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奇谈(下)

专利奇谈(下)
 专利奇谈之自带离合器的电动机
  这个发明内容不过是把一个本来单独存在的电磁离合器直接组合到电动机的内部,形成一个独立的完整机构而已。申请人为此先后申报了三个不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其中第一个申请不过简单地把两者组合为一体的整体机械结构,且已获授发明专利权(CN201210484851.9),此后为克服离合器对电动机输出功率的影响,申报了第二个为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CN201420208945.8),这里注重介绍的是2016年4月申报的第三个还是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那是避开机械结构,专门介绍控制电路的技术的专利申请,到当年的11月即被审查员以不符合新颖性的规定为由驳回,而所依据的对比文件,却恰恰正是上述申请人在先的第二个专利申请。最终的结果为当年提出的复审请求已于2017年8月收到撤消驳回决定的第128360号复审决定书,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专利奇谈之自带程控装置的电动机

 

申请人在这个专题上也是先后申报了三个不同内容的专利申请,不过前两个发明内容的内容专业一点,仅仅涉及电动机的转向控制而已。这个专题的经历其实也不简单,从2016年4月到2018年6月,短短两年时间就有三次重大改进,从单一的转向控制到最后升华为多功能程序控制的特种电动机,只有第一次还算顺利没有多少曲折就过关了,第二个就没那么简单,甚至从第二次审查意见之后就没有了下文,先说说在应对两次审查意见的陈述:

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陈述书:“不敢苟同审查意见中关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首先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并不局限于一个单纯的“单相交流电动机”,而是一个电动机与机械结构的整体,其中与其技术方案紧密相关的就有“与之相连的传动机构”,该传动机构的“传动杆包括丝杠和丝杠螺母”的成本已大大超过本专利申请整体的技术方案,何况还包含两个限位开关及审查员强加的什么控制电路中必然含有控制模块。另外所谓采用单片机作为控制单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更不能当作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

第二次审查意见的陈述书:“不敢苟同审查意见中关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在上次意见陈述已明确指出:(此处略去以上文件剪辑的描述)且不论所谓“采用单片机作为控制单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是否能当作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就冲着把两个“风马牛不相及”完全没有半点相似的技术方案硬拉到一起来进行对比,就不符合专利审查的基本原则。既然审查员铁了心硬要驳回专利申请,那么只好等待复审程序见分晓了……”

以上文件发出时间为2月16日,虽然到现在也没有下文估计多半会发出驳回决定,但并没妨碍事情后续的发展,于是就有了第三个专利申请的出现。

第三个专利申请事实上就是直接借用第二个专利申请的硬件,准确地说只不过修改其中单片机的程序,使之应用范围更广而已。但人家审查员可不管这些,其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竟然恰好与第二个专利申请的审查员使用了相同的对比文件,那么意见陈述书也当然就大同小异,其内容如下:“不敢苟同审查意见中关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首先本发明实质上是利用“简易程控装置”构造一种通过内部编程间接控制运行方式变换的异步电动机(包括单相或三相),换言之就是在前专利申请(201610544886.5)单一“自动换向”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任意控制运行方式的多功能程控装置;而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不过是一个“单相交流电动机”与机械结构的整体,不但功能单一、且其中“…… “传动杆包括丝杠和丝杠螺母”的成本,已大大超过本专利申请整体的技术方案,何况其中还包含两个限位开关及审查员强加的什么“控制电路中必然含有控制模块”;其次所谓“采用单片机作为控制单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更不是否定专利申请创造性的理由!”

紧接着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内容如下:不敢苟同审查意见中关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首先所谓的对比文件2本就是发明人在先提交的发明申请,并已为说明书提及的“申请号为201620729596.3的发明专利申请”所替代,后者只是用单片机取代了前者的“可互锁的琴键开关”,且在其同时申报的实用新型专利(CN201620729596.3)已授权,至于对比文件3,提请审查员关注一下其中所述的限位开关,设想一下可能需要使用什么样的装置去驱动,如果只能选择类似对比文件1的方法,那么不但上次的意见陈述中[不过是一个“单相交流电动机”与机械结构的整体, “…… “传动杆包括丝杠和丝杠螺母的成本,已大大超过本专利申请整体的技术方案,何况其中还包含两个限位开关]仍适用,且其成本还要加上两个接触器!

最后针对最终结果的驳回决定当然的复审请求的复审理由如下:“驳回决定是审查员在无法正视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的陈述中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决定,为规范复审理由,先根据驳回决定中驳回理由的纠正问题修改上述陈述的内容(附件1),并作为随后陈述的依据。虽然审查员无法说明“其中所述的限位开关使用什么样的装置去驱动”但至少应该知道该对比技术“不过是一个“单相交流电动机”与机械结构的整体”;虽然驳回理由中描述对比文件时故意隐去“限位开关”(单片机的输入为轻触键(即按键开关或按钮)以忽略陈述意见中的“何况其中还包含两个限位开关”,但却无法忽略“且其成本还要加上两个接触器!

综上述,拿一个成本数倍于申请专利技术、且大大降低产品应用范围的对比文件来否定专利申请已是不当,而不给申请人申辩陈述的机会,并以莫须有的理由断言“且本申请在权利要求中仅仅只是保护了异步电动机的部分结构,并不代表其不其他的结构”的做法就丧失了一个审查员起码的职业道德!

专利奇谈之双速电子开关
         这是2018年初刚刚申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应对刚收到7月6日发出的、以申请人在先已授权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为对比文件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全文如下:

[不敢苟同审查意见关于本发明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对比文件所提供的技术不过是一种启动电容延时断路装置,与本发明要保护双速电子开关的技术,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装置,虽属同一技术领域,但却 既非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也没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更不是相同的技术方案,所谓本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则更是纯属无稽之谈,因为后者缺少了本发明权利要求2所述的由C2和R3组成阻容延时释放电路,正是这种电路保证了如下功能:在选择低速绕组时忽略延迟的时间、选择高速绕组时也不至于太过提前断开启动电容的时机。这一特点正是对比文件1所缺乏的,也是我们为什么要重新报一个专利申请的原因]

    现在时间才刚刚过去半个月,要知道后续发展如何只能耐心等待了……

 

posted @ 2018-12-06 20:18  金碗乞丐  阅读(159)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