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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购买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转自:http://www.lyzfgjj.com/web_zhengce_view.asp?id=18

posted on 2009-10-27 10:29  nextsoft  阅读(583)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