桃子的味道。做实业的企业家都尝过“如何经营企业”的桃子,品过桃子的滋味后,可谓驾轻就熟。但“如何驾驭股权”的桃子,他们并没有真正尝过,这是全新的领域。当今发达的网络自媒体,让股权这个极度专业的领域出现了太多的“噪声”​,导致很多企业家对股权的认知“快餐化”​。但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在股权设计时不统筹考虑法律、财税、管理、资本四个专业维度,后续不仅可能推倒重来,甚至会功亏一篑。对于一名专业人士来说,还有什么能比看着一家公司因为无知而掉进一个个股权陷阱更痛心疾首的呢!
  • 痛的东西才会让人成长。我很感谢这些痛苦的经历,为了在咨询中解决这些棘手的实际问题,我一直向上向上,咬牙攻克法律、财税、管理、资本等领域的一个个难关。打通了这些领域后,我也彻底明白:股权设计中法律、财税、管理、资本是一体多面,只有在一个人的大脑中整合思考,合而为一,才会避免脱节、不留盲点,一次想全、一次做对,这才是股权设计的正道,任何以专业名义进行割裂的思考都是错误的。这些思考也催生了我的使命感和事业愿景:为一家企业提供股权设计,我仅能改变一家企业,但如果将18年股权设计积累的知识体系和点滴心得付诸笔端倾囊而赠,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家的认知,还可能因我在跨界知识体系所做的努力,填平股权设计领域被专业割裂的鸿沟,进而影响中国股权专业服务生态。这样的愿景驱动我像愚公移山一样,在无数个不眠之夜充满动力地敲打键盘,去完成写作。为此,我也将公司取名“万利万威”​,希望未来有1万个人像我一样挚爱股权,用专业的力量为中国每一家想做百年传承的企业保驾护航。

 前言


  • 远离股权税收陷阱:税不多交不少交你好,我是李利威,专注股权咨询18年,这是我写的第二本书。第一本书聚焦“股权架构”,这本则专注“股权税收”。股权是连接股东财富和企业运营的核心枢纽,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股权之税由于是夹在老板和财务中间的细分专业领域,在实务中很容易成为盲区。而不重视股权税收,不仅容易在分红、重组、激励、上市等环节掉入税收陷阱,更可能因误判税负成本而做出错误的商业决策。本书希望带给你一个新视角,站在股东的角度去看税,并融合公司的商业模式、资本战略、组织架构,统筹全局考虑税务规划,从而远离税务风险,做对商业决策。
  • 如果把股权税收比喻成一棵树,碎片化的学习只能得到枝叶,没有系统化的知识树干做支撑,枝叶将无处安放,也无法真正内化为学以致用的技能。所以,写作本书时,我以“公司设立—公司扩张—公司收缩—公司上市—公司整合”为时间轴,用30章的内容串联起企业全生命周期所有的股权涉税知识点。
  • 1.公司设立创业者往往在创业之初聚焦于商业思考,忽略了税收维度的考量,以至于在企业做大之后才发现,曾经的“地基工程”由于缺乏税务规划,需要推倒重来,但亡羊补牢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本书第一部分详细讲解四种股权架构模型以及企业类型选择。希望这部分内容可以帮你在大脑中画一张股权架构税负地图,有了这张地图做导航,你在未来的股改路上,就再也不用担心掉进股权税负的大坑了。2.公司扩张这部分选取了企业在扩张阶段最常见的几种场景——非货币资产出资、股权合作、股权融资、转增资本、明股实债,详细剖析了这些场景涉及的税务知识点。你不仅可以掌握扩张期的涉税处理,还可以看到不同商业模式对税负的影响,从而将税务规划融合到企业的商业决策中。3.公司收缩企业运营难免会经历潮涨潮落。这一部分着重讲解公司在战略性收缩过程中资产出售、股东退出、公司注销、资产剥离、合并分立的涉税处理。本部分在讲解过程中加入了对各种收缩模式的税负对比,比如股东退出的三种路径:转股、撤资、注销;再如资产剥离的四种方式:买
  • 卖、划转、投资、分立。希望通过这些对比,帮助企业在商业取舍时做好税收维度的权衡。4.公司上市一旦公司进入上市备战阶段,企业家将面临非常多的课题。清楚自己在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负,避开上市过程中的税收陷阱,以及结合税负提前对个人财富进行规划也是其中之一。这一部分我精心挑选了上市基础税政,以及拟上市公司股权架构、股权代持、股份改制、股权激励几种场景的涉税处理,以便拟上市公司更好地结合税务规划设计自己的资本之路。5.公司整合这部分着重讲解公司进入成熟期后的并购整合和境外扩张。在并购整合章节里,我以并购条款为主线,串联起并购中核心的税收知识点,希望该部分内容可以帮助企业在并购或被并购过程中避开税收陷阱、少走弯路。需要提示的是,这部分中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股份支付”​,其涉税处理是股权税收领域的“硬骨头”​,但只要你能坚持下来,就会彻底打通股权税收的“任督二脉”​。在本书最后两章中,我总结了三种境外架构模型,并逐一讲解了其涉税要点,希望对有国际化愿景的企业有所裨益。
  • 经常有学员向我询问:税收法规变化太快,从网络上搜索到的一不留心就是过时的,用过期的知识去做股权设计,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怎么能在浩如烟海的税收政策中快速查找到最新时效的法规呢?我有一项秘密武器。我和我的团队从2009年开始建立法规库,只要有新法规出台,我们就会第一时间入库,并标注失效法规,这个习惯坚持了13年,聚沙成塔形成了约80万字的股权税收法规库。现在我把这个秘密武器作为礼物送给你,你不仅可以在法规库里查找到本书援引的全部政策,还可以使用到最新时效的法规。你可以扫一扫下面的二维码,领取法规库电子版。

 第一部分 公司设立


  • 本书第一部分将从股权架构选择、注册地选择、企业类型选择三个维度着手,对初创企业必备的税务知识进行讲解。其中第1章至第4章讲解四种最常见的股权架构模型:个人持股直接架构、持股公司间接架构、有限合伙间接架构、混合型股权架构;第5章讲解四种股权架构模型的应用;第6章讲解创业者如何从税收维度出发对不同的企业类型进行选择。

 1.1.3 公司转增


  • 因为这个世界存在很多话语系统:商业有商业的语言,会计有会计的语言,税收有税收的语言。在商业的世界里,转增就是一件事:把未分配利润变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会计的世界里,转增就是一笔会计分录——借:未分配利润,贷:实收资本。但是在税收的世界里,需要用“分解原理”把其他世界里简单的一件事,分解成税收世界里的两件事:首先,神兽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视同向股东分红;然后,股东将视同分红的款项向神兽公司投资,增加神兽公司的注册资本(见图1-3)。
  • 2.虎公司神兽公司转增的时候,虎公司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答:先视同神兽公司分红,股东虎公司享受股息红利免税待遇;然后再视同虎公司以取得的股息红利投资,增加神兽公司注册资本。在得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股东也要纳税后,龙女士觉得,既然未分配利润分红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同样的税收待遇,与其转增交税,还不如分红。最终,龙女士和虎公司商议决定,神兽公司将4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当然,分红的结局就是,龙女士缴纳了股息红利20%的个税;虎公司享受了股息红利的免税待遇。龙女士交税后很委屈,因为龙女士分红回来的资金并没有用于个人消费,而是又投资到了大象公司(见图1-4)。[插图]图1-4 分红资金再投资示意图从一家公司分红回来的资金投入另一家公司,资金仅仅是转了个圈,却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1.1.4 公司注销


  • 1.龙女士神兽公司成立时,龙女士投资了490万元,作为投资的税收成本;神兽公司注销时,龙女士收回392万元,应确认为龙女士的投资收入。也就是说,神兽公司注销环节,龙女士产生了投资损失98(=392-490)万元[插图]。龙女士在神兽公司曾经的分红环节,取得股息红利,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在神兽公司的注销环节,龙女士出现了投资损失。龙女士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申请未来抵税呢?我们来看税法[插图]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一共有9类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插图]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统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按次或按月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我们会发现,无论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均属于每次独立计算所得的项目。[插图]这就意味着,龙女士在神兽公司注销环节产生的投资损失,既无法抵税,也不能退税,只能白白浪费。
  • 2.虎公司神兽公司成立时,虎公司投资了510万元,作为投资的税收成本;在神兽公司注销环节,虎公司收回408万元,应确认为虎公司的投资收入。也就是说,在神兽公司注销环节,虎公司产生了投资损失102(=408-510)万元。虎公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将这102万元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呢?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损失发生的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插图]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的,并允许汇算清缴[插图],因此虎公司可以将102万元投资损失抵减其他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综上所述,在神兽公司注销环节,龙女士产生的投资损失“白白浪费”,而虎公司的投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1.2 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六个后果


  • 1.2 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六个后果个人持股直接架构是指,个人股东在投资设立一家实体公司时,直接持有该实体公司的股权。这里的“实体公司”是指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公司。在龙女士案例中,由于搭建了个人持股直接架构,龙女士在神兽公司分红、转增、注销环节都比虎公司承担了更高的税负。其实个人持股直接架构除了这些显而易见的直接税负弊端,还会引发很严重的间接后果,分别是不利于财富安全、公司财务有风险、公司不敢上市、阻碍信息化管理、再投资架构受限、易引发股东矛盾。
  • 后果1:不利于财富安全济南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达科技”)的股东为王氏夫妻二人。股权架构如图1-10所示。[插图]图1-10 达达科技股权架构图达达科技成立已有十年,账面未分配利润高达2亿元。由于王氏夫妻采用了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导致达达科技只要向夫妻二人分红,二人就需要负担20%的个税,所以达达科技一直没有做过股息红利分配。王氏夫妻私人银行卡里并没有钱,所有的资金都在达达科技里。这就是最典型的“公司有钱,老板没钱”。商场如战场,只要经营总会有风险,一旦达达科技遇到始料未及的诉讼或处罚等,股东王氏夫妻可能会身无分文。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搭建了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后果2:公司财务有风险河南有家楠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楠贸易”),股东为马老板和牛老板(见图1-11)。[插图]图1-11 楠楠贸易股权架构图由于两位老板都不想缴纳分红的个税,所以楠楠贸易一直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两位老板用钱时,要么用假发票从楠楠贸易套现,要么向楠楠贸易大额借款。前者导致楠楠贸易财务不规范,也导致股东个人银行卡资金无法说明来源,可以说存在公司和股东的双重风险。后者如果借款不归还,也不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根据税法[插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公司对两位股东的红利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果3:公司不敢上市在个人持股直接架构下,由于分红税负重,所以极容易出现两套账和公司挂款多的问题。公司想上市时,会发现财务规范之路痛苦不堪。除此之外,上市过程中有个必经步骤,叫“股份制改造”(简称“股改”“股份改制”)。股改中有一个重要环节是“净资产折股”,其中就包含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如果是居民个人股东,净资产折股环节会产生个人所得税。[插图]而股改后公司是否能上市,又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在能否上市还是个未知数时,要在股改时提前缴纳一大笔个人所得税,让很多老板对上市望而生畏。究其根源,都是个人持股直接架构惹的祸!后果4:阻碍信息化管理对于每家企业来说,信息化管理都是永恒的主题。但是企业圈里流行一句话:“不上ERP等死,上了ERP找死。”为什么上了ERP是找死呢?因为信息化意味着管理规范化,但在个人持股直接架构下,股东长期不分红,而是通过虚开发票或挂款等不规范行为从公司套现,导致公司财务不敢透明化,这与ERP的规范目标水火不容。后果5:再投资架构受限白女士是A公司的股东,A公司目前有未分配利润5 000万元,白女士计划将其中的2 000万元与黑先生合资成立B公司。由于A公司的2 000万元利润分红至白女士需缴纳20%个税,为了不承担个税,白女士只能选择以A公司为投资主体设立B公司,从而让A公司和B公司形成了母子架构,而无法形成平行架构(见图1-12)。[插图]图1-12 再投资的两种架构示意图后果6:易引发股东矛盾个人持股直接架构还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比如在龙女士案例中,当神兽公司赢利时,龙女士希望通过借款方式将利润提走,但虎公司希望用分红方式将利润提走(见图1-13)。[插图]图1-13 股东从神兽公司提走利润示意图既然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存在这么多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吗?我们将在下一章学习持股公司间接架构,看看能不能解决问题。

