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转向“方法/函数/操作”如何定义

上一节是名词 这一节是动词

1.编程语言中的函数和方法

  方法

  使用者不需要知道方法内部如何实现,这叫做“抽象”。

  参数

  参数类型是否匹配,在静态检查时完成。

  返回值

2.规约:程序用于沟通

(1)程序中的文档

  java API

  • 类的层次,类接口的实现列表
  • 直接的子类,对于一个接口的实现类
  • 类的描述
  • 构造方法
  • 能调用的所有方法
  • 对于每个构造器和方法的详细说明,方法签名:返回类型,方法名,参数,例外情况。

  设计文档

  程序的沟通

  代码中蕴含的设计决策:给编译器读

  注释形式的涉及决策:给自己和别人读

(2)规约和契约(方法的)

  规约(契约)


  client:客户端,implementer:实现者

  双方都要遵守

  为什么做规约

  客户端只需理解spec即可

  规约可以隔离变化,无需通知客户端。规约可以提高代码效率(输入正确性由调用者保证)

  扮演“防火墙”角色:调用者不需知道具体实现,实现者不需知道具体输入实现(解耦)

  只说能做什么,不说具体实现

(3)行为等价性

  站在客户端角度看行为等价性。

  根据规约判断行为是否等价

(4)规约结构:前置条件和后置条件

   
  规约结构

  前置条件是需求,后置条件是效果。

  前置条件约束客户端,后置条件约束开发者。

  前置条件满足则后置条件必须满足。

  Java中的规约

  静态类型声明也是一种规约,据此可以进行静态类型检查。

  方法前的注释也是一种规约,但是需要人工判定是否满足。

  前置条件:@param 后置条件:@return @throws:避免重复,可以不写类型

  规约可能讨论什么

  可以讨论参数和返回值,例外情况,但是不能局部变量和私人领域。

  可变方法的规约

  可变方法会改变参数值。

  除非在后置条件里面说明过,否则方法内部不应该改变输入参数。尽量少使用可变的对象。

  可变对象让契约变得复杂

  程序中可能有很多变量指向同一个可变对象,无法强迫类的实现和客户端不保存可变变量的别名。

  可变对象减少了可变性

  使用不可变的对象,在规约里面限定住。

(5)测试规约

  黑盒测试

  不知道内部实现。我不知道谁是错的,但是我知道怎么错。

  (接口的规约override,不用再写一遍)

3.设计规约

(1)规约的分类

  比较规约

  判断哪个规约更好:规约的正确性、规约的强度、规约的陈述性。

  规约的强度

  规约强度大小:前置条件越弱规约越强,后置条件越强规约越强。

 

 

  可以用强规约替代弱规约。

  越强的规约,意味着开发者的自由度和责任越重,而调用者的责任越轻。

  规约的确定性

  给定一个的输入,输出是唯一的、明确的。  

  操作式和声明式规约

  操作式规约:伪代码,声明式规约:只有初终状态。

  声明式规约更有价值,内部实现的细节不在规约里呈现。放在代码内部注释里呈现。

  声明式规约

(2)规约图解

  某个具体实现,若满足规约,落在其范围内。

  更强的规约,表达为更小的区域。

(3)设计一个好规约

  规约的质量

  •     规约应该是内聚的:规约做了两件事就要分开成为两个方法。
  •     规约应该是信息丰富的:不能产生歧义。
  •     规约应该足够强:开发者应该尽可能考虑各种特殊情况
  •     规约也应该适当弱:太强了开发者实现不了。
  •     规约应该使用抽象类型:List or Set
  •     前置条件或后置条件:不写前置条件,就要在代码内部检查。开发者可以在规约里加入前置条件,把责任推给客户端。惯用的做法是:不限定太强的前置条件,而是在后置条件中抛出异常:输                 入不合法

 

 

posted on 2020-04-05 20:19  何莫道  阅读(195)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