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模式(二)设计原则

1、单一职责原则(SRP,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如果一个类承担的职责过多,就等于把这些职责耦合在一起,一个职责的变化可能会削弱或者抑制则会个类完成其他职责的能力。这种耦合会导致脆弱的设计,当变化发生时,设计会遭受到意想不到的破坏。

软件设计真正要做的许多内容,就是发现职责并把那些职责相互分离。其实要去判断是否应该分离出类来,也不难,那就是如果你能够想到多于一个的动机去改变一个类,那么这个类就具有多于一个的职责,就应该考虑类的职责分离。

2、开放-封闭原则(OCP, Open-Closed Principle),是说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应该可以扩展,但是不可修改。面对新需求,对程序的改动是通过增加新代码进行的,而不是更改现有的代码。这就是 “开-闭原则” 的精神所在。“关闭”痛苦,“开放”快乐,强内聚,松耦合。

这个原则有两个特征:

A、对应扩展是开放的(Open for extension);

B、对应更改是封闭的(Closed for modification)。

当然,绝对的修改封闭是不可能的。无论模块是多么的 “封闭”,都会存在一些无法对之封闭的变化。既然不可能完全封闭,设计人员必须对于他设计的模块应该对那种变化封闭做出选择。他必须先猜测出最有可能发生的变化种类,然后构造抽象来隔离那些变化。

 “开-闭原则” 是面向对象设计的核心所在。遵循这个原则可以带来面向对象技术所声称的巨大好处,也就是可维护、可扩展、可复用、灵活性好。开发人员应该仅对程序中呈现出频繁变化的那些部分做出抽象,然而,对应应用程序中的每个部分都刻意地进行抽象同样不是一个好主意。拒绝不成熟的抽象和抽象本身一样重要。

3、依赖倒转原则,意思是抽象不应该依赖细节,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说白了,就是要针对接口编程,不要对实现编程。依赖倒转原则可以说是面向对象设计的标志,用哪种语言来编写程序不重要,如果编写时考虑的都是如何针对抽象编程而不是针对细节编程,即程序中所有的依赖关系都是终止于抽象类或者接口,那就是面向对象的设计,反之,那就是过程化的设计。

A、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低层模块,两个都依赖抽象;

B、抽象不应该依赖细节,细节应该依赖抽象。

4、里氏代换原则(LSP, ):子类型必须能够替换掉它们的父类型。一个软件实体如果使用的是一个父类的话,那么一定适用于其子类,而且它觉察不出父类对象和子类对象的区别。也就是说,在软件里面,把父类都替换成它的子类,程序的行为没有变化。

只有当子类可以替换掉父类,软件单位的功能不受到影响时,父类才能真正的被复用,而子类也能够在父类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行为。

正是由于子类型的可替换性才使得使用父亲类型的模块在无需修改的情况下就可以扩展。也就是说,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低层模块,两个都依赖抽象。

5、迪米特法则(LoD),也叫最少知识原则。如果两个类不必彼此直接通信,那么这两个类就不应当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如果其中一个类需要调用另一个类的某一个方法的话,可以通过第三者转发这个调用。

迪米特法则首先强调的前提是在类的结构设计上,每一个类都应当尽量降低成员的访问权限。也就是说,一个类包装好自己的 Private 状态,不需要让别的类知道的字段或行为就不要公开。

迪米特法则的根本思想,是强调了类之间的松耦合。我们在程序设计时,类之间的耦合越弱,越有利于复用;一个处在弱耦合的类被修改,不会对有关系的类造成波及。

6、合成/聚合复用原则(CARP),尽量使用合成/聚合,尽量不要使用类继承。对象的继承关系是在编译时就定义好了,所以无法在运行时改变从父类继承的实现。子类的实现与它的父类有非常紧密的依赖关系,以至于父类实现中的任何变化必然会导致子类发生变化。当你需要复用子类时,如果继承下来的实现不适合解决新的问题,则父类必须重写或被其他更合适的类替换。这种依赖关系限制了灵活性并最终限制了复用性。

合成(Composition)和聚合(Aggregation)都是关联的特殊种类。

聚合表示一种弱的 “拥有” 关系,体现的是 A 对象可以包含 B 对象,但 B 对象不是 A 对象的一部分;

合成则是一种强的 “拥有” 关系,体现了严格的部分和整体的关系,部分和整体的生命周期一样。

合成/聚合复用原则的好处是:优先使用对象的合成/聚合将有助于你保持每个类被封装,并被集中在单个任务上。这样类和类继承层次会保持较小规模,并且不太可能增长为不可控制的庞然大物。

posted @ 2015-06-17 12:04  壬子木  阅读(127)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