 1.3 本章实战思考


  • 1.3 本章实战思考如果太阳消失,人类会在8分钟之后发现;但股权架构的税收之痛,却要在N年之后,企业做大的时候才能后知后觉。我做了18年股权咨询,遇到很多企业家在遭遇架构税收之痛时,抱怨税制不公:国家凭什么给公司股东分红以免税待遇,而不给个人股东?!但中国税制真的有问题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公司股东分红免税的背后,隐含着“税收中性”的立法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立法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核心因素。如果你觉得这个定义晦涩难懂,可以先回答我一个问题:你所在的公司,股东是个人还是公司呢?如果回答中包含了公司,我将继续追问:如果爸爸股东是公司,请问爷爷股东呢?如果你的回答中依然包含公司,我继续刨根问底:你的太爷爷股东呢?本着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只要你的回答中包含了公司股东,我就继续追问,追问到最后,股东无外乎两类:一类是个人,一类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并非纳税主体,我们抛开不谈。我们会发现,非国企公司的股权架构就像金字塔,塔尖儿都是个人(见图1-14)。[插图]图1-14 股权架构的金字塔示意图我们想象这样一幅画面,如果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不享受免税待遇,只要分红给公司股东,就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再分一次,再交一次25%,等股息红利分到金字塔塔尖的个人股东的时候,股息红利已经被税收侵蚀得所剩无几了。所以,国家给予了公司股东分红的免税待遇,让公司股东作为“税收导管”,将利润向上导,导到最顶层个人股东时,因为已经是塔尖了,如果再不征税,资本利得将无税可征。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仅仅是中间的“导管层”,所以给予免税;而个人股东是顶部的“塔尖层”,所以要征税。

 第2章 持股公司间接架构


  • 第2章 持股公司间接架构上一章我们讲解了个人持股直接架构。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存在这么多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吗?这一章我们讲解第二种股权架构模型——持股公司间接架构。

 2.1 持股公司间接架构简介


  • 2.1.1 什么是持股公司间接架构持股公司间接架构是指,在投资设立实体公司前,个人股东先成立一家持股公司[插图],再由持股公司投资设立实体公司,这种架构称为“持股公司间接架构”(见图2-1)。在这种架构中,持股公司不进行任何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其存续的唯一目的就是对外投资,账上也仅有投资类相关科目,比如实收资本、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等。这类持股公司相当于平台,所以又被称为“持股平台”。
  • 持股公司间接架构有哪些税收优点呢?以龙女士为例,假设龙女士在投资神兽公司之前先注册成立持股公司,将持股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投资神兽公司、骆驼公司、大象公司(见图2-2)。[插图]图2-2 龙女士持股公司间接架构图第一,分红免税待遇。神兽公司、骆驼公司、大象公司,任何一家公司赢利均可以分红至持股公司,持股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持股公司的资金可以用于再投资成立新公司。持股公司如同资金周转站一样,让投资分红的资金可以无税地进行再投资。第二,转增免税待遇。神兽公司转增资本时,视同神兽公司向持股公司分红,持股公司作为股东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第三,注销抵税效应。神兽公司注销、持股公司收回投资时,如有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抵扣。正是因为持股公司间接架构有这么多的税收优点,很多名企将个人持股直接架构调整为持股公司间接架构。

 2.2.2 两种股权架构的总结


  • 2.2.2 两种股权架构的总结通过李老板案例,我们会发现,其实股权架构仅仅是工具,工具无所谓好坏,适合的就是最好的。股东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把被投资公司当成猪来养,我们称之为“养猪型股东”;另一种把被投资公司当成儿子来养,我们称之为“养儿型股东”。1.养猪型股东一位企业家曾和我说:“我绝对不会和被投资公司‘谈恋爱’,因为一旦爱上公司了,就舍不得卖了。”也就是说,这位企业家把公司当成猪,买的时候公司是小猪,养肥了卖大猪赚钱。如果把被投资公司当猪养,计划未来转让套现,显然个人持股直接架构是更优的选择。2.养儿型股东我们平时遇到更多的是另外一类股东。很多企业家不仅往公司投入金钱,还投入心血、时间、人脉、资源,因为投入的太多,他们往往会爱上这家公司,以至于不舍得卖掉。这类股东把被投资公司当成儿子来养,他们希望公司可以成为百年老店,未来有一天自己不做了,也会后继有人传承下去。如果是这类养儿型股东,他们不计划卖股权,投资收益来源于哪里呢?答:股息红利。因此这类股东显然更适合采用持股公司间接架构。如果你想设立一家公司,是搭建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好呢,还是持股公司间接架构好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你的持股目的是卖股套现还是长期持有。这个持股目的,我称之为“股权战略”。如果股权战略为长期持有,可以考虑搭建持股公司间接架构;如果股权战略为卖股套现,可以考虑搭建个人持股直接架构(见图2-6)。

 3.2 转股模式下的税负


  • 表3-1的税目中,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相关的有两个:一个是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一个是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时,适用税率为35%。马老板应该用35%[插图]的税率还是20%的税率呢?根据税法规定[插图],这取决于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是不是“创投企业”[插图]。1.创投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创投企业,其适用税率是有选择权的。该创投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在这种核算模式下,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20%;该创投合伙企业也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在这种核算模式下,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35%[插图]。如果单看适用税率,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更合算。但实务中并非如此,因为创投合伙企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虽然适用税率是20%,但税基是收入减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插图];如果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虽然适用税率是5%~35%,但税基是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插图]。所以,对于创投合伙企业,需要结合预测的财务数据做好税负测算,然后选择适合的核算模式,以保证税负最优。2.非创投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不是创投企业,则其无论采用何种核算模式,转让股权所得都将适用“经营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适用35%的税率[插图],税基为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在本案例中,马老板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仅仅是持股平台,并非创投企业,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转股所得,马老板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马老板的持股目的为卖股套现,三种股权架构可以任意选择时,税负最低的是个人持股直接架构(见图3-7)。最后,我们再讨论合伙企业的纳税申报主体。虽然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但国家给了合伙企业一个任务,就是申报缴纳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插图],专业术语叫“代为申报”。合伙企业在每年3月31日之前,需要汇总上一年度的“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合伙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代为申报缴纳。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 第一,经营所得。“经营所得”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插图]。因此,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合伙人,都需要代为申报纳税。第二,先分后税。“先分后税”中的“先分”是指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插图]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税”是指再按照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合伙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2.2 持股上市公司


  • 3.2.2 持股上市公司以上我们介绍了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架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如果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应该如何纳税。如果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架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产生股票转让所得,应该如何申报纳税呢?我们来看金山办公[插图]的案例。金山办公(688111)是全球领先的办公软件和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WPS Office办公软件产品及服务的设计研发和销售推广。申报IPO时,金山办公的股权架构如图3-8所示。根据金山办公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奇文一维、奇文二维、奇文三维、奇文四维、奇文五维、奇文六维、奇文七维、奇文九维、奇文十维(以下简称“奇文N维[插图]合伙”)均为有限合伙企业,是金山办公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2019年11月,金山办公成功在科创板上市,每股发行价为45.86元。2021年8月,金山办公发布公告,上述奇文N维合伙持有的金山办公股份61 997 746股已于2020年11月18日起解禁上市流通。奇文N维合伙拟减持其所持有的金山办公股份合计不超过3 179 000股。假设解禁期满,员工减持通过奇文N维合伙间接持有的金山办公股份300万股,交易价格为每股250元,合计减持收入为7.5亿元,员工取得间接持有股票的原始成本为每股1元[插图],金山办公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没有发生送、转股。员工最终取得减持套现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哪些税呢?
  • 1.个人所得税奇文N维合伙将持有的金山办公的股票转让,取得收入7.5亿元[插图],作为奇文N维合伙当年度的经营收入,减除成本300万元[插图],假设发生费用和损失200万元,则全部经营所得为7.27亿元[插图],再将该所得乘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就可以计算出每名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每名员工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均高于50万元,所以适用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2.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插图],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IPO的发行价的余额[插图]。也就是说,奇文N维合伙减持股票取得的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1 784万元[插图]。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假设员工在入股金山办公时,没有通过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而是个人直接持有金山办公的股票,则减持套现时,员工个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插图]。最后,我们对三种不同的股权架构下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税负进行对比(见图3-9)。对比后,我们会发现,个人持股直接架构下的税负依然最优。

 3.3.1 案例5:掌趣科技


  • 纳税时间范丽华应该在什么时点缴纳上述股息红利的个税呢?实务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在掌趣科技分红的年度,也就是金渊合伙取得股息红利的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在汇缴时,金渊合伙代为申报范丽华20%的个税。第二种观点是在金渊合伙分红时,也就是金渊合伙将股息红利分配给范丽华时,金渊合伙才需要代扣代缴范丽华20%的个税。第三种观点是金渊合伙取得分红时,就应按次代扣代缴范丽华的个税,而无须等到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这三种观点哪种正确呢?我们来看税法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插图]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插图]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插图]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插图]上述规定均强调了个人合伙人按照“应分得的份额”计算缴纳个税,并非按照实际分配的金额。因此,第二种观点是不可取的。目前,个人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的纳税时点,主流的观点为第三种,即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时就需要按次代为申报范丽华的个税。笔者建议,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了解其执行口径。
  • 第一种:个人持股直接架构。掌趣科技分红时,就需要代扣代缴范丽华的个税。第二种:有限合伙间接架构。掌趣科技分红时,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为范丽华申报缴纳个税。第三种:持股公司间接架构。掌趣科技分红时,持股公司免税;只有当持股公司分红至范丽华时,才需要代扣代缴范丽华的个税。因此,持股公司间接架构具有纳税缓冲垫的功能。

 3.4 有限合伙间接架构总结


  • 1.持股目的为卖股通过牛牛合伙案例,我们了解到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因此当持股目的是卖股套现时,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间接架构,能避免持股公司间接架构的重复征税问题[插图]。在马老板卖股案例中,我们又了解到,当持股目的是卖股套现时,有限合伙间接架构由于适用“经营所得”税目,因此整体税负高于个人持股直接架构。也就是说,当持股目的为卖股套现时,税负从低到高,依次为个人持股直接架构→有限合伙间接架构→持股公司间接架构(见图3-14)。

 3.5 本章实战思考


  • 3.5 本章实战思考我的股权咨询公司每个月都会有针对新入职股权设计师的内部培训,新人往往在听了股权架构税负分析的讲解后很兴奋,立即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想要为企业进行股权设计。但在现实世界里,情况远比案例展示出来的复杂,结论也不会这么简单和单一。因为股权架构模型的选择除了税负维度,还有很多非税维度的考量,比如法律维度的控制权设计、管理维度的激励效果、资本维度的融资上市规划等。另外,上述案例中无论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持股公司,都是纯粹的持股平台,没有进行任何的实质性经营,并且仅仅持股一家实体公司。而在现实世界里,持股平台也有可能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或者持股了N家实体公司。因此具体到每个个案,还需要量体裁衣,只有进行多维度考量和多场景模拟税负测算,才能得出恰当的结论。

 4.1 什么是混合型股权架构


  • 4.1 什么是混合型股权架构通过前面的内容,我们了解到,股权架构需要匹配股权战略。不同的股权战略代表着股东不同的持股诉求,但在实践中,一个公司会有多个股东,不同股东的诉求会有所不同,而且同一个股东的诉求也可能是多元化的。于是,针对不同股东和不同诉求的混合型股权架构便应运而生了。典型的混合型股权架构如图4-1所示,创始人及其家族设立控股公司A,控股公司A与创业伙伴持有控股公司B,控股公司B投资设立控股公司C,控股公司可能会引入战略投资人,控股公司C持有部分实体公司/拟上市公司股权;创始人和创业伙伴直接持股部分实体公司/拟上市公司股权。高管和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实体公司/拟上市公司股权。

 4.2.2 家族股权池


  • 为什么阮氏兄弟用铄今公司做普通合伙人(GP)呢?(1)风险隔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GP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插图]。如果铄今公司做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体将是铄今公司。也就是说,设立铄今公司,让阮氏兄弟和凝晖合伙之间建立一道法律防火墙。(2)方便更换实际控制人。目前,凝晖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是阮氏兄弟,但不排除未来可能会更换。从工商流程角度,如果直接让阮氏兄弟做GP,则每次更换GP,都需要凝晖合伙的LP签字,程序很烦琐。但如果是铄今公司做GP,可以直接在铄今公司层面更换股东,操作就很简单。

