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资质接工程,被挂靠方要承担付款责任吗?朱亚全律师代理承揽合同纠纷案厘清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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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资质挂靠是普遍存在的经营模式,有资质的企业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却不参与实际施工。但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欠款,

被挂靠企业往往被卷入诉讼,可能面临下游供应商、施工方起诉追索工程款的巨额风险。是否只要挂靠了资质,被挂靠方就要对所有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代收发票、代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对合同的追认?

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朱亚全律师代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参照。在这起标的额超百万元的家具定制安装工程款纠纷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后拖欠工程款,原告起诉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朱亚全律师作为被挂靠方的诉讼代理人,精准拆解法律关系,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展开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被挂靠方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近百万元的债务风险。

 

人物名片

image.png朱亚全  │  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2510928740

• 执业机构: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 执业理念:以专业、尽责、高效的服务,让每个案件经得起法律和良知的检验

一、案情回顾:挂靠人签下百万合同,被挂靠企业成被告

某酒店装饰项目由当地国有投资平台作为发包方,某央企单位为总承包方,被告吴某等人挂靠某建设集团的资质,承接了项目中的部分装饰工程。2024年4月,吴某以个人名义与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家具定制安装合同》,约定由木业公司负责酒店1-7层家具的供应与安装,合同总价款约115万元,付款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日。

该合同首尾均未出现被挂靠建设集团的名称,仅由吴某个人签字,未加盖任何公司印章。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挂靠建设集团曾向木业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并接收了木业公司开具的4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2024年7月,案涉家具安装完成并经吴某验收签字确认,但剩余955797.9元货款始终未结清。

多次催讨无果后,木业公司将被挂靠建设集团、吴某、总承包单位等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建设集团与吴某连带支付工程款95万余元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同时要求总承包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面对巨额索赔,被挂靠方某建设集团委托朱亚全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接手案件后,朱亚全律师全面梳理了合同签订、履行、付款全流程证据,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了清晰的抗辩策略。

 

二、庭审交锋:四大核心争议的专业抗辩

庭审中,原告主张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设集团的付款与收票行为构成对合同的追认,且案涉项目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建设集团作为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告的全部主张,朱亚全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逐项提出有力抗辩:

第一,案涉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中,合同通篇未出现被挂靠公司名称,无公司印章,也无任何授权文件,原告仅凭项目挂靠关系就主张信赖,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

第二,代付款与收发票不构成合同追认。追认的前提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本案吴某自始至终以个人名义签约。建设集团的付款与收票行为,是挂靠模式下为满足“四流合一”税务合规要求的财务走账安排,并无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推定公司愿意承担合同责任。

第三,挂靠关系不必然导致对外连带责任。挂靠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被挂靠方需对下游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第四,本案为承揽合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告是家具供应安装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方或被挂靠方主张权利,合同责任应当由签约人吴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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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采纳代理意见,被挂靠方无需担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家具定制安装合同》由吴某个人签订,无被挂靠公司签章,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表见事由;建设集团的付款与收票行为属于挂靠模式下的财务合规安排,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追认;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则。

2026年6月1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1. 判令被告吴某等人向原告支付家具款955797.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2. 驳回原告对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 驳回原告对总承包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9956元,全部由吴某等人负担。至此,朱亚全律师的抗辩意见获得法院完全采纳,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近百万元的连带债务。

 

四、法律解析:为什么被挂靠企业不用“背锅”?

本案的裁判逻辑,精准体现了表见代理、合同追认、合同相对性三项法律制度的适用边界。

第一,表见代理的“高压线”不可触碰。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但前提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如果合同无公章、无授权、无任何关联痕迹,相对人仅凭“别人介绍的”就轻信签约,不构成善意信赖,无权主张表见代理。

第二,追认的前提是“以被代理人名义”签约。 如果行为人从头到尾未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约,后续的付款、收票行为,在法律上无法构成追认——因为“追认”的前提是“无权代理”,而“无权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以自己名义签的合同,没有“追认”的法律空间。

第三,挂靠不是“无限责任”通道。 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企业是否对挂靠人的债务负责,取决于挂靠人是否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被追认。如果挂靠人未获得授权且无权代理不成立,被挂靠企业不因挂靠关系的存在而自动承担债务。

 

、律师解读:挂靠经营必须厘清的法律边界

朱亚全律师结合本案,对挂靠经营中的高频法律风险进行了专业解读。他表示,实践中很多被挂靠企业误以为“只收管理费、不担责任”,但实际上不同案由下的责任认定差异极大,一旦处理不当,很可能面临远超管理费的巨额债务。

朱亚全律师总结了三个核心实务要点:

一是并非所有挂靠都要对外担责。只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挂靠方才可能对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承担特定责任;普通承揽、买卖、服务类合同,仍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由实际签约人承担责任。

二是财务走账需做好合规隔离。代付款、收发票是挂靠模式下的常见操作,但务必留存好内部协议、代付指令等证据,明确财务行为的性质,避免被法院推定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是准确区分合同性质至关重要。家具定制安装、装饰装修等项目常被笼统归为“工程”,但在法律上可能属于承揽合同,直接影响是否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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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深耕民商事诉讼与涉税合规领域的专业律师,朱亚全律师办理过大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类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建工类复杂合同纠纷,能够结合合同法律规则与税务合规要求,为企业提供全维度的风险防控与纠纷解决方案。他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边界,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经营与诉讼风险。

如果您的企业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挂靠经营或涉税合规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本文基于(2026)赣0725民初111号判决书等公开法律文书撰写,人物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如需法律咨询,联系朱亚全律师

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7202510928740

 

posted @ 2026-07-09 10:20  米諾  阅读(12)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