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合规测评

合规,简而言之就是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则、标准的约定。在信息安全领域内,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塞班斯法案、计算机安全产品销售许可、密码管理等,是典型的合规性要求。

信息安全合规测评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必须在系统建设、改造完成后,选择具备资质测评机构,依据信息安全合规性要求,对信息系统是否合规进行检测和评估的活动。信息安全合规测评具有强制性和周期性(定期检测),是国家信息安全部门督促合规性要求落地实施,保障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信息安全合规性要求

1、等级保护

等级保护将信息系统按照价值系统基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价值大小、用户访问权限的大小、大系统中各子系统重要程度的区别划分五个等级进行保护。其分级、分区域、分类和分阶段是做好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提。等级保护依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信办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开展。

2、分级保护

分级保护针对的是涉密信息系统,根据涉密信息的涉密等级,涉密信息系统的重要性,遭到破坏后对国计民生造成的危害性,以及涉密信息系统必须达到的安全保护水平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个等级。国家保密局专门对涉密信息系统如何进行分级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目前,正在执行的两个分级保护的国家保密标准是BMB1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和BMB20《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

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是我国唯一的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机构,省软件评测中心是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在省设立的分中心。

3、塞班斯法案

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塞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塞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塞班斯法案),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规定。

塞班斯法案成为在美上市企业躲不过去的坎。它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包括一份内控报告,并明确规定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控制流程负有完全责任;此外,财务报告中必须附有其内控体系和相应流程有效性的年度评估。它的出台意味着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不仅要保证其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还要保证内控系统能通过相关审计。

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是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管理,保证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颁发的许可证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32号)。

(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

审批办理流程:

(1)、产品检测。申请单位须将样品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申请办证。检测合格后,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证书申请的相关材料。

(3)、审批发证。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5、信息系统密码安全管理

为推动商用密码发展,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密码安全,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技术实施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对信息安全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信息系统中的商用密码系统进行测评。的商用密码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拟分以下三个阶段:测评申请阶段、现场检测阶段、报告与结论阶段。

在信息安全合规性要求中,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以其涉及范围广,实施具有高度专业化和复杂性的特点,成为信息安全合规测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后面的文章将会对这两个概念进行重点解读。

二、区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是在信息安全合规测评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二者密切相关又有区别。

1、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由于信息系统结构是应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设计、建立的,是社会构成、行政组织体系的反映,因而这种系统结构是分层次和级别的,而其中的各种信息系统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不同的系统具有不同的价值。系统基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价值大小、用户访问权限的大小、大系统中各子系统重要程度的区别等就是级别的客观体现。信息安全保护必须符合客观存在和发展规律,其分级、分区域、分类和分阶段是做好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提。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将安全保护的监管级别划分为五个级别: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完全由用户自己来决定如何对资源进行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本级的安全保护机制受到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指导,支持用户具有更强的自主保护能力,特别是具有访问审计能力。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除具有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的所有功能外,还它要求对访问者和访问对象实施强制访问控制,并能够进行记录,以便事后的监督、审计。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将前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扩展到所有访问者和访问对象,支持形式化的安全保护策略。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这一个级别除了具备前四级的所有功能外还特别增设了访问验证功能,负责仲裁访问者对访问对象的所有访问活动,仲裁访问者能否访问某些对象从而对访问对象实行专控,保护信息不能被非授权获取。

在等级保护的实际操作中,强调从五个部分进行保护,即:

物理部分:包括周边环境,门禁检查,防火、防水、防潮、防鼠、虫害和防雷,防电磁泄漏和干扰,电源备份和管理,设备的标识、使用、存放和管理等;

支撑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通信系统;

网络部分:包括网络的拓扑结构、网络的布线和防护、网络设备的管理和报警,网络攻击的监察和处理;

应用系统:包括系统登录、权限划分与识别、数据备份与容灾处理,运行管理和访问控制,密码保护机制和信息存储管理;

管理制度:包括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各级的职责、权限划分和责任追究制度,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教育制度,设备的管理和引进、退出制度,环境管理和监控,安防和巡查制度,应急响应制度和程序,规章制度的建立、更改和废止的控制程序。