 4.3 本章实战思考


  • 4.3 本章实战思考混合型股权架构是针对不同股东对股权的不同诉求,以及同一股东对股权的多元化诉求准备的股权架构工具。需要注意的是,混合型股权架构看起来很“美”,但在实践中设计的难度系数很高。因为混合型股权架构兼顾的持股平台和股东类型越多,股权重组路径选择的空间就越少,一旦股权战略发生变化,调整的难度是要远远高于单一的股权架构的。作为股权咨询领域的老兵,我给企业的建议是,建立以终为始的股权设计理念。第一步,定时间轴;第二步,在时间轴上标注阶段性目标;第三步,以终为始搭建股权架构。虽然我们都无法抵御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但我们可以努力降低这种风险带来的股权架构调整上的成本。

 5.1.3 第三阶段:直接持股


  • 5.1.3 第三阶段:直接持股2017年2月,盐津铺子成功敲钟上市,股票发行价为9.14元。随后发起人股东持有的盐津铺子股票进入了漫长的锁定期。2020年,盐津铺子上市满三年,发起人的股票均解禁,但无论是张氏兄弟还是通过同创合伙间接持股的员工,均没有减持盐津铺子的股票。2021年2月,张学文依然没有减持盐津铺子的股票,却选择通过注销昊平投资的方式调整了股权架构,将持股公司间接架构变回了个人持股直接架构(见图5-6)。[插图]图5-6 张学文第二次股权架构调整同年6月,通过同创合伙[插图]间接持股的25名员工及张学武、杨玉兰,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调整了股权架构[插图],由有限合伙间接架构变回个人持股直接架构(见图5-7)。[插图]图5-7 员工第二次股权架构调整为什么盐津铺子要伤筋动骨进行两次股权架构调整呢?

 5.2 两次股权架构调整的原因


  • 5.2.1 直接架构变间接架构1.张氏兄弟2014年,张氏兄弟为什么要将部分个人持股直接架构调整为持股公司间接架构呢?在第2章,我们曾经对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和持股公司间接架构进行过对比。如果持股目的是长期分红,创始人股东更适合搭建持股公司间接架构;如果持股目的是卖股套现,创始人股东更适合搭建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在2014年,盐津铺子的发展蒸蒸日上,无论是大股东张学武,还是二股东张学文,都是事业如日中天之时,兄弟二人均计划长期持有盐津铺子的股权。因此,无论从盐津铺子分红到各自“大钱包公司”的角度,还是从分红再投资免税的角度,张氏兄弟设立各自的持股公司,并搭建持股公司间接架构都是彼时最有利的选择。2.28名员工28名员工为什么也将个人持股直接架构调整为有限合伙间接架构呢?员工投资入股盐津铺子,无论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获得的投资收益无外乎股息红利和卖股所得。下面我们就以28名员工中在盐津铺子担任总经理助理的邱湘平为代表,测算下其个人直接持股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税负。假设盐津有限2013年向股东分红,邱湘平取得分红款1 000万元。不同架构模式下,邱湘平的税负如表5-1所示。由此可见,在盐津有限分红时,员工个人直接持股和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税负上并无差异。假设2013年邱湘平从盐津有限退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200万元,假设投资成本为20万元,则在不同架构模式下,邱湘平的税负如表5-2所示。表5-1 分红场景下,邱湘平税负对比表[插图]表5-2 转股场景下,邱湘平税负对比表[插图]①计算公式为:(200-20)×20%=36(万元)。②计算公式为:(200-20)×35%-6.55=56.45(万元)。由此可见,当员工转让盐津有限股权时,员工个人直接持股的税负比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税负低。既然税负上并没有优势,为什么28名员工还要调整持股模式呢?答案是:基于非税方面的原因。我们来看,从2012年12月员工入股到2014年6月架构调整,此期间发生了哪些事件,促使员工改变持股模式。(1)员工离职。2013年2月,激励对象罗锐离职,其持有的盐津有限的股权被收回[插图];2013年7月,激励对象张岳和康劲松离职,其持有的盐津有限的股权被收回[插图]。(2)员工离婚。2013年9月,激励对象刘志刚与妻子杨玉兰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刘志刚持有的盐津有限股权全部分割给妻子杨玉兰。就这样,直至盐津铺子上市,非员工杨玉兰一直是公司的股东。经历过几次股权更迭后,创始人张学武意识到,个人直接持股非常不利于盐津有限的股权管理,每次股东变更均需要在拟上市公司盐津有限层面召开股东会,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很有必要将个人持有的盐津有限股权归集到一个持股平台里集中持股。而有限合伙间接架构恰好是最佳的持股管理工具,不仅方便约定员工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还有利于集中普通合伙人(GP)张学武的控制权[插图]。

 5.2.2 间接架构变直接架构


  • 由此可见,在减持套现情况下,与持股公司间接架构相比,个人持股直接架构税负更低,是更优的架构选择
  • 2.25名员工盐津铺子上市后,2020年5月同创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由张学武换成了时任盐津铺子高管的周少华。这说明张学武彻底放弃对同创合伙的控制,同创合伙的27名合伙人[插图]也开始步入减持盐津铺子股票的预备期。我们将27名合伙人有限合伙间接架构和个人持股直接架构做个对比。假设27名合伙人将持有的盐津铺子430.057 8万股(占比3.32%)的股票减持套现,每股价格为106元,每股投资成本为3元,不同架构模式下,27名合伙人的税负如表5-4所示。由此可见,在减持套现情况下,与有限合伙间接架构相比,个人持股直接架构税负更低,是更优的架构选择。

 6.1.1 企业类型的选择


  • 1.五种企业类型老王应该如何选择新设企业的类型呢?实务中,老王可以有表6-1所示的五种选择。表6-1 企业类型汇总表[插图]前两种均是公司,适用法人税制,纳税规则基本相同,我们统称为“法人”;后三种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均适用非法人税制,纳税规则基本相同,我们统称为“非法人”。法人和非法人的纳税规则有什么不同呢?非法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的规定[插图],无论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属于非法人企业,本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非法人企业比起法人企业,会少申报1个税种——企业所得税。投资者适用的个税税率不同公司的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非法人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留存利润的纳税时点不同对于公司的个人股东,只有当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到个人名下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插图],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息红利。但对于非法人企业,却并非如此,让我们来看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插图]由此可见,对于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即使留存利润尚未分配到其个人名下,也需要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2.老王的选择了解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不同后,我们站在老王的角度,对比其设立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税后投资收益[插图](见表6-2)。假设王者咨询的不含税年收入为1 000万元[插图]。表6-2 老王设立不同类型企业投资收益对比表(单位:万元)[插图]①计算公式为:(1 000-400)×25%=150(万元)。②计算公式为:(1 000-400-150)×20%=90(万元)。③计算公式为:(1 000-400-6)×35%-6.55=201.35(万元)。根据以上测算,选择注册非法人企业,老王的税后收益更多,非法人企业貌似略胜一筹。但在实务中,老王没有选择非法人企业,而是注册了“王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者咨询公司”)。老王为什么做这种选择呢?原因1:利润留存的考虑王者咨询每年产生几百万元的税后利润,但老王作为投资者并没有规划每年分红,而是希望将利润留存在王者咨询,用于扩大经营以及作为运营滚动资金。如果王者咨询为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则不管其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全部经营所得(包括分配给老王的所得和当年留存的利润)均需要作为应纳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王者咨询注册为公司,只要没有向股东老王分配留存利润,老王就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当考虑到非法人企业未分配的“留存利润”要提前纳税,其税负低的优势就没那么重要了。原因2:非税因素的考虑除了上述税收维度的考量,老王还有很多非税因素的考虑,比如基于法律风险的考虑: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基于品牌传播的考虑:在普通人的心智中,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等同于“小企业”,而设立公司更有利于对外展示其品牌形象。

 6.1.2 所得类型的选择


  • 6.1.2 所得类型的选择王者咨询公司很快完成注册。在老王的努力下,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首次创业的老王颇感欣慰。但老王接下来又被一个问题困扰:王者咨询公司应该如何给老王发工资薪金呢?老王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高管,这双重身份意味着,他既可以从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又可以从公司取得工资薪金。那么老王从王者咨询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和老王从王者咨询公司取得工资薪金,税负差异大吗?我们来看税法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上述所得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称为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插图];第(五)项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插图];第(六)项至第(九)项,适用20%的比例税率。由此可见,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最高为45%,而股息红利适用的税率仅为20%。那是否可以由此得出结论,老王取得股息红利更划算呢?答案却是否定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虽然比综合所得最高45%的税负要低很多,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息红利所得是用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也就是说,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已经在公司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的实际税负是40%[插图]。
  • 通过上述数据测算,我们会发现,当王者咨询公司向老王发工资约400万元时,发薪模式和分红模式对老王税后收益并无影响;但当王者咨询公司向老王发薪低于400万元时,发薪模式下老王的税后收益要高于分红模式;当王者咨询公司向老王发薪高于400万元时,分红模式下老王的税后收益要高于发薪模式。
  • 王者咨询公司的年收入已经超过了1 000万元,是不是意味着老王会采用分红模式呢?答案却是否定的。老王最终选择让王者咨询公司向其每年发薪100万元,其他收益通过分红方式取得。老王为什么会做出这种选择呢?因为上述数据测算是基于一个前提,就是老王既是王者咨询公司唯一的股东,也是王者咨询公司唯一的管理者,这两种特殊身份的合二为一,让他可以自主选择发薪金额和分红金额。但老王一直计划进行股权激励,一旦公司的股权结构被打开,就意味着老王将不再是王者咨询公司唯一的股东和唯一的管理者,无论是老王的发薪金额,还是分红的时点,老王都不能再搞“一言堂”。如果上述数据测算的前提被打破,表6-3的结论也就不会成为老王决策时唯一权衡的要素了。

 6.2 本章实战思考


  • 6.2 本章实战思考我曾经做过一个咨询项目,企业老板一口气注册了8家有限合伙企业,我问为什么要注册这么多有限合伙企业,他回答因为有限合伙企业税负低。但在做商业决策时,税负低的选项就是正确的吗?在王者咨询案例中,无论企业类型,还是所得类型,老王都没有挑选税负最低的。通过这个案例,我希望能拓展你的思路——税负最优≠方案最优,并能给你带来以下启发。第一,纳税要素除了税负,还有纳税时点、纳税主体等。除了要综合考量各税种总体税负外,还要判断其他纳税要素,这样才能做出恰当的纳税判断。第二,税仅仅是企业的成本之一,而非全部。所以,进行税务规划要基于税,但也要超越税,综合考虑法律、商业、资本等多维度。有了这种思维,才能让税务规划真正融合到商业决策中。第三,在现实世界里,情况要比王者咨询复杂得多,比如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再如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这些都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类型或所得类型的选择。因此,税务规划这件事,一定是定制化的量体裁衣,结合股权战略、商业模式、组织架构,模拟应用场景,进行税负测算,并且后续还需要持续跟踪,以进行动态调整。本章留给你一道思考题。刘小备是一名连续创业者,最近他刚刚结束了上一场创业,准备开启一个新项目。刘小备找到了关小羽和张小飞作为联合创始人共同创业。新企业的核心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还有一处房产。刘小备对新项目寄予厚望,希望新企业未来会上市,并成为百年老店。请问:刘小备应该如何选择企业类型,以及如何设计股权架构呢?你可以扫一扫本书封面的二维码,把你的设计思路告诉我,我也会定期把我的思考以及我挑选的最棒的10个读者思考,分享给你。

