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充电场站运营中,充电服务费仍是运营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但充电场站既要承担设备采购和电力接入等前期投入,也要持续承担场地、设备折旧和运维等成本。经营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场站选址、设备利用率和成本控制。随着充电设施持续增加,场站之间围绕价格、充电流量和服务能力的竞争也更加激烈。
截至2026年6月底,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总数达到2305.7万个,同比增长43.2%。[1]
随着充电网络加快完善,行业关注点也逐渐从设施数量扩张,延伸到设备利用率、运营质量和经营效益。[2]
对于不少运营商而言,单纯依靠扩大充电量和收取服务费,越来越难形成稳定的长期竞争力。与此同时,电力市场正在逐步向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开放,分布式光伏、储能和可调负荷等资源也获得了更多参与市场的通道。[3][4][10]
在这一背景下,充电运营商能否将场站中的负荷、光伏、储能和车辆组织起来,形成可预测、可调度、可交易的能源资源?

充电运营商走向能源运营的双重驱动力
一、充电运营商的基础优势
充电运营商进入能源领域,并不是从零开始跨界,而是对现有场站、设备、数据和负荷能力的进一步延伸。
1. 充电负荷本身就是可调资源
车辆充电在满足目标电量和离场时间的前提下,部分充电任务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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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时候开始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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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多大功率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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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车辆优先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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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站总取电功率控制在什么范围。
因此,充电负荷既是场站的用电需求,也可能成为一种可调资源。
当然,这种调节并不是无限的。车辆离场时间、最低保障电量和用户体验,始终是负荷调度的基本边界。
2. 运营商具备设备级控制能力
充电运营商依托运营平台,可以掌握单台充电终端的运行状态、实时功率和任务进度,并将控制策略下发到具体设备。
这种设备级感知与控制能力,使运营商不仅拥有充电负荷,也具备在保障用户充电需求的前提下调节负荷的基础。
2025年发布的虚拟电厂指导意见要求运营主体具备资源监测、运行预测、指令分解和执行等能力。充电运营商已有的平台和远程控制体系,正是建立这些能力的基础。[3]
3. 长期运行数据可以转化为预测能力
运营平台持续积累车辆到站时间、充电电量、充电时长、功率曲线和场站负荷数据。
这些数据经过治理和建模后,可以进一步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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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充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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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站高峰出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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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增加或降低多少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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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节能够持续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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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节是否会影响车辆按时离场。
因此,数据本身并不是能源资产。只有将数据转化为负荷预测、能力评估和调度策略,才会形成真正的能源运营能力。
4. 多场站具备资源聚合基础
单座场站的车辆接入情况不断变化,可调能力往往不够稳定。
多场站运营商可以利用不同区域、车辆类型和充电时段之间的差异,将分散的小规模负荷组织成相对稳定的资源池。
这正是虚拟电厂的核心作用:将分散的可调负荷、分布式电源和储能聚合起来,形成可以统一预测、统一控制并统一参与市场的整体资源。[3]
5. 场站可以继续接入光伏、储能和V2G
在充电负荷之外,场站还可以接入更多能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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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布式光伏:提供本地绿色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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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储能:提供相对稳定的充放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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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G车辆:在条件具备时提供移动储能能力。
2025年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挥虚拟电厂聚合负荷侧调节资源的作用,并拓展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10]
充电运营商的优势,不只是拥有充电桩,而是同时具备负荷入口、设备控制、运行数据和多场站聚合基础。
这些优势主要适用于具备一定场站规模、平台控制能力和数据基础的运营商,并不是所有充电企业天然具备。