由这五部分的安全控制机制构成系统整体安全控制机制。

2、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先要根据涉密信息的涉密等级,涉密信息系统的重要性,遭到破坏后对国计民生造成的危害性,以及涉密信息系统必须达到的安全保护水平来确定信息安全的保护等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核心是对信息系统安全进行合理分级、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国家保密局专门对涉密信息系统如何进行分级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目前,正在执行的两个分级保护的国家保密标准是BMB1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和BMB20《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从物理安全、信息安全、运行安全和安全保密管理等方面,对不同级别的涉密信息系统有明确的分级保护措施,从技术要求和管理标准两个层面解决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问题。

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根据其涉密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可以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机密级(增强)、绝密级三个等级:

秘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并且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

机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机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密级信息系统应选择机密级(增强)的要求:

1)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为副省级以上的党政首脑机关,以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军工等要害部门;

2)信息系统中的机密级信息含量较高或数量较多;

3)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较高。

绝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五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绝密级信息系统应限定在封闭的安全可控的独立建筑内,不能与城域网或广域网相联。

涉密信息系统要按照分级保护的标准,结合涉密信息系统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设计。涉密信息系统定级遵循“谁建设、谁定级"的原则,可以根据信息密级、系统重要性和安全策略划分为不同的安全域,针对不同的安全域确定不同的等级,并进行相应的保护。建设完成之后应该进行审批;审批前由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机构进行系统测评(山东省软件评测中心是山东省内唯一的涉密信息系统检测机构),确定在技术层面是否达到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要求。

3、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之间的关系

国家安全信息等级保护重点保护的对象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基础信息系统,而不论它是否涉密。如:国家事务处理信息系统(党政机关办公系统);金融、税务、工商、海关、能源、交通运输、社会保障、教育等基础设施的信息系统;国防工业企业、科研等单位的信息系统等。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保护的对象是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重点是党政机关、军队和军工单位,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和信息安全,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漏。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国家信息安全问题的办法, 进一步确定了信息安全发展的主线和中心任务, 提出了总体要求。对信息系统实行等级保护是国家法定制度和基本国策,是开展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有效办法,是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则是是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等级保护在涉密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等级合规测评的主要内容

1、单元测评。单元测评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运维管理、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层面,测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所要求的基本安全控制在信息系统中的实施配置情况。

2、整体测评。整体测评主要测评分析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性。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安全控制间、层面间和区域间相互作用的安全测评以及系统结构的安全测评等,是在单元测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测评分析。

四、等级合规测评的重要作用

1、等级合规测评是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信息系统建设、整改时,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通过等级测评进行现状分析,确定系统的安全保护现状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系统的整改安全需求。信息系统定级是整个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始,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是对不同等级信息系统实行等级保护的基础。客户可以基于定级指南对信息系统定级,基于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实施保护措施,从而将有效落实国家有关等级保护的制度要求和文件精神。

2、等级测评报告是信息系统开展整改加固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也是信息系统备案的重要附件材料

等级测评结论为信息系统未达到相应等级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等级测评报告,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尽快达到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

3、等级测评使整个组织规范一致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合规测评基于客户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等特点,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明确在组织内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流程,从而使得客户的等级评定工作能够在整个组织范围内一致地开展。 

4、确保突出重点保护对象并进行适度保护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明确了不同等级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基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合规测评可使客户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等级信息系统采取相应等级的保护措施,从而确保重点突出、适度保护,节省IT投资。 

5、等级测评提高内部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合规测评过程中,第三方咨询专家将与被服务单位人员密切合作。通过与被服务单位人员有针对性的交流,以及精心设计的调查问卷等,被服务单位的管理、业务、技术等人员将逐步提高对信息安全合规的认识,强化信息安全意识,杜绝违规操作。

作为第三方测评机构,通过等级合规测评可指导用户在各个层面上综合采取多种保护措施,保护网络和安全域边界、网络及基础设施、终端计算环境的安全、以及进行安全运行中心等支撑性安全设施的建设。