 第7章 资产出资之非货币资产出资


  • 2015年,国茂股份开始筹备上市。为了避免国茂股份与母公司国茂集团[插图]发生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母公司国茂集团决定将财务账上与减速机业务相关的资产,过户给国茂股份。这种行为有个约定俗成的称呼——“资产注入”,通俗地讲,就是把一家公司的资产装进另外一家公司(见图7-1)。[插图]图7-1 国茂集团资产注入国茂股份示意图如何能实现资产注入呢?实务中有三种路径,分别为买卖、划转和投资。考虑到上市合规以及资金流等因素,国茂集团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采用了不同的注入方式(见表7-1),其中对土地和厂房拟采用投资的方式。表7-1 国茂集团拟注入资产和注入方式一览表(单位:万元)[插图]关于买卖和划转方式,我们将在本书第18章讲解。下面,我们以国茂集团以土地[插图]和房产(以下简称“不动产”)对国茂股份进行投资为例,着重了解资产注入中的“投资”方式。国茂集团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前,需要进行两个维度的论证:第一,以不动产投资,法律流程是什么?第二,上述投资环节是否会产生税负?如果有税负,是否有纳税筹划的空间?明晰了法律流程,才能做好时间规划;测算好税负,才能做好资金安排。

 7.1.4 税务处理


  • 1.企业所得税非货币资产投资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法人税制我们先来讲解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也是打开企业所得税的钥匙——“法人税制”。法人税制是指,法人[插图]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纳税单位,即1家公司就是1个纳税主体。因此,只要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就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插图]。我们用一个小案例来说明。巧巧食品公司正在搞商品促销,请路人试吃香肠。路人甲拿起一根香肠,两口就吃光了。这根香肠零售价是8元,成本价5元,巧巧食品公司一分钱也没赚到,还亏掉成本5元,请问:巧巧食品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唯一需要判断的就是,香肠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显然,当香肠被路人甲吞到肚子里的那一刻,香肠的所有权就已经由巧巧食品公司转移到路人甲。在这种情况下,巧巧食品公司就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了。如果香肠所有权转移了,巧巧食品公司收到的对价是钱,我们称之为“销售”;如果香肠所有权转移了,巧巧食品公司收到的对价不是钱,我们称之为“视同销售”[插图]。我们还可以用曾经学过的分解原理来理解这个过程。商业世界里的一件事——香肠试吃,在税收世界里,被分解成了两件事:第一件事,巧巧食品公司把成本5元的香肠以8元的零售价出售;第二件事,巧巧食品公司又将8元收入用于营销,计入销售费用。

 第8章 股权合作之联姻生子


  • 第8章 股权合作之联姻生子股权合作有两种常见的模式: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和借鸡生蛋型股权合作。本章我们讲解股权合作中的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下一章将讲解借鸡生蛋型股权合作。什么是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呢?我们来看下面的腾飞智能案例。

 8.1.2 税务处理


  • 1.领先科技税负领先科技投资的资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商标、房屋、土地。本次出资资产的评估情况如表8-1所示。表8-1 领先科技出资资产评估情况(单位:万元)[插图]这些资产的账面净值为4 000万元,评估值为8 000万元,交易作价8 000万元。我们在第7章讲解过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你可以作为复习题将表8-2填写完整。表8-2 领先科技非货币资产出资税负表[插图]下面,我们重点讲解以下两个问题。问题一:资产减值是否税前扣除领先科技出资的资产中有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评估减值200万元。如果说增值的资产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那么,减值的资产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失,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投资过程中,无论资产发生增值还是减值,均需要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即评估作价的金额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账面净值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在本案例中,领先科技将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将300万元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确认为视同销售成本,也就是说,领先科技将产生200万元的资产转让损失,并允许在税前扣除。问题二:投资中房屋土地过户的契税如果领先科技以房屋、土地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该全资子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但领先科技对腾飞智能的持股比例只有80%,不满足免契税条件,怎么办?领先科技只需要与张博士协商,将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方案进行以下调整即可:第一步,领先科技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腾飞智能;第二步,不动产过户时,腾飞智能申请契税免税;第三步,不动产过户后,张博士对腾飞智能增资。上述操作方案和原直接投资方案殊途同归,都实现了双方合资成立腾飞智能的目的,却可以节省210万元的契税[插图]。

 8.3 本章实战思考


  • 8.3 本章实战思考在股权咨询过程中,我们常用“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为客户设计合作方案。需要提示的是,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中除了税收考量外,还会有持股比例、控制权、组织架构、激励体系等一系列的配套设计,所以股权税收知识的学习,也需要与其他的知识体系融会贯通,只有这样才能基于税但超越税,创造最大的专业价值。

 9.1 房地产项目的借鸡生蛋


  • 但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遇到了两个障碍:障碍1:税收障碍。在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模式下,因为海口城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投资环节无法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待遇。海口城开做了税负测算,土地投资过户环节就需要缴纳数千万元土地增值税。房子还没盖,先要交巨额的土地增值税,海口城开无法接受。障碍2:法律障碍。除了税负障碍外,联姻生子型的股权合作模式也有法律层面的操作问题。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裸地转让,即转让的土地,其工程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插图]。因为上述问题,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模式流产了。但合作还要继续,于是海口城开想到一个简单可行的方案:反正房地产从开发到清盘周期只有2~3年,不如在海口城开内部成立一个“项目部”,这个项目部独立核算、独立运营,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只要约定好管理权限和利益分配,就可以快速将合作推进。这个想法得到了海南中建的认可,合作开始启动。因为拟开发的小区叫“紫荆花园”,于是双方将项目部定名为“紫荆花园项目部”(见图9-2)。[插图]图9-2 借鸡生蛋型股权合作这种模式被称为“借鸡生蛋型股权合作”,具体就是指合作双方不投资设立法律意义上的合资公司,而是以在一家公司内部设立“项目部”的形式进行合作。“项目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但是独立核算、独立运营,合作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本案例中,“鸡”就是指海口城开,“蛋”是指紫荆花园项目。海口城开和海南中建确定了合作模式后,双方首先协商了运营权分配,紫荆花园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办公室,项目部设在海口城开内部,但由海南中建实际管理。然后,双方针对紫荆花园的规划图,协商了项目利益分配,其中25%建筑面积的销售权和收入归海口城开,75%建筑面积的销售权和收入归海南中建。双方各自负担所销售房屋的税费;水电增容费、广告费双方按25:75比例分担。双方很快签署了《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要点如下:(1)紫荆花园项目所有报批报建手续均以甲方(海口城开)名义进行;(2)建设过程中所需资金均由乙方(海南中建)提供;(3)以甲方(海口城开)名义开设资金账户,资金由甲乙双方共管;(4)甲方(海口城开)拥有25%面积的销售权,享受其售房所得并缴纳税费;乙方(海南中建)拥有75%面积的销售权,享受其售房所得并缴纳税费。

 9.1.2 税务处理


  • 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原理告诉我们,应该是“合并计算”​。不管合
  • 作开发合同如何约定,也不管海口城开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公司才是企业所得税基本的纳税单位,这个纳税单位里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都需要汇总到一起,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海口城开的几个房地产项目汇总计算后,盈亏相抵,当年并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也没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 我们先来了解两个重要的概念:纳税主体和负税主体(见图9-5)​。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者,负税主体则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这个案例里,纳税主体是借鸡生蛋中的“鸡”——海口城开,但最终承担税款的主体却是海南中建和海口城开双方。纳税主体是税法强制规定的,我们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国家规定是谁就是谁。负税主体却是合同约定的,约定谁承担都可以,国家不会干预。
  • 本案例中的双方主体之所以发生分歧,根本原因在于,合作开发合同中税款的分摊原则太过于笼统。这其实也给我们做了警示,遇到借鸡生蛋型股权合作,除了一般利益分配条款外,也要对税款的负担及分摊进行详细的约定。
  • 由此可见,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最终结论是不征收营业税。因为紫荆花园项目分配给海南中建的1.8亿元,在海口城开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换言之,海南中建取得的1.8亿元,其中有1.3亿元是本金,其余的0.5亿元就是税后利润分配。因此,海南中建本质上是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投资行为既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1.3 案例小结


  • 9.1.3 案例小结紫荆花园案例分为两个阶段:运营阶段和分配阶段。第一个阶段:运营阶段在该阶段,纳税主体是海口城开,需要对销售房屋的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海南中建和海口城开是负税主体,按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分摊负担税款。第二个阶段:分配阶段税法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紫荆花园项目部作为虚拟公司,投资方海南中建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项目方海口城开支付的股息红利税前不能扣除。最后,还有个很重要的提示。由于国税发〔2009〕31号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上述分配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插图]。

 9.2 非房地产项目的借鸡生蛋


  • 9.2 非房地产项目的借鸡生蛋实务中,借鸡生蛋型股权合作不仅仅存在于房地产企业,非房地产行业也有很多借鸡生蛋型合作。比如,有的公司有资质,有的公司有资金,有资金的公司在有资质的公司里借鸡生蛋;再比如,有的公司有品牌,并能提供财务、人事等后台支持,向优秀的运营团队开放项目合作。这些非房地产行业的借鸡生蛋型股权合作又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我们来看下面的哆啦游戏案例。

 9.2.1 案例13:哆啦游戏


  • 9.2.1 案例13:哆啦游戏[插图]哆啦游戏创立于2010年,那一年手机的增量开始由智能手机提供,大量游戏公司向手游转型。哆啦游戏由5位充满活力的80后创立,搭乘移动互联网的东风,很快在游戏行业站稳了脚跟,拥有了一席之地。网络游戏产业由内容制作研发、运营、渠道分发及支付三大主要环节组成。哆啦游戏处于网络游戏产业链中上游位置,承担着网络游戏研发商及运营商两大核心角色(见图9-7)​。[插图]图9-7 哆啦游戏涉及的产业链这几年随着国内网络游戏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网络游戏也发展到了精品化阶段,哆啦游戏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游戏产品的品质及能否黏住用户成为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哆啦游戏急需更多优秀的游戏研发团队,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网络游戏行业里,优秀的研发团队不仅具备强大的技术能力,还具备对用户需求的敏感力和周密的组织能力,十分稀缺。所以,哆啦游戏采取了内部孵化和外部整合双线策略,并开始用工作室模式给研发制作团队更大的运营自主权,以求吸引和留住人才。哆啦游戏目前的组织架构如图9-8所示。
  • 最近,哆啦游戏正在与一个游戏的研发团队——飞鹰工作室谈判。飞鹰工作室包括4名核心成员,分别是张三、李四、王五和赵六。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不成立独立的公司,而是在哆啦游戏内部以飞鹰工作室的
  • 名义独立运营,飞鹰工作室的成员均与哆啦游戏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哆啦游戏,但飞鹰工作室财务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的用人权。哆啦游戏则提供中台支持(包括财务、招聘、美工、服务器、营销等)​。哆啦游戏和飞鹰工作室按3:7的比例分配利润。假设2020年飞鹰工作室开发的游戏共取得收入2 000万元,扣除直接相关的项目成本(包含发放给飞鹰工作室成员的工资)和营销成本后,利润为1 000万元。飞鹰工作室分配700万元,哆啦游戏分配300万元。飞鹰工作室分配的700万元,由张三根据飞鹰工作室成员贡献进行内部分配。那么飞鹰工作室成员取得的700万元和哆啦游戏取得的300万元应该如何纳税呢?

