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网瘾即将合法化,绿_坝将强奸全部智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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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舒璇

2016年9月30日,网信办正式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内容过长,可直接阅读第二章中第10-12条,以及第四章中的19-20条。

有关文本:《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相关日期:2016年9月30日发布
涉及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影响领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内容全文: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网络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有关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网络知识普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行业组织成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建设
第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网络空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倡导创作、提供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文化产品,建设未成年人精神家园。
国家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内容平台的建设,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生产,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以下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之前,以显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的;
(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类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的;
(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愤世、自卑、恐惧、抑郁等不良情绪的;
(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
第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需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违法信息和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的管理政策,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研发、生产和推广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等部门组织制定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研发、生产和推广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公益性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设施的,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和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
第十二条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三章 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划和建设本地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拓宽和规范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渠道。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上网场所建设,中小学校、依法设立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等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上网设施。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
国家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开设校外课堂等方式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帮助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提高网络素养。
第十六条 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注警示标识,注明收集信息的来源、内容和用途,并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收集、使用规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的,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显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搜索结果。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网络空间中与其有关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删除、屏蔽。
第四章 预防和干预
第十九条 家庭、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
第二十条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和矫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学校配备专门教师或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增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或服务。
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网络成瘾的本土化预测和诊断测评系统,制定诊断、治疗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以下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用户,并妥善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国家鼓励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发网络游戏产品年龄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示举报途径和举报方法,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及时受理处置公众对本单位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举报。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处置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监护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删除、停止更新信息;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审查义务,未对违法信息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级以上网信等部门认定,由省级以上工信部门责令关闭网站,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违法本条例规定,制作、发布、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未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更新信息;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所登载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采取措施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由文化、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条 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进口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且未在出厂时或销售前为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进行显著提示的,由国务院工信、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未在醒目位置标注警示标识并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或拒绝删除、屏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由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身份注册或未采取防沉迷措施的,由文化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网络游戏服务;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举报制度或不及时受理、处置举报的,由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本条例所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信息技术、信息服务、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姓名、位置、住址、出生日期、联系方式、账号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肖像等。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设备,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网络终端产品。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简单的概括,这份草案的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国家已经官方承认网瘾是精神病,马上就会制定出诊断网瘾的量表,标准,以及设立正规的医院或社区机构对网瘾少年进行治疗。

同时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心智,条例正式实施后,所有境内出售的智能终端产品(手机,电脑,平板,电视等),都必须装上一款保护未成年沉迷的国产软件。

关于网瘾究竟是不是病这个问题,医学上早已有定论:网瘾不是精神疾病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网瘾不是精神病,草案中又为何要强调 “ 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网络成瘾的本土化预测和诊断测评系统,制定诊断、治疗规范。” 呢?

这个所谓的 “ 网络成瘾的本土化预测和测评系统 ” 又是个什么东西呢?你要使用它来鉴别一个孩子是不是 “ 患有 ” 网瘾,但其中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对于网瘾这样的 “ 中国特色主义精神疾病 ”,最后的量表的形式不会和杨永信的网瘾程度测试量表不谋而合吧?

条例通过,网瘾被扭曲为精神疾病,结合推出的诊断标准,杨永信,陶然,还有更多的网瘾戒除基地都会一夜之间合法化,正名化。

等待沉迷网络孩子们的,便只有无尽的绝望,恐惧,被剥夺自由,被体罚殴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学校配备专门教师或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增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或服务。

条例中说的很“美好”,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中小学校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辅导教育,通过付费的方式对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进行干预。

可是,专业人士的定义是什么?现在很多教师都有二级心理咨询证书,我可以负责任的说,这个证书的含金量真不高,随便抓出几个健康课的教师都有这证书,可他们真的有能力去对孩子们进行心理干预治疗吗?

而所谓的付费服务,最后又能做点什么?难道是花着三四百一小时的服务费,去请一个不具备专业素质的教师,对青少年不停的说教?

再来说说草案中的另一个要求:

第十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研发、生产和推广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等部门组织制定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研发、生产和推广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公益性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设施的,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和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
第十二条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

关于这项内容,大家可以参考曾经的“绿_坝”事件,一模一样的东西 :

“绿_坝”事件再回顾

2009-12-03 作者:饕餮 来源:CIO时代网

摘要: 从工业信息化部5月19日发布通知,强硬要求所有电脑厂商7月1日后都必须安装上网过滤软件"绿_坝",到6月30日宣布推迟预装仅隔了41天。但这短短的41天却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反对浪潮,甚至

关键词: 绿_坝-花季护航

临近岁末,又在回顾一年来IT界的大事,要不是今天看到一条名为《与系统软件不兼容等问题退市 绿_坝成溃坝》的新闻,绿_坝这个曾经沸沸扬扬炒翻天,但很快就归于平淡的事差点被漏掉了。不过网友们可没有忘记,在一个《史上最火爆的2010年春晚节目单》中,就有一首《上网络,绿_坝好!》的歌曲。