五、等级合规测评的操作流程

要充分发挥等级测评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作用,就要按照科学的流程和方法进行操作。根据等级测评的相关要求将等级测评过程分为四个基本测评活动:测评准备活动、方案编制活动、现场测评活动、分析及报告编制活动。而测评双方之间的沟通与洽谈应贯穿整个等级测评过程。具体过程如下:

1、测评准备活动 

本活动是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等级测评过程有效性的保证。测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后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本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掌握被测系统的详细情况,准备测试工具,为编制测评方案做好准备。

2、方案编制活动 

本活动是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关键活动,为现场测评提供最基本的文档和指导方案。本活动的主要任务是确定与被测信息系统相适应的测评对象、测评指标及测评内容等,并根据需要重用或开发测评指导书测评指导书,形成测评方案。

3、现场测评活动 

本活动是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核心活动。本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测评方案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测评指导书测评指导书,分步实施所有测评项目,包括单元测评和整体测评两个方面,以了解系统的真实保护情况,获取足够证据,发现系统存在的安全问题。

4、分析与报告编制活动 

本活动是给出等级测评工作结果的活动,是总结被测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综合评价活动。本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测评结果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有关要求,通过单项测评结果判定、单元测评结果判定、整体测评和风险分析等方法,找出整个系统的安全保护现状与相应等级的保护要求之间的差距,并分析这些差距导致被测系统面临的风险,从而给出等级测评结论,形成测评报告文本。

六、等级合规测评的关键点

确定了等级测评的具体流程,是为开展测评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还要关注在具体环节上关键要素,它们对测评工作的成效高低具有重大影响。

1、等级测评的方法和强度

等级测评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访谈、检查和测试等三种。

访谈是测评人员通过与被测评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交谈和问询,了解被测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对测评内容进行确认。

检查是测评人员通过简单比较或使用专业知识分析的方式获得测评证据的方法,包括:评审、核查、审查、观察、研究和分析等方法。

测试是指测评人员通过使用相关技术工具对信息系统进行验证测评的方法,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渗透测试等。 

等级测评机构应当根据被测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选取适合的测评强度。测评强度可以通过测评的深度和广度来描述。访谈的深度体现在访谈过程的严格和详细程度,广度体现在访谈人员的构成和数量上;检查的深度体现在检查过程的严格和详细程度,广度体现在检查对象的种类(文档、机制等)和数量上;测试的深度体现在执行的测试类型上(功能/性能测试和渗透测试),广度体现在测试使用的机制种类和数量上。

2、等级测评对象

测评对象是在被测信息系统中实现特定测评指标所对应的安全功能的具体系统组件。正确选择测评对象的种类和数量是整个等级测评工作能够获取足够证据、了解到被测系统的真实安全保护状况的重要保证。

测评对象一般采用抽查信息系统中具有代表性组件的方法确定。在测评对象确定中应兼顾工作投入与结果产出两者的平衡关系。

七、等级合规测评的指标

开展等级测评活动应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中选择相应等级的安全要求作为基本测评指标。

1、第二级信息系统等级测评指标,除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所规定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系统运维管理的66项基本要求(177个控制点)作为基础测评指标以外,还应参照《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中的83个控制点、《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中的70个控制点、《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中的51个控制点以及行业测评标准所规定的其他控制点,结合不同的定级结果组合情况进行确定。

2、第三级信息系统等级测评指标确定,除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所规定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系统运维管理的73项基本要求(290个控制点)作为测评指标以外,还应参照《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中的109个控制点、《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中的104个控制点、《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中的42个控制点以及行业测评标准所规定的其他控制点,结合不同的定级结果组合情况进行确定。

3、第四级信息系统等级测评指标确定,除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所规定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系统运维管理的77项基本要求(317个控制点)作为测评指标以外,还应参照《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中的120个控制点、《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中的104个控制点、《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中的35个控制点以及行业测评标准所规定的其他控制点,结合不同的定级结果组合情况进行确定。

4、对于由多个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组成的被测系统,应分别确定各个定级对象的测评指标。如果多个定级对象共用物理环境或管理体系,而且测评指标不能分开,则不能分开的测评指标应采用就高原则。