 第10章 债权融资之明股实债


  • 企业融资一般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但实务中却有一种很特殊的融资模型——明股实债(或称“名股实债”)。到底什么叫“明股实债”呢?“明股实债”又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本章我们将通过两个案例来讲解明股实债的涉税要点。

 10.1 案例14:羊宝宝案例


  • 10.1.1 什么是“明股实债”喜羊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羊羊”​)有家全资子公司叫羊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宝宝”​)​。最近羊宝宝资金链紧绷,危难之际,灰太狼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灰太狼”​)伸出援助之手,愿意以1亿元资金对羊宝宝增资扩股,增资后持羊宝宝20%的股权。当然,灰太狼愿意雪中送炭也有前提条件:第一,不管羊宝宝赢利还是亏损,羊宝宝每年都要向灰太狼固定分红0.15亿元;第二,3年后,喜羊羊要支付给灰太狼1亿元,将灰太狼持有的羊宝宝20%的股权进行回购(见图10-1)​。
  • 灰太狼注入羊宝宝的1亿元资金是“债权”还是“股权”呢?其实股和债的本质区别是“共担风险”​。债权是资金方投入本金后,旱涝保收,不管融资方经营如何,都会收取固定利息。但股权却是资金方投入资金后,与融资方共担风险,如果融资方经营不善,股东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时因为股东承担了共担风险的责任,所以也拥有共享利润的权利。本案例的难点在于,灰太狼注入羊宝宝1亿元资金,羊宝宝到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登记,因此,从法律形式上,灰太狼已经成为羊宝宝的股东,让这1亿元资金拥有了“股的外衣”​。但灰太狼注入羊宝宝的1亿元收取固定收益,且灰太狼不承担羊宝宝的任何经营风险,因此,从法律实质上,这1亿元资金又拥有了“债的内核”​。在商业世界里,这种表里不一的资金,我们就称之为“明股实债”[插图]。

 10.1.2 “明股实债”税务处理


  • 10.1.2 “明股实债”税务处理在税法世界里,股和债有着完全不同的税务规则,兼具了股和债双重属性的“明股实债”又该如何纳税呢?1.企业所得税要知道明股实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首先对比股和债的税务处理。如果灰太狼注入羊宝宝的资金,被定性为“债”​,羊宝宝每年支付给灰太狼的0.15亿元,将作为利息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而灰太狼每年收到的0.15亿元,则作为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灰太狼注入羊宝宝的资金,被定性为“股”​,羊宝宝支付给灰太狼的0.15亿元,将作为股息红利,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灰太狼收到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前者我们称之为“债所得税规则”​,后者我们称之为“股所得税规则”​(见图10-2)​。[插图]图10-2 债和股的所得税处理对比图由此可见,只要对灰太狼注入羊宝宝的1亿元资金进行正确的定性,并且灰太狼和羊宝宝保持一致,无论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债”​;还是依据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认定为“股”​,融资方和资金方都很容易进行税务处理。法理分析虽然简单,但实务中却出现了以下两种令人烦恼的现象:第一种,羊宝宝把融资当成是“债”​,将支付的0.15亿元作为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而灰太狼当成是“股”​,将收到的0.15亿元作为股息红利,申请了免税待遇。
  • 第二种,羊宝宝主管税务机关将资金定性为“股”​,不允许羊宝宝支付的0.15亿元在税前扣除;而灰太狼主管税务机关将资金定性为“债”​,要求灰太狼收到的0.15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消除这种税务征管的乱象,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出台了41号公告[插图]。在该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将明股实债称为“混合性投资”[插图],并明确了混合性投资只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投融资双方就按“债所得税规则”进行处理[插图],即融资方支付的款项,作为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资金方收到的款项,作为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就按“股所得税规则”进行税务处理,即融资方支付的款项,作为股息红利,不允许税前扣除;资金方收到的款项,作为股息红利,可以申请免税待遇。对混合性投资进行定性的五个条件,为了方便记忆,我们通俗称为“五指山”​,具体是指:(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插图]回到羊宝宝案例,由于灰太狼注入羊宝宝的资金完全满足“五指山”的条件,因此,灰太狼和羊宝宝应统一采用“债所得税规则”​,即羊宝宝每年支付的0.15亿元作为利息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灰太狼每年收到的0.15亿元作为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2.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插图],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对明股实债的增值税处理,标准非常简单,仅仅看明股实债的实质——是否共担风险。如果资金方共担风险,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资金方不共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就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我们将这个标准套用到羊宝宝案例,很容易就得出结论,灰太狼每年收取固定收益0.15亿元,属于
  • 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税率为6%。羊宝宝支付的0.15亿元应取得发票,才能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这里需要特殊强调,​“明股实债”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的处理原则并不相同。在企业所得税的世界里,明股实债被称为“混合性投资”​。在企业所得税的立法选择上,既没有单一根据“实质”——是否共担风险,也没有单一根据“形式”——是否工商登记,来判定其应该适用的税务规则,而是选择用所得税“五指山”来确定,融资方是否可以适用债所得税规则。但在增值税的世界里,简单地根据明股实债的实质——是否共担风险,这个单一的标准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0.2 案例15:肥肥养生


  • 10.2.1 案例背景肥肥投资是一家湖北的公司。肥肥投资旗下有个养生板块——肥肥养生,最近肥肥养生资金链岌岌可危。深圳有家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基金”​)有强大的募资能力,以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一号”做资金池,很快找到了18个投资人,募集到了2亿元资金。现在“基金一号”的2亿元资金需要注入肥肥养生。资金如何注入呢?无非就是股和债两种方式。基金一号与肥肥养生分别签订了两个协议:一个是借款协议,以债的方式注入资金1.5亿元;另一个是增资协议,以股的方式注入资金0.5亿元(见图10-3)​。

 10.3 本章实战思考


  • 10.3 本章实战思考本章我们认识了一种表里不一的资金——“明股实债”​。曾有培训的学员问我:​“利威老师,为什么企业不好好做债权融资,而是要绕弯弯弄这么复杂的明股实债?​”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合理。​”从融资方的角度看,​“明股实债”既可以免受银行贷款额度和时间的限制,又可以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从投资方的角度看,​“明股实债”不仅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还可以避免因其不具备放贷资质而带来的风险。正是由于“明股实债”模式满足了多方利益诉求,因此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并成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明股实债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很多融资方会忽略掉融资成本中的“税负成本”​,导致对融资成本的低估,进而做出错误的融资决策。

 11.1.2 第一阶段:王均豪货币增资


  • 我们来看增资扩股的公式:投资金额÷公司估值[插图]=持股比例。这个公式中的三个要素,我称之为“增资扩股三剑客”​。三剑客中最核心的是公司估值,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司值多少钱。假如吉祥航空的公司估值是10亿元,王均豪需要投入6 000万元才能占6%;假如吉祥航空的公司估值是100亿元,王均豪需要投入6亿元才能占6%。由此可见,公司估值是连接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的桥梁。公司估值到底该如何计算呢?常用的有三种方法,分别是成本法、比较法、收益法。[插图]根据吉祥航空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王均豪增资时,选择了成本法,即以吉祥航空净资产值为基础进行估值[插图],并确定了投前估值3.6亿元。王均豪占6%的比例,需要投入的资金为2 300万元[插图]。至此,增资扩股三剑客全部确定:投资金额2 300万元÷公司估值3.83亿元[插图]=持股比例6%。
  • 第二步:确定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本案例中,吉祥航空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金额为300万元[插图]。
  • .货币出资税务处理王均豪投资2 300万元到吉祥航空,其中2 00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3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吉祥航空的股权结构为:王均豪的持股比为6%,均瑶集团的持股比为94%。增资扩股过程涉及哪些税呢?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插图],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二点五贴花。所得税吉祥航空增资前,股东均瑶集团的持股比为100%;吉祥航空增资后,股东均瑶集团的持股比为94%。请问:均瑶集团是否应视同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换言之,是不是只要股东持股比例减少,就会产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呢?导致股东持股比例减少的原因有三种,分别是股权转让、股东撤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和股东撤资是原股东主动行为导致的持股比例减少;增资扩股是原股东被动行为导致的持股比例减少。这三种股权动作中,只有股权转让和股东撤资这两种原股东主动的行为,才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增资扩股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被动减少,专业术语为“股权稀释”​,并不属于征税范围。为什么国家不对溢价增资的行为征税呢?其实道理很简单,股东投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是股东向公司注入资金,并不是股东从公司撤走资金的收益环节。国家如果在该时点征税,将会严重抑制投资行为,所以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均未将股东的货币投资行为列入征税范围[插图]。

 11.1.3 第二阶段:投资人货币增资


  • 11.1.3 第二阶段:投资人货币增资王氏兄弟内部调整好吉祥航空股权架构后,吉祥航空开始引入外部投资人。1.增资扩股三剑客2011年,吉祥航空共引入了三家基金,分别是磐石宝骐、大众交通、容银投资。三家基金计划向吉祥航空投资人民币5亿元。三家基金应占吉祥航空多少持股比呢?我们来看增资扩股三剑客:投资金额÷公司估值=持股比例。三家基金的投资金额为5亿元,占吉祥航空多少持股比例,取决于吉祥航空的估值。这次增资扩股的估值,经均瑶集团、王均豪和三家基金协商,采用了比较法中的市盈率法。市盈率法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单表述为:公司估值=净利润×市盈率。2011年,吉祥航空预计净利润为5亿元,双方协商确定的市盈率为10倍,据此计算出吉祥航空的公司估值为50亿元。我们将50亿元的估值代入增资扩股三剑客公式,可以计算出,三家基金投资后对吉祥航空的持股比例为10%[插图]。图11-4为吉祥航空第2次增资扩股后的股权架构图,均瑶集团和王均豪的持股比被同步稀释至84.6%和5.4%。
  • 2.增资扩股会计处理我们用三步法来制作增资扩股的会计分录。第一步:计算新增资本
  • 吉祥航空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3.2亿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0.36亿元[插图]。第二步:确定资本公积本次增资扩股,吉祥航空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金额为4.64亿元[插图]。第三步:制作会计分录根据前两步的计算结果,吉祥航空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5亿贷:实收资本——三家基金 0.36亿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64亿3.增资扩股税务处理本次增资扩股过程中,吉祥航空注册资本增加,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新老股东均无须纳税。

 11.2 对赌条款涉税处理


  • 在股权融资过程中,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赌条款”[插图]。下面,我们通过被誉为中国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投资案例”​,分析对赌条款的税务处理。其实,对赌之税并不复杂,但难在对其商业本质的理解,所以,我们先了解海富投资案例的背景,当理解了对赌的商业本质,对赌如何纳税就迎刃而解了。

 11.2.1 案例17:海富投资


  • 11.2.1 案例17:海富投资[插图]中国对赌第一案的主角叫海富投资[插图],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初出茅庐的海富投资挥金如土,仅3个月的时间,先后斥资1800万元投资天马精化,斥资750万元投资盛万投资,斥资2 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实践证明,前两笔Pre-IPO投资都是英明神武的,但投资甘肃世恒的2 000万元却惹上了始料未及的麻烦。甘肃世恒原名为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在海富投资投资前公司注册资本为2 860万元,公司仅有一个股东——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叫陆波。2007年11月,经过熟人介绍,海富投资以现金2 000万元对甘肃世恒进行增资。增资扩股三剑客告诉我们,海富投资对甘肃世恒的持股比例,取决于甘肃世恒的估值。经海富投资和迪亚公司协商,采用了比较法中的市盈率法估值,即甘肃世恒估值=甘肃世恒的净利润×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
  • 甘肃世恒向海富投资承诺,2008年净利润不会低于3 000万元,双方协商的市盈率为17倍。据此计算,甘肃世恒估值=净利润3 000万元×17倍市盈率=5.1亿元,海富投资投资2 000万元所占的持股比=投资金额2000万元÷5.1亿元≈4%(见图11-5)​。
  • 方确定了投资金额、公司估值和持股比例后,开始准备投资协议。此时海富投资提出来一个很核心的问题:如果甘肃世恒2008年的净利润低于3 000万元,未能兑现承诺怎么办?假设甘肃世恒2008年仅完成净利润1 500万元,公司估值将为2.55亿元[插图]。如果甘肃世恒估值为2.55亿元,就会出现两种可能:第一种,海富投资的投入资金2 000万元不变,但持股比显然不是4%,而是8%(2 000万元÷2.55亿元≈8%)​;第二种,海富投资保持4%的持股比例不变,那显然不需要投入2 000万元资金,仅投入1 000万元(2.55亿元×4%≈1 000万元)即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对赌”闪亮登场了。​“对赌”属于舶来品,英文为VAM(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是在投融资案例中,投资方为了自我保护,约定被投资方承诺的情形未兑现时,对原有估值重新计算的机制。对赌一旦失败,结果是什么呢?无外乎两种:一种是退钱,另一种是退股。前者专业术语叫给予补偿金,后者叫调整持股比。但不管退钱还是退股,都建立在对公司估值进行重新计算的基础上。如果甘肃世恒向海富投资承诺的2008年净利润没达标,也就是对赌失败了,海富投资是希望要钱还是要股呢?我们来看他们签的对赌条款: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甘肃世恒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 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 000万元)×本次投资
  • 金额。[插图]根据上述条款,甘肃世恒如果完不成2008年净利润指标,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不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股东迪亚公司补偿。它们还约定了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由此可见,海富投资是要钱的。对赌条款签署完毕,海富投资安心地把钱打给了甘肃世恒,甘肃世恒也去工商局做了增资登记,并进行了会计处理,海富投资投入的2 000万元,其中有120万元进入了甘肃世恒的实收资本,其他的1 880万元进入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1.2.2 对赌的司法结论