从工业信息化部5月19日发布通知,强硬要求所有电脑厂商7月1日后都必须安装上网过滤软件"绿_坝",到6月30日宣布推迟预装仅隔了41天。但这短短的41天却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反对浪潮,甚至引发了外国政府的强力干预,最终以一场闹剧终结,成为又一个朝令夕改的典范。

工信部的公信力在这件事中饱受质疑,按工信部的说法,这事儿是"为构建绿色、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避免互联网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和毒害",但汹汹的民意显示公众显然不认可这种说法。有学者总结了工信部在决策中存在的"三宗罪":

一是"与法有悖"。任何一项决策必须合乎法律,"绿_坝"是否会控制个人隐私?工信部在"绿_坝"决策中显然有借公权侵犯私权的嫌疑,这一点工信显然难以自圆其说,而这又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制精神不符,这一"硬伤"是导致"绿_坝"不能称霸的"原罪"。

二是为市场垄断"护航"。决策必须按市场化运作,工信部在"绿_坝"决策中,对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不够透明,信息公开不够。当初"绿_坝"横空出世,工信部有为绿_坝称霸市场断护航的嫌疑,这也是招致国内外批评最强烈的一宗"罪"。

三是有违民意。近年来,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医保改革等重大决策上,充分尊重民意,听取民众的心声是国家一贯倡导作法,也是一条比较成功的经验。但在这次"绿_坝"决策前,工信部对一关涉众多人利益的决策未经民众充分讨论,听取民众意见,尊重民众的选择权,从而招致绝大多数民众的反对,这也是"绿_坝"终不能称霸的现实原因。同时对于这项金额高达数亿的采购合同武断决策,显然也不符合纳税人主体地位的现代政府理念。

民意面前,政府终于认错了,李毅中部长公开表示安装这个软件的"自愿性","下一步如何安装和预装,我们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改进方案,会充分尊重消费者选择的自由,绝不会出现在所有销售的计算机里一律都要强制安装的问题。"事后有媒体报道,李毅中部长也是受了蒙蔽才批准此事的,被蒙蔽的理由是"国际惯例"。

保护未成年儿童不受不良信息影响是国际惯例,但靠政府公权力强制推行确是地道的"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毫不相关。以美国为例,关于互联网的管与放的矛盾冲突也是几经反复,作为互联网主管部门,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也时常在多方力量的博弈中举棋不定,相关治理法规几经兴废,其"绿_坝"诞生的命运甚至比国内还要坎坷。早在1996年2月,美国国会就通过了《传播庄重法》来治理网上淫秽色情内容。但是,由于当时舆论环境以及法规本身的不成熟,这项本来是出于好意的法律,最终却在发布一年零四个月后"夭折"了。《传播庄重法》"夭折"后,美国立法部门和一些社会组织,寻求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网络信息危害的努力并没有停止。他们坚持认为《传播庄重法》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成分符合公众利益。于是,1998年国会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直到2000年《儿童互联网保护法》颁布,才标志着"洋绿_坝"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承认。2001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又为该法制订了实施细则。然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仍遭到美国图书馆协会等组织的反对,历时七年之久,"洋绿_坝"才在美国的学校、图书馆等青少年活动场所真正获得了"有限落地"的法律地位。其他欧美国家的经历大抵也是如此,由此可见所谓的"国际惯例"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如今时过境迁,绿_坝风波已成为过去时,反思成了学者们的任务,汲取教训也应是政府的应有之意。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今天再次回顾这件事倒想为工信部说几句好话:工信部从"强制安装"的风波中转身,将对绿_坝软件的"选择权"交给家长和社会,它也完成了一次对自身权力边界的划定,对公民权利及市场规则的厘清。在支付了一定的社会成本,经历了本不应有的碰撞、误解之后,工信部也找回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市场规则相互协调的方式。这样的协调,对中国社会具有极大的样本意义。

这些年国内这种闭门造车的草案多了去了,每一次都让人恨的牙痒痒却无可奈何,本来我以为这次反非法戒网瘾机构的潮流,会带来正面的效应,带来正面的影响,可现在的官方行动,却让我越来越失望。 合法化的网瘾“治疗”机构,强制安装的反人权软件,这一切究竟是时代的进步,还是社会民主的倒退?

现在这份法案,还在征求意见的阶段,我呼吁每个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团结起来,我们一起给信息办发邮件,一人之力也许渺小,但倘若可以团结一致,一定可以取得最后的胜利!

征询意见的截至日期,是十月三十一日,留给我们的时间不多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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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16-10-03 23:35  林博士  阅读(185)  评论(1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