八、高效等级测评工作的注意事项

为了保障等级测评取得真正的成效,在测评之前,需要认真筹备;测评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强化管理。同时,在测评操作过程中还应该严格遵循等级测评的相关原则。以上经验,都已经在山东省软件测评中心的实践中得到验证,成效显著。

1、认真做好等级测评质量保障工作

等级测评机构开展测评前应与委托单位联合成立等级测评工作组,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络机制,确保等级测评活动的顺利开展。

等级测评机构开展等级测评时,必须保证足够的现场测评等级测评师。

开展第二级信息系统的等级测评活动时,测评机构至少应由一名中级等级测评师、一名管理类等级测评师、二名技术类等级测评师参与等级测评活动;开展第三级信息系统的等级测评活动时,测评机构至少应由一名高级等级测评师、两名中级等级测评师、二名管理类等级测评师、三名技术类等级测评师参与等级测评活动;开展第四级信息系统的等级测评活动时,测评机构至少应由二名高级等级测评师、两名中级等级测评师、两名管理类等级测评师、四名以上技术类等级测评师参与等级测评活动。

等级测评机构开展等级测评时,应当投入满足测评需要的拓扑发现设备、网络安全配置核查设备、网络协议分析设备、漏洞扫描设备、渗透攻击集成设备等功能测试、性能测试、渗透测试工具以及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

等级测评活动包括测评准备、方案编制、现场测评、分析及报告编制四个基本阶段。第二级信息系统单个业务系统等级测评全过程,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级信息系统单个业务系统等级测评全过程,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四级信息系统单个业务系统等级测评全过程,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等级测评活动中,测评机构需要提交给委托方的资料不少于以下纸质文档:项目计划书、公正性声明、保密协议、等级测评方案、现场测评记录、等级测评报告、安全建设整改意见

2、严格等级测评管理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年审合格的测评机构,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开展等级测评。

第三级信息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重要的第二级信息系统可参照第三级信息系统的测评要求进行等级测评。符合测评条件的新建、扩建信息系统及信息系统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安排等级测评。等级测评活动结束后,测评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测评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提供等级测评报告,并应同时向省、市两级等保办提交第三级(含)以上信息系统的等级测评报告。被测评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由等级测评机构提出安全建设整改意见,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省内信息系统的等级测评工作原则上由省内等级测评机构完成,特殊行业等级测评机构或省外其他等级测评机构在省内开展等级测评活动时,应在省等保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照本规范开展等级测评活动,并接受省等保办的监督管理。

测评机构及其测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客观、公正、安全的测评服务。测评机构可以从事等级测评活动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安全建设整改建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技术支持,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影响被测评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危害被测评信息系统安全;

(2)、泄露被测评单位及被测信息系统的敏感信息和工作秘密;

(3)、故意隐瞒测评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如实出具等级测评报告;

(4)、未按规定格式出具等级测评报告;

(5)、非授权占有、使用等级测评活动中的获得的相关资料及数据文件;

(6)、分包或转包等级测评项目;

(7)、从事信息安全产品开发、销售和信息系统安全集成;

(8)、限定被测评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信息安全产品;

(9)、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被测单位利益的活动。

九、等级合规测评中应当严格遵循的五个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测评人员应当在没有偏见和最小主观判断情形下,按照测评双方相互认可的测评方案,基于明确定义的测评方法和过程,实施测评活动。

2、充分性原则。为客观反映被测评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测评活动要保证必需的广度和深度,以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测评指标的要求。

3、经济性原则。测评活动应尽可能降低成本,减少投入。基于测评成本和工作复杂性,鼓励测评工作部分使用能反映信息系统当前安全状态的已有测评结果,包括商业安全产品测评结果和信息系统已有的安全测评结果。

4、结果一致性原则。针对同一信息系统的等级测评,不同测评机构依据同一的测评方案和测评方法得出的测评结果应当一致,同一测评机构重复执行相同测评过程得出的结果应当一致。

5、安全性原则。测评机构和测评人员在测评活动中,应当履行安全保密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被测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和用户的工作秘密及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出处http://ruanjianpingce.blog.51cto.com/6159814/1344261

posted @ 2017-05-03 15:46  杨参谋  阅读(5239)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