  • 11.2.2 对赌的司法结论2008年有色金属行业哀鸿遍野,主营有色金属的甘肃世恒业绩十分惨淡。信誓旦旦承诺完成3 000万元净利润的甘肃世恒,2008年实际净利润仅仅2.7万元。按照对赌计算公式,甘肃世恒需补偿海富投资1 998万元[插图]。但此时的甘肃世恒无论如何也不肯愿赌服输。拉锯战持续了近一年,失去耐心的海富投资终于决定与甘肃世恒和迪亚公司“对簿公堂”​。海富投资在甘肃法院经历了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竟然是对赌无效。一时间,资本市场一片哗然,投资机构忧心忡忡,焦虑的不是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恩恩怨怨,而是法院判决海富投资败诉,是否意味着中国司法对“对赌条款”判处“死刑”​?幸好海富投资并不服输,将官司最终诉讼至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关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对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依然认为是无效的;但对于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认可[插图]。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民纪要》​。​《九民纪要》中再次提到了对赌的
  • 规则。这次的结论是,投资方和股东的对赌有效;投资方和公司的对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插图]。这标志着,中国司法界基本认可了对赌的法律效力。

 11.2.3 对赌的税务处理


  • 11.2.3 对赌的税务处理关于“对赌条款”合法与非法的是是非非尘埃落定,下面我们来讨论对赌的税务处理。根据对赌对象的不同,对赌可以分为两种:投资方和老股东对赌,投资方和公司对赌。对赌失败又有两种后果:一种是退钱,另一种是退股。我们将上述场景进行组合,可以将对赌归纳为4种模型,分别为模型1:退钱+和公司对赌;模型2:退钱+和股东对赌;模型3:退股+和公司对赌;模型4:退股+和股东对赌。模型1:退钱+和公司对赌假设海富投资案例中,甘肃世恒向海富投资如约支付了1 998万元对赌补偿金。海富投资收到1 998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甘肃世恒支付了1 998万元,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对赌补偿金如何纳税,至今为止,国家并未出台政策予以明确,所以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这些众说纷纭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种,分别为捐赠说、违约说、期权说、变更说。捐赠说这种观点将对赌补偿金定性为捐赠。按捐赠说的观点,接收方海富投资应将1 998万元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甘肃世恒,应将1 998万元作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捐赠说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插图],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而对赌条款并不具备这些法律特点。对赌补偿与股权投资,两者的关系并非独立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浑然相融的一个整体。捐赠说割裂了股权投资和对赌补偿,是不可取的。违约说这种观点将对赌补偿金定性为违约金。支付方甘肃世恒将其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接收方海富投资将其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违约说的观点也不正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插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违约责任的存在是有前提的,即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在对赌案例中,合同各方均未出现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而且恰恰相反,对赌补偿金的兑现恰恰是合同条款得到了良好履行。所以,这种观点并未被广泛接受。期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对赌约定是嵌入式衍生工具——看跌期权[插图]。对赌条款实质为:海富投资购买一份场外欧式看跌期权,甘肃世恒出售一份场外看跌期权。双方应运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插图]对期权进行定价,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税务上可简化处理,海富投资取得的补偿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甘肃世恒支付的补偿金,确认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嵌入式衍生工具和“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都是舶来品,虽然期权说是会计界主流观点,但是由于需要复杂的数学模型,实践中在中小企业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期权说尽管很科学,但由于太复杂,也不适合引入税法领域。变更说这种观点认为,对赌补偿金的本质为原合同价款的调整。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投资价格,是基于甘肃世恒承诺2008年净利润3 000万元这个前提,如果净利润没有达标,则会基于甘肃世恒的真实利润,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对赌条款相当于对原合同价格的变更。按这种观点,海富投资取得补偿款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甘肃世恒支付补偿款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双方均无须做税务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插图]对赌案例中的合同变更比我们平时接触的合同变更略显复杂,因为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如果条件成就,则合同价款不改变;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价款改变。变更说有合理性,而且操作起来很简单,是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这种观点,虽然没有国家层面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海南省税务局曾对海南航空做出有关对赌处理的回复函,就采用了变更说的观点[插图]。我们做个小结:对赌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四种观点,第一种捐赠说,简单但粗暴;第二种违约说,夸张且无理;第三种期权说,科学但复杂;第四种变更说,合理且可行。采用变更说时,投资方收到的对赌补偿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公司支付补偿金冲减资本溢价,双方无须在收支对赌补偿金环节缴纳所得税。模型2:退钱+和股东对赌我们再假设,海富投资案例中,由迪亚公司对海富投资进行补偿,海富投资收到的1 998万元,依然冲减投资成本,但迪亚公司支付的1 998万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要想知道迪亚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首先需要对迪亚公司支付1 998万元的行为进行定性。海富投资投资时,把2 000万元注入了甘肃世恒。既然收钱的是甘肃世恒,业绩不达标的也是甘肃世恒,为什么迪亚公司去支付对赌补偿金呢?其实这是非常典型的子债父偿的行为。也就是说,迪亚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其实是代替甘肃世恒支付的(见图11-6)。[插图]图11-6 子债父偿示意图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很容易进行税务处理。具体有两种处理思路。作为资本公积如果甘肃世恒无须偿还迪亚公司垫付的1 998万元,则迪亚公司增加对甘肃世恒1 998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甘肃世恒增加1 998万元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 998万元。海富投资收到1 998万元,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往来款如果甘肃世恒需要偿还迪亚公司垫付的1 998万元,则迪亚公司增加对甘肃世恒1 998万元的其他应收款,甘肃世恒增加1 998万元的其他应付款,同时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 998万元。海富投资收到1 998万元,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无论上述哪一种思路,海富投资、甘肃世恒、迪亚公司均无须在收支对赌补偿金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模型3:退股+和公司对赌假设海富投资不要钱,而是要求调整持股比。最终各方协商,通过甘肃世恒资本溢价定向向海富投资转增资本的方式,调整了股东双方对甘肃世恒的持股比例(见图11-7)。各方又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插图]图11-7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定向转增注册资本根据税法规定[插图],海富投资对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行为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不调整持有甘肃世恒股权的计税基础。甘肃世恒迪亚公司无须进行税务处理。模型4:退股+和股东对赌假设海富投资不要钱,而是要求调整持股比。经协商,迪亚公司无偿将持有的甘肃世恒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海富投资(见图11-8)。各方又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插图]图11-8 退股+和股东对赌示意图按变更说的观点,迪亚公司将持有的甘肃世恒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属于对原投资行为的延续,是对原持股比例的调整。因此迪亚公司无须对0元转让甘肃世恒部分股权的行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海富投资对受让甘肃世恒的部分股权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赌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持有甘肃世恒股权的计税基础不变。
  • 那么,因对赌失败导致原股东1元或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需要特别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此可见,对原股东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转让股权行为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二是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因此,企业如遭遇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需要提供该股权转让行为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据,并向税务机关说明该行为并未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以争取不被纳入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11.3 本章实战思考


  • 1.3 本章实战思考本章我们学习了增资扩股三剑客,还有对赌的四种模型。在讲解过程中,我们均采取了首先还原事项的商业本质,然后再去讨论税务处理的思路。经典电影《教父》里有一句台词:“花半秒钟就看透事物本质的人,和花一辈子都看不清事物本质的人,注定是截然不同的命运。”其实,学习税法也是如此,我每年培训上千名股权设计师学员,发现永远是那种喜欢追本溯源的学员成长最快。

 第12章 增资扩股之转增资本


  • 第12章 增资扩股之转增资本“转增资本”是指公司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的净资产有4个一级科目,分别为实收资本/股本[插图],资本公积[插图],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在转增资本过程中,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不发生变化,但净资产各科目的结构发生改变。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极其复杂,为了方便理解,我们首先把净资产按照税收属性划分为3类:第1类: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它们都是由股东的权益性投入形成的,其中实收资本是企业接受投资者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部分,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是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第2类:其他资本公积,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第3类:盈余公积[插图]和未分配利润,合称为留存收益,它们都是由公司的税后利润形成的。本章我们区分这3种类型的净资产,讲解居民个人股东、居民企业股东和合伙企业股东3类股东,在转增资本环节的涉税处理。

 12.1.5 合伙企业股东


  • 12.1.5 合伙企业股东第3章介绍过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其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仅是作为税收导管,将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向上导,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尚美合家合伙无须缴纳所得税,而是由尚美合家合伙的合伙人根据其类型缴纳所得税。在本案例中尚美合家合伙的合伙人是有限公司尚美集团和13名高管(见图12-3)。[插图]图12-3 尚美合家合伙股权架构图其中,13名高管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尚美家装转增的资本,视同取得股息红利,需要按“股息、红利”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尚美集团作为公司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尚美家装转增的资本,视同取得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因为税法规定,只有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持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尚美集团是通过尚美合家合伙间接持股尚美家装,因此无法享受免税待遇[插图](见图12-4)。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然是合伙企业,则该合伙企业需要将涉税事项继续往上导,直到穿透至最终的公司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然后分别依据上述公司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的税务规则进行涉税处理。[插图]图12-4 尚美家装留存收益转增时,尚美集团与个人股东税负分析

 12.2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


  • 12.2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与留存收益的性质截然不同,它是由股东的权益性投入形成的,是股东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下面通过三只松鼠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2.2.1 案例19:三只松鼠


  • 12.2.1 案例19:三只松鼠三只松鼠(300783)的创始人章燎源,在互联网界被称为“松鼠老爹”。三只松鼠成立于2012年,只用了几年时间就成长为中国销售规模最大的食品电商企业。2019年7月,三只松鼠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三只松鼠在申报IPO之前的股权沿革如下。1.公司设立2012年2月,创始人章燎源注册成立三只松鼠的前身松鼠有限[插图],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四轮增资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松鼠有限先后进行了四轮股权融资,引入私募股权基金IDG资本[插图]和今日资本[插图]。这2家基金以增资方式进入松鼠有限,出资金额的一部分用于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一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第1次转增资本完成了四轮增资后,松鼠有限于2014年3月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的4 808.01万元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至5 000万元。4.增加新股东2015年7月,章燎源将其持有的松鼠有限0.57%的股权转让给自友投资公司[插图],将2%的股权转让给燎原投资公司[插图]。2015年9月,自友松鼠合伙[插图]以1.66亿元的价格认购新增的约260万元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记入资本公积)。5.净资产折股2015年12月,松鼠有限进行股份制改造,以截至2015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中的3亿元折合为3亿股作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剩余部分净资产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6.实施股权激励2016年12月,员工持股平台松果投资中心[插图]向三只松鼠增资人民币3 750万元,其中600万元记入注册资本,剩余3 150万元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第2次转增资本2017年3月,三只松鼠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各股东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5 400万元(见图12-5)。[插图]图12-5 三只松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通过梳理三只松鼠的股权历史沿革,我们会发现,三只松鼠的资本公积均为资本溢价,即三只松鼠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那么,在上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的过程中,各类股东是否有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下面我们着重分析个人股东章燎源、公司股东燎原投资和自友投资、合伙企业股东自友松鼠和松果投资中心转增的税务处理。

 12.2.2 居民个人股东


  • 12.2.2 居民个人股东三只松鼠除了净资产折股[插图]外,有过两次转增资本:第1次是在股改前,即在有限公司阶段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第2次是在股改后,即在股份公司阶段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资本。

 12.2.3 居民企业股东


  • 12.2.3 居民企业股东三只松鼠几次转增过程中,其公司股东自友投资和燎原投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我们来看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插图]由此可见,与有争议的个税不同,资本溢价转增中的企业所得税规定非常明确:三只松鼠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环节,公司股东自友投资和燎原投资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未来自友投资和燎原投资转让其持有的三只松鼠股份时,也不能扣除转增部分相对应的成本。我们可以概括为“转增环节不征,转股环节不扣”。

 第三部分 公司收缩


  • 第三部分 公司收缩企业运营难免会经历云卷云舒、潮涨潮落。这一部分着重讲解公司在战略性收缩过程中常见的股权动作,包括资产出售、股东退出、公司注销、资产剥离、合并分立的涉税处理。

 第13章 资产出售和资产收购


  • 第13章 资产出售和资产收购有诗云“横看成岭侧成峰”,资产交易也是如此,从卖家看是资产出售,从买家看是资产收购,所以,资产收购和资产出售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本章我们将通过聪聪地产案例讲解资产收购和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通过万科并购案例讲解如何反税负转嫁。