充电运营商的能源资源与自身优势
二、充电运营商的价值路径
上述资源和能力不会自动转化为经营收益。对充电运营商而言,更现实的价值实现路径是:
先优化场站自身用能,再形成稳定、可验证的调节能力,最后通过资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
1. 先降低场站自身的能源成本
场站投运后,可以通过分时用能优化、动态功率分配、光伏优先消纳和储能削峰填谷,提高现有供电容量的利用率,优化购电成本并延缓扩容。
国家政策明确,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具体认定、报装和计量要求,以当地执行规则为准。[6]
因此,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场站,负荷控制的收益不再体现为基本电费下降;对共用受电设施或不适用减免政策的场站,最大需量控制仍可能影响基本电费。
先把场站自身的负荷看清、调好,才有条件把调节能力对外交易。
2. 优化市场化购电和绿色用能
充电运营商可以根据当地市场规则,以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也可以通过售电公司、虚拟电厂或负荷聚合商购买电能。
能源采购不能只比较某一个时段的电价,还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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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充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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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长期购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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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时和现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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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发电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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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能充放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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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电量与实际用电之间的偏差。
2026年实施的《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明确,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参与中长期市场,分散资源也可以通过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主体参与交易。[4]
具备条件的运营商,还可以通过绿电交易、本地光伏消纳等方式提升绿色用能比例,并将绿电采购与场站负荷、储能调度协同安排。
因此,市场化购电的核心,是根据实际充电负荷合理安排购电时段和电量,优化综合购电成本,同时控制计划偏差和价格波动风险。
3. 参与需求响应和虚拟电厂
当电力系统需要削峰、填谷或者促进新能源消纳时,充电运营商可以在不影响基础充电服务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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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后部分非紧急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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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降低场站总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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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车辆充电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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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用固定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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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多座场站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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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条件具备时调用V2G车辆。
单座场站的能力有限,虚拟电厂可以将多座场站、光伏、储能和车辆资源聚合起来,统一完成能力评估、市场申报、指令分解、执行控制和收益结算。
2025年虚拟电厂指导意见明确,符合注册和相应市场准入要求的虚拟电厂,可以按独立主体参与需求响应、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开展电力中长期和现货市场购售电业务时,还需要具备售电公司资质。[3]
具体准入标准、交易品种和收益方式,仍然取决于各地市场规则。
光伏、储能、充电负荷和车辆提供物理资源,虚拟电厂负责组织资源并连接市场。
4. 逐步拓展辅助服务和V2G
2025年发布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参与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建立了统一制度框架。[8]
但这类业务对响应速度、控制精度、通信和计量能力要求更高,并不是所有充电场站都能直接参与。
V2G也仍处于规模化试点和商业模式验证阶段。2025年公布的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覆盖9个城市和30个项目,并提出完善电网接入、电费计量、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规则。[7]
V2G真正形成稳定收益,还需要解决车辆和设备支持、用户授权、出行保障、电池衰减、收益分配和市场准入等问题。
对大多数充电运营商而言,有序充电和固定储能是当前更现实的资源,V2G则是值得提前布局的增量能力。

充电运营商的能源运营价值路径
三、充电运营商的能力体系
政策打开了参与通道,场站提供了物理资源,但真正决定能否形成价值的,仍然是运营能力。
1. 看得清:资源状态与运行数据
平台需要统一掌握充电终端、车辆任务、场站负荷、光伏功率、储能状态和V2G授权信息。
数据不仅要能够展示,还要准确、连续并且可以追溯。
2. 算得准:负荷预测与能力评估
平台不仅要预测未来的充电负荷,还要在保障车辆充电需求的前提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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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调节多少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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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节能够持续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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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场站和设备可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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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可申报的能力有多少。
市场需要的是明确的调节功率、持续时间和执行边界,而不是理论上的设备容量。
3. 调得动:光储充放协同控制
预测和策略最终必须转化为设备能够执行的指令,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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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站总功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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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车充电功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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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充电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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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本地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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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能充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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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G调用边界。
2025年虚拟电厂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主体建立技术支持系统,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和执行等功能。[3]
4. 聚得起:多场站资源组织
资源聚合不是简单地把设备数量相加。
运营商需要持续计算不同场站的位置、实时状态、可调功率和持续时间,再将不断变化的单站资源组织成相对稳定的整体能力。
5. 算得清:交易、计量与结算
能源运营最终必须形成完整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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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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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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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度指令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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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策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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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响应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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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差和考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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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收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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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站、车主和聚合商之间的收益分配。
2025年发布的《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明确,参与市场的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需要满足相应的计量和结算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以市场经营主体为单元开展结算,底层资源之间的收益分配则由聚合协议和运营机制进一步明确。[9]
预测决定能够承诺多少,控制决定能否完成,计量决定最终能否获得收益。
6. 守得住:用户体验、安全和经营风险
能源调度不能以牺牲车辆正常充电为代价。平台还需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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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保障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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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晚离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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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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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授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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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能安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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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偏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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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常情况下的退出机制。
可以将这些能力概括为:看得清、算得准、调得动、聚得起、算得清、守得住。

充电运营商能源运营闭环
结语
充电运营商走向能源运营,并不是放弃充电服务,也不是简单增加一个电力交易模块。
真正的变化,是运营对象发生了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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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管理充电设备,转向管理能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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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统计充电量,转向预测和调节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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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被动接受电价,转向优化能源采购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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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单站运营,转向多场站资源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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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充电服务费为主,转向探索更多能源运营价值。
服务费仍然是充电运营商的基础收入,能源运营则为场站降本和业务增收提供了新的可能。
但政策打开的是参与通道,而不是收益承诺。能否真正形成稳定价值,取决于运营商是否能够把分散的负荷、光伏、储能和车辆,转化为可预测、可控制、可聚合、可考核和可结算的能源资源。
充电运营商走向能源运营的本质,是重新组织场站、设备、数据和车辆背后的能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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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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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能源局:《2026年上半年全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快速发展,同比增长43.2%》https://prpq.nea.gov.cn/jnyw/14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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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十年奋进·智启未来!2025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合肥成功召开》https://www.evcipa.org.cn/newsinfo/10765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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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504/t20250411_1397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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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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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643
-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05/t20230517_1355814.html
-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241号)https://zfxxgk.ndrc.gov.cn/wap/iteminfo.jsp?id=20494
-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504/t20250429_1397483.html
-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533
-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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