 14.2.2 税务处理


  • 14.2.2 税务处理由于是风云集团的内部重组,这次股权转让采用了平价转让方式,即牛风和朱云以股权原值2.6亿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牛风和朱云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是2.6亿元,股权原值也是2.6亿元,二人并没有从股权转让中获得收益,那么他们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案是:不一定!在前面我们讲解过,国家对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先税务后工商”的征管手段。但即使“先税务后工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大量流失,因为实务中出现了大量“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是对外的“阳合同”,用于工商备案,该合同上写的股权转让价格或是平价转让,或是1元转让,或是0元转让;另一份是对内的“阴合同”,用于真实交易,上面写的是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只能在“先税务后工商”外,增加了一种征管手段——“核定收入”。“核定收入”是国家税务总局赋予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特权,当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力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价格,而是用核定的方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插图]。由此可见,如果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就会触发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收入”(见表14-1)。
  • 2.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并不代表税务机关一定会核定收入,因为启动“核定收入”还需要满足第2个指标“没有正当理由”。什么是正当理由呢?根据税法的规定[插图],正当理由有4类,分别是股权激励、政策调整、近亲属间、自由裁量。第1类正当理由:股权激励满足下面4个条件的内部员工转股,即使转股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也不会核定收入,因为有正当理由。条件1: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条件2:有证据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条件3:仅限于由本企业员工持有的股权;条件4:仅限于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第2类正当理由:政策调整如果转让方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也不会核定收入,因为有正当理由。第3类正当理由:近亲属间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近亲属”,将被视为拥有正当理由。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第4类正当理由: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是指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正当性的其他合理情形。该类理由属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插图],也就是说,当转让方被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但拥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有效证据,最终由税务机关判定其合理性。在本案例中,牛风和朱云转让风云创投100%的股权,如前文所讲,对外公开的理由是,配合风云内部架构优化调整,增强风云创投的股权稳定性和治理适当性。风云创投实际控制关系未发生变化,仍为风云集团内企业。但上述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尚需要两个核心环节:第一,牛朱二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有效证据;第二,证明合理性的证据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如果税务机关认定是正当理由,则牛朱二人的平价转让股权的行为没有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牛朱二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认为牛朱二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合理性,则税务机关将会依次按照以下方法,核定牛朱二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插图]。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硬核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税务机关可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者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17.1.2 子公司变分公司


  • 17.1.2 子公司变分公司从法律上,子公司变分公司有两种路径:一种叫普通注销路径;另一种叫吸收合并路径[插图]。两种路径殊途同归,都能达到子公司变分公司的目的。火火集团应该选择哪一种呢?我们把两种路径做个对比(见表17-1)。表17-1 火火集团子公司变分公司路径对比[插图]在两种路径下,火火素碳都需要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如果选择普通注销路径,火火素碳解散前,需要履行法律清算程序[插图],而选择吸收合并路径无须法律清算[插图]。那法律清算会带来哪些重要影响呢?影响1:债权债务是否需要清理在普通注销路径中,火火素碳的债权债务需要清理,这意味着火火素碳需要通知所有未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向债权人进行提前清偿债务或协商债务转移,需要与所有未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沟通提前清偿债务或转移债权事宜。但在吸收合并路径中,因为火火素碳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方火火集团自动承继[插图],所以,只要火火素碳履行了通知债权人和登报公告的义务,就可以在提供担保后无须提前清偿债务[插图]。影响2:经营活动是否能够继续在普通注销路径下,火火素碳在进入法律清算期后,虽然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任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插图]。但在吸收合并路径下,火火素碳的经营活动无须停止,签订的合同可以在变更签约主体名称后,继续有效[插图]。

 18.1.2 资产剥离的四种路径


  • 18.1.2 资产剥离的四种路径五一重工账上的B类资产转移至五一商管,有四种资产剥离路径:买卖、划转、投资、分立。这四种路径不仅适用于五一重工,任何一家公司想把资产剥离出体外,都可以套用这四种路径。另外,剥离的资产也不限于房产、土地,还可以包括股权、商标、专利、机器设备、存货等任何一项可以依法转让的资产。下面我们对四种剥离路径逐一进行讲解。路径1:买卖买卖路径的具体操作为:第一步,五一集团新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五一商管”;第二步,五一重工和五一商管签署资产买卖合同,五一重工将B类资产出售给五一商管,五一商管支付给五一重工货币资金(见图18-2)。路径2:划转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划转”的明确定义。但因为在税收政策中多次出现了“划转”的概念,所以本书也采用了“划转”的表述方式。划转可以理解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集团,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架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将集团内整体或部分资产在不同的控股子公司之间无偿转移。划转的具体操作是:第一步,五一集团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五一商管;第二步,五一重工与五一商管签订资产划转合同,五一重工将B类资产划转给五一商管,五一商管不支付对价(见图18-3)。[插图]图18-2 买卖路径示意图[插图]图18-3 划转路径示意图路径3:投资投资的具体操作是:第一步,五一重工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五一商管;第二步,五一重工和五一商管签订投资合同,五一重工将B类资产评估作价后,投资到五一商管,增加五一商管的注册资本(见图18-4)。[插图]图18-4 投资路径示意图路径4:分立分立的具体操作为:五一重工到工商局办理分立登记,派生分立出一家公司五一商管。分立过程中,五一重工将B类资产分割转移至五一商管(见图18-5)。[插图]图18-5 分立路径示意图在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投资和分立。为了快速区分投资和分立,送你一个小口诀:投资出来的是儿子,分立出来的是兄弟。以五一重工为例,如果采用投资路径,新设立的五一商管,是五一重工的全资子公司;如果采用分立路径,分立出来新的公司五一商管,是五一重工的兄弟公司(见图18-6)。
  • 这四种路径可谓是条条大路通罗马,但到达罗马只能走一条路,应该选择哪条路呢?这需要从两个维度进行考量:第一,需要做税负测算,以评估显性成本;第二,需要做时间测算,以评估隐性成本。

 第四部分 公司上市


  • 第四部分 公司上市赛车过程中,最危险的地方就是赛道中拐弯的地方。经营企业同理,一旦公司进入拟上市阶段,将意味着步入实业运营和资本运营双轮驱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企业家驾驭得好,企业就可以开启产融互动的新征程;驾驭得不好,企业就可能被资本绑架,被踢出局。面对上市,企业家有非常多的课题,而明确自己在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负,避开上市过程中的税收陷阱,以及结合税负对个人财富提前规划也是其中的重要课题。本部分,笔者精心挑选了上市过程中最常见的股东动作,包括上市基础税政、拟上市公司股权架构、股权代持、股份改制、股权激励的涉税处理,以便拟上市公司更好地结合税务规划设计自己的资本之路。

 20.1.4 增资扩股方案


  • 通过上述两个步骤,股权架构由直接架构调整为间接架构。需要注意的是,公牛集团增资前,每注册资本的净资产价格是9元。良机公司按每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增资,很明显,良机公司增资的价格并不公允。也就是说,阮氏兄弟通过不公允价格增资,来实现股权架构调整的目的。那么按不公允价格增资,股东是否有纳税义务呢?我们从以下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是否属于征税范围?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9项所得[插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阮氏兄弟的投资行为并不属于9项所得中的任何一项。因此,上述增资扩股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第二,是否属于纳税调整范围?如果上述增资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那是否属于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范围呢?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插图]。由此可见,当出现以下情形,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第一,以不公允价格增资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第二,以不公允价格增资导致股东获得了不当的税收利益。我们来看本案例是否满足这两个特征:第一,以不公允价格增资的目的是调整股权架构,即将公牛集团的股权架构由个人直接持股为主,调整为持股公司间接持股为主。之所以调整股权架构,并非单纯基于税收考量,还有很多商业维度的考虑,比如股权传承、股权激励、资本运作等。第二,增资扩股是将资金注入公司,而且调整股权架构后,公牛集团将利润分配给良机公司,良机公司再分配给阮氏兄弟,二人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增资行为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需要提示的是,由于纳税调整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是否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实务中并不乏以不公允价格增资被税务机关征税的案例。因此,建议企业在以不公允价格增资前,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其征管口径,以便提前做好税负测算。

 第21章 拟上市公司之底层架构


  • 第21章 拟上市公司之底层架构在第20章,我们分析了拟上市公司的顶层架构重组。本章将通过两个案例讨论拟上市公司的底层架构重组,具体包括股东FQ重组和子公司变孙公司重组。

 21.1.4 股东FQ小结


  • 21.1.4 股东FQ小结我们对股东FQ的3种重组路径做个小结。结论1:划转路径不可取划转路径因为操作简单,且不占用资金,是实务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方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划转路径很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税负。因此,从税收维度考虑,不建议采用。结论2:转让路径和投资路径各有优缺点转让路径和投资路径哪一种更好呢?我们需要综合时间成本和税收成本来权衡与考量。转让路径的优点是流程简单,只需要进行2次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即可。但转让路径也有缺点,即国家没有给予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如果转股价格远远低于大地公司净资产对应的份额,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从而产生个人所得税税负。投资路径的缺点是流程烦琐,不仅需要2次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而且需要评估报告以及1次增资登记。但投资路径也有优点,国家给予了5年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至于实务中到底如何选择,就要对每个案例量体裁衣,具体分析。

 21.2.2 三种架构调整路径


  • 煌大食品由煌上煌集团的“子公司”变成煌上煌集团的“孙公司”,有3种路径:转让路径、划转路径、投资路径。路径1:转让

 22.2.2 税务处理


  • 税务处理:对浙江被服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立法时有2种思路。思路1:实质重于形式如果选择了“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思路,浙江被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名义股东,不承担纳税义务,由实际出资人李裕杰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思路2:形式重于实质如果选择了“形式重于实质”这一思路,浙江被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名义股东,应承担纳税义务,将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浙江被服将完税后的款项转付给实际出资人李裕杰时,李裕杰不再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究竟选择了哪种思路呢?我们看以下2个税收政策: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插图]对代持股票转让的营业税征收以及企业之间代持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如委托方已将收到的转让款缴纳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且两方所得税又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插图]从上述政策条文推断,国家税务总局在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上,更倾向于“形式重于实质”,即由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名义股东将纳税后款项转付给实际股东时,实际股东不再纳税。

 24.1.4 激励股的受让方:30名员工


  • 24.1.4 激励股的受让方:30名员工1.取得股权激励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30名员工购买东易日盛股份的价格是4元/股,外部投资人的购买价格是15元/股,员工是否需要将11元/股的价差,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上述定义,判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核心,是个人是否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所得,无论该项所得是以货币结算,还是以权益工具结算,也不论该项所得是否由任职或受雇的公司直接支付。因此,30名员工取得激励股份时,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实质上是东易日盛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插图]。可以申请税收优惠[插图](1)优惠条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弱,变现能力差,而且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比较高。如果30名员工在取得东易日盛股份的环节,就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会加重激励对象的经济负担,还极有可能阻碍股权激励这种世界通行的长期激励工具在中国的落地。于是,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财税〔2016〕101号文件[插图],规定只要满足以下7个条件,股权激励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时间条件,且时间条件符合要求[插图];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2)优惠内容。只要满足上述7个优惠条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激励对象就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即30名员工在取得东易日盛股份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份时纳税,并且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优惠程序。1)非上市公司。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2)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激励股未来转让时在东易日盛上市后,30名员工将持有的东易日盛股票减持套现,允许扣除的税收成本是4元/股还是15元/股?在计算股份转让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原则1:上环节交,下环节扣如果取得激励股时,员工未进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来卖股时,按15元/股作为税收成本扣除。原则2:上环节不交,下环节不扣如果取得激励股时,员工进行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则可以将个税递延至未来卖股时再交。在未来股权转让的环节,允许扣除的税收成本为4元/股。全部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4.1.5 激励的标的公司:东易日盛


  • 24.1.5 激励的标的公司:东易日盛东易日盛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股份支付金额1 199万元,并进行会计处理,记入“管理费用——股份支付费用”科目。东易日盛是否可以将记入管理费用的1 199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插图]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东易日盛因实施股权激励而确认的成本费用,应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允许在当期扣除:(1)东易日盛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2)东易日盛进行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3)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已实际行权[插图]。在本案例中,东易日盛由于满足了上述条件,所以可以在税前扣除股份支付金额。

 24.2 有限合伙间接架构激励模式


  • 24.2.1 案例41:润阳科技润阳科技(300920)成立于2012年,创始人为张镤等人。2020年12月,润阳科技在创业板成功上市。2017年,润阳科技处于申报上市的第2个报告期,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盈利能力快速提升。为了让骨干员工分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吸引并留住人才,润阳科技股东会决议实施股权激励。与东易日盛让员工直接持股不同,润阳科技设立了安扬合伙[插图]和明茂合伙[插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7名员工以每股2.6元[插图]的价格对合伙企业增资,然后合伙企业再对润阳科技增资(见图24-2)。对于员工以增资方式进入,而且搭建了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又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24.2.2 标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 24.2.2 标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本次股权激励授予7名骨干员工的股份合计约171万股,认购价格为2.6元/股,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以2018年1月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约15.44元/股确定,共形成股份支付金额约2 200万元,润阳科技一次性计入2017年度当期损益。润阳科技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形成的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观点1:不予扣除该观点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激励仅限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插图],因此只有个人持股直接架构才能适用于该政策规定,如果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则所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燕麦科技[插图](688312)在上市前实施了间接持股模式的股权激励,其上市申报文件披露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通过合伙企业实施,在该模式下,被激励对象行权相当于成为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所规定的股权激励,因此相关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不形成暂时性差异,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已将股份支付作为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增加,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插图]由此可见,燕麦科技认为间接持股模式的股权激励,所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观点2:允许扣除该观点认为,在间接持股模式下,股权激励的标的依然为“本公司股票”,不能因为员工持股方式的不同,而改变股权激励的本质。因此,即使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所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也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件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润阳科技并未披露股份支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但在实务中,多数企业是按照第2种观点进行税务处理的。在实务中,笔者建议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之前,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当地的执法口径,以便提前做好股权激励入股价格规划以及税负测算。

 24.3.1 案例42:汪汪新材


  • 24.3.1 案例42:汪汪新材[插图]汪汪新材成立于2005年,创始人是汪先生。2015年6月,汪汪新材开始规划在创业板申报上市。为了实现员工利益与公司发展高度绑定,汪汪新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期权激励计划》,向30名高管授予500万份期权,行权后对应公司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占授予日公司注册资本的10%。同日,汪汪新材与30名高管签署了《期权授予协议》,协议约定授予日为2016年1月1日,30名激励对象从授予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可以以每份期权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1元注册资本或1股公司股份。随后,汪先生与汪夫人共同设立凯莱合伙[插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汪先生以2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凯莱合伙转让汪汪新材15%的股权(对应汪汪新材750万元注册资本),用于本次授予期权的行权和预留股份授予未来入职员工。2016年3月,汪汪新材引入1家私募股权基金对公司增资扩股,每注册资本价格为5元。引入外部投资人后,汪汪新材的股权架构如图24-4所示。

 第五部分 公司整合


  • 第五部分 公司整合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商业世界里也每天都在上演着并购重组的故事。本部分将着重讲解公司进入成熟期后,在并购整合和境外扩张中常见的涉税问题以及如何进行税务规划和避开税收陷阱。

 第25章 企业并购之并购协议


  • 第25章 企业并购之并购协议并购交易往往金额巨大,涉及的税收金额也很高。从税务角度,如果在并购前未做好税负测算,并购中不审核并购协议,不仅可能导致整个交易由于税负过高而推倒重来,还可能影响到后续的并购效益。本书第25~28章将讲解企业并购的涉税要点。现在先来了解并购协议中的涉税条款。

 29.4 本章实战思考


  • 29.4 本章实战思考与国内税收体系相比,境外股权架构和跨境股权交易由于涉及国(地区)与国(地区)之间的税收管辖权,会更加复杂。因此,我常会向我的外资客户做以下提示:1.税收管辖权无论是非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个人,在跨国(地区)交易中都可能面临双重税收管辖,因此应首先确定中国政府是否有交易事项的税收管辖权。在判定的过程中,除了要关注国内税法,还需要关注境外股东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查看是否有管辖权特殊约定或者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等。2.国际反避税不同于“肉烂在锅里”的国内税收征管体系,跨境交易会导致税收利益向境外转移,因此,凡是涉及境外股东的股权交易,税务机关会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和严格的征管口径,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本章留给你一道思考题。老王拥有中国国籍。最近他听说外籍个人股东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免税待遇,于是萌生了更改国籍的念头。你是否建议老王更换国籍呢?你可以在下一章中查找答案或扫一扫封面的二维码,我会定期把我的思考以及我挑选的最棒的10个读者思考,分享给你。

 30.1 返程投资架构


  • 返程投资架构中,境外的公司可能不止一层,而是有很多层。在境外搭建的BVI公司和中国香港公司,仅仅是用来持股的“空壳”,这种空壳公司被称为“离岸公司”。汇发〔2014〕37号文件[插图]中称其为“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V)。实务中,SPV一般都会选择注册在避税天堂(见图30-2)。
  • 避税天堂”一词源于英文tax haven。haven译作港口或避难所。部分传媒将haven误作heaven,因而误译为“避税天堂”。避税天堂是指那些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境外人士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和服务活动,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又不对其征直接税,或者实行低直接税税率,或者实行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世界著名的避税天堂包括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返程投资的动机也不仅仅是隐匿信息,还可能是藏匿财富。比如,在境外搭好架构后将境内资产注入进去;再如,某地有外资投资优惠待遇,于是把公司包装成外资企业,才能方便享受;再如,想在境外上市,等等。返程投资架构,我们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了境外上市目的而搭建的返程投资架构,简称为上市型返程投资架构;第二类,非上市型返程投资架构。我们先以周黑鸭在港股上市前搭建的股权架构为例,讲解上市型返程投资架构的涉税知识点。

 30.1.2 上市型返程投资架构


  • 周黑鸭的境外架构一共搭建了4层,分别是BVI公司、开曼群岛公司、BVI公司、中国香港公司。周黑鸭为什么要在境外搭建这么多层壳呢?难道周黑鸭想效仿第29章中的泰国万浦公司,谋求境外间接转让股权吗?当然不是。下面,我们就详细了解下这4层架构的由来。第1层:BVI公司周黑鸭最顶层的境外公司共有6家,分别是周富裕的家族公司、预留的股权激励池、兄弟姐妹股权池、历史元老池,还有2个是私募股权基金。这6家公司均注册在BVI。为什么选择BVI呢?周黑鸭看中的无非是BVI作为避税天堂的避税属性,以及BVI的私密性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周黑鸭的第1层架构采用了分槽喂马的模式,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股权池。这就避开了当一个股东的持股发生变化时,所有股东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烦琐程序。第2层:开曼群岛公司现在香港联交所接受注册在中国香港、开曼群岛、中国内地、百慕大、BVI的公司,申请挂牌上市。但因为BVI注册公司透明度低,而开曼群岛和百慕大较之BVI,公司透明度要高,法律体系较为完善,资本市场的接受度更好,所以赴港上市企业,多选择在开曼群岛或者百慕大注册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周黑鸭的上市公司就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第3层:BVI公司该层架构安排的目的包括:(1)BVI离岸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抽离可以不受上市地区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要将境内某公司的资产注入港股上市公司,可以先将资产注入BVI离岸公司,港股上市公司收购该BVI离岸公司,完成资产的转移。(2)如果未来上市公司有新的业务,可在开曼群岛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彼此独立,不会互相牵累。(3)如果想出售中国香港公司,可以直接出售BVI公司的股权。根据中国香港地区税法,境外公司转让中国香港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权价值的千分之二,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出售BVI公司可以规避印花税。第4层:中国香港公司该层架构安排的目的在于,根据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的税收安排,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请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的协定优惠待遇。如果中国内地公司向BVI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则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对中国香港公司申请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审批越来越趋于严格,不仅要求申请人注册地在中国香港,而且申请人需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证明自己是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受益所有人”。因此,即使境外架构中加设中国香港公司,如该公司仅为导管,也不代表必然会享受到内地与香港协定的优惠税率待遇,但搭建中国香港SPV,毕竟为获得股息红利时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创造了可能性。

 30.2.2 三层境外股权架构


  • 30.2.2 三层境外股权架构巨轮智能对德国欧吉索的投资,境外共有五家公司[巨轮国际(BVI)、巨轮香港(中国香港)、巨轮欧洲(卢森堡)、德国收购工具公司、德国欧吉索]。这五家公司可以分为三层:顶层架构[巨轮国际(BVI)和巨轮香港(中国香港)]、中间架构[巨轮欧洲(卢森堡)]、底层架构(德国收购工具公司和德国欧吉索)(见图30-7)。下面我们对三层架构逐一进行分析。1.顶层架构在对外直接投资架构中,顶层架构一般注册在避税天堂。这些避税天堂包括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具有一些共同特点:社会稳定,没有税或税负很低,注册公司非常方便,维护成本很小,有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外汇管制,有严格的商业及银行保密制度,有方便的中介服务等。[插图]图30-7 巨轮智能对外直接投资架构整体架构巨轮智能境外投资顶层架构中的第1层选择在了BVI,同时又在BVI公司下面设立了巨轮香港公司。中国香港实行属地征税,只有在中国香港产生或来自中国香港的利润才征税,利得税税率为16.5%;不对股息和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只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4.95%的预提所得税;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没有受控境外公司规则和资本弱化规则;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巨轮智能选择顶层架构设在BVI和中国香港,主要是考虑到香港不仅与内地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插图],还与中间架构注册地卢森堡签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卢森堡大公国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2.中间架构为了打击全球避税,欧盟国家、美国和OECD国家会将一些低税收管辖区(或者没有企业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9%)列入“税收黑名单”。凡是在被列入黑名单的离岸地注册的公司,会被实施更强有力的反避税监管和限制措施。开曼群岛、BVI等纯避税地都在税收黑名单上“榜上有名”。因此,对境外进行投资的企业会考虑在顶层架构下(第2层至第3层),再加上中间架构,这些中间层公司一般会选择“税制比较规范透明但不是明显的低税国(地区)、税收协定较多、协定优惠税率较低且对受益人限制较少、法制宽松但规范”的国家和地区。在实务中,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和瑞士常被选定为中间层的投资国。以巨轮智能选择的中间架构注册地卢森堡为例,卢森堡是境外投资者进入欧洲的重要门户。卢森堡有相对安全和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善的金融体系、优惠的税收制度[插图],以及丰富而有弹性的双边税收协定[插图],而且还具有欧洲陆运和空运的比较优势,容易满足企业运营上的实体化要求。3.底层架构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搭建底层架构时(第4层至第5层),会选择有实质业务运作的国家(地区),如项目所在国(地区),巨轮智能即选择在标的公司所在地德国设立底层架构。根据我国税制[插图],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进行抵免。如今境外所得的抵免层级为5层,并且有分国(地区)抵免法[企业以一个国家(地区)为维度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同一投资架构层级的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和综合抵免法[企业以同一投资架构层级为维度,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同一投资架构层级的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盈亏可以相互弥补]可以选择。如果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在境外业务的拓展逐步多元化,可以考虑增加多个并行的多层投资架构,特别是将性质不同的行业、业务,分别以不同的层级进行分割,并行开展,这样既可以享受上述多层投资架构的税收优惠,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税务风险。

 30.3 本章实战思考


  • 30.3 本章实战思考作为从事了18年股权设计的老兵,我深感“走出去架构”是所有股权架构中最复杂的一种,因为好的“走出去架构”需要迈过4个关卡,分别是外汇关、监管关、审批关、税务关。但实务中,拥有如此全面知识体系的服务机构并不多,也导致大部分“走出去架构”存在很多隐患。搭建“走出去架构”时,从税收维度,至少需要提前论证以下事项:①是否需要设立SPV,以搭建多层境外架构?②如果搭建多层境外架构,应在哪个国家或地区设立SPV?③如何对境内和境外的业务进行转让定价安排?④投资收益如何进行后续安排,是计划再次用于经营性投资,还是用于家庭财富管理?⑤境外运营实体如何在注册地区进行税务安排?⑥境内和境外企业如何进行资金融通?等等。

 来自微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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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26-05-22 23:19  中华第一大可爱  阅读(47)  评论(0)    收